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南縣路燈管理所與贛州創新公路開發有限責任公司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贛0729民初93號
判決日期:2021-03-31
法院:江西省全南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全南縣路燈管理所與被告贛州創新公路開發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創新公司)、第三人全南縣城市建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全南城投公司)財產損害賠償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21年2月4日依法開庭進行了審理,被告創新公司、第三人全南城投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委托第三人修復受損電纜工程款本金140000元及利息19436元(利息從2018年3月1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4.9%/年計付至2020年12月31日止),共計159436元,第三人負連帶清償責任;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贛州創新公路開發有限責任公司承擔。事實與理由:2017年10月第三人組織發包給被告施工的全南縣金龍大道油路面改造工程,在施工過程中損壞較多路燈電纜。經核算,購買維修材料及聘請民工工資共需支付140000元,原告多次致函第三人及被告,并于2019年10月份達成被告委托第三人從其工程款中直接代付給原告,但至今未履行。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利,原告訴至我院,要求判令第三人承擔連帶清償的責任。
原告為證明訴訟主張向本院提交證據:1.原告、被告及第三人簽訂的授權委托書,證明原告身份及訴訟主體資格;2.催款函、關于修復損壞路燈電纜的函、關于上繳修復損壞路燈設施費的函、金龍大道改造工程損壞電纜修復工程預算,證明受損電纜修復費用和計算利息的依據及時間;3.維修發票,證明原告聘請第三方修復已發生的實際費用;4.全南縣城市建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出具的證明一份,證明全南縣金龍大道油路面改造工程的工程款尚未發放完畢。被告及第三人未到庭質證,視為其放棄質證權利。經審查,以上證據客觀屬實,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根據經審理確認的證據和當事人的陳述,本院認定事實如下:全南縣路燈管理所系全南縣城市管理局下屬單位,負責全南縣城區路燈的規劃、管理、維修。第三人全南城投公司為全南縣金龍大道油路面改造工程的建設單位,該工程由被告創新公司中標并施工建設。
2017年10月,被告創新公司在對全南縣金龍大道油路面改造工程施工過程中,損壞了該路段的路燈電纜等設施(城市功能性照明設施)。為此,全南縣城市管理局于2017年10月23日向第三人全南城投公司送達《關于修復損壞路燈電纜的函》,要求第三人在2017年10月30日前按照城市道路照明行業標準進行修復,或向其繳納代修復費用。第三人收到該函后,未按要求進行修復或支付代修復費用,原告遂于2018年春節前組織第三方對損壞的路燈設施進行了修復。全南縣城市管理局于2018年5月8日再次發函第三人,內容為“你公司組織實施的金龍大道路面改造工程共損壞路燈設施多處(詳見清單),由我局路燈管理所代為修復,已完成工程量共計修復費用14萬元;仍有多處未修復,還需修復費用40萬元。請你公司督促施工單位于2018年5月15日前到路燈管理所繳納修復費用……”。2019年9月4日,原告向第三人送達《催款函》,函中載明:“2017年10月你公司發包給贛州創新公路開發有限責任公司的金龍大道油路面改造工程,在施工過程中損壞較多路燈電纜,經核算,已花去修復費用14.0222萬元,已多次致函貴公司但均未處理。為清償材料供應商債務,支付農民工工資現特致函貴公司,望貴公司重視并督促贛州創新公司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在2019年9月10日前向我所支付路燈修復工程款。如逾期未支付,我所將向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并從2018年3月1日期計算拖欠路燈線路修復工程款利息”。收到該函后,第三人組織原告、被告進行了協商,并以創新公司為甲方(委托人)、全南城投公司為乙方(受委托人)、全南縣路燈管理所為第三人,共同簽訂一份《授權委托書》,該委托書載明:“乙方發包甲方中標的全南縣金龍大道油路面改造工程在施工過程中損壞的路燈電纜等設施,由第三方全南縣路燈管理所組織了修復。經贛州創新公路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和全南縣路燈管理所雙方核算,共花去修復費用12萬元。現經甲乙雙方協商,甲方委托乙方直接在該工程款中代付給全南縣路燈管理所,由全南縣路燈管理所組織支付民工工資及材料款。全南縣路燈管理所收到該12萬元修復費用后,與該工程修復有關的民工工資、材料供應商債權債務由全南縣路燈管理所承擔”。因被告及第三人均未向原告支付修復費用,原告訴至我院
判決結果
一、被告贛州創新公路開發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向原告全南縣路燈管理所支付修復費用159436元;
二、第三人全南縣城市建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在未付工程款范圍內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減半收取案件受理費1744元(原告已經交納),由被告贛州創新公路開發有限責任公司承擔,與上述款項一并付清給原告全南縣路燈管理所。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西省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陳麗娟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葉遠桂
判決日期
2021-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