岑育芳、保靖縣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其他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湘3125財保1號
判決日期:2021-03-31
法院:湖南省保靖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人岑育芳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請求對被申請人保靖縣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價值165萬元的財產進行保全并提供了相應的擔保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對被申請人保靖縣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價值165萬元的財產予以保全,保全期限為一年。
裁定立即開始執行。
保全費5000元,由原告岑育芳承擔。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本院將依法解除保全
合議庭
審判員伍章順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書記員劉總渡
判決日期
2021-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