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們敦銀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張雪、李秀春、劉長祿、于子華、德惠市雋氏農牧科技發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吉2402執120號
判決日期:2021-03-31
法院:圖們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執行人圖們敦銀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執行張雪、李秀春、劉長祿、于子華、德惠市雋氏農牧科技發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執行依據為吉林省延邊朝鮮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吉24民終634號民事判決書,已發生法律效力。申請執行人圖們敦銀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要求被執行人張雪、李秀春、劉長祿、于子華、德惠市雋氏農牧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立即償還貸款本金1199998.04元及利息109398.55元、一審案件受理費16183元、二審案件受理費16183元、律師費4000元,并負擔本案執行費。經審查符合立案條件,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執行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在執行過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執行措施:
一、本院依法向被執行人張雪、李秀春、劉長祿、于子華、德惠市雋氏農牧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公告送達合議庭組成人員通知書、執行通知書、風險提示、報告財產令、廉政監督卡。
二、本院通過網絡總對總查控系統,對被執行人張雪、李秀春、劉長祿、于子華、德惠市雋氏農牧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名下財產情況發起查詢,通過財產反饋信息表反饋,發現被執行人張雪、李秀春、劉長祿、于子華、德惠市雋氏農牧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名下無可供執行的財產,且被執行人在本院有多起執行案件。
三、圖們市不動產登記中心和圖們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車輛管理所向本院出具證明,被執行人張雪、李秀春、劉長祿、于子華、德惠市雋氏農牧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名下無房產信息和車輛信息。
四、本院前往德惠市房屋產權管理中心查詢被執行人張雪、李秀春、劉長祿、于子華、德惠市雋氏農牧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名下的房產信息,查明被執行人名下無房產信息。
五、延邊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圖們管理向本院出具證明,被執行人張雪、李秀春、劉長祿、于子華名下無公積金,同日中國人壽保險公司、中國平安保險公司向本院出具證明,被執行人張雪、李秀春、劉長祿、于子華名下無任何保險。
六、本院對被執行人張雪、李秀春、劉長祿、于子華、德惠市雋氏農牧科技發展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費措施。
七、本院對申請執行人圖們敦銀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人單炳剛進行約談,告知其本院對被執行人張雪、李秀春、劉長祿、于子華、德惠市雋氏農牧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的財產調查情況,申請執行人表示認可本院財產調查結果,并表示無其他可供執行財產線索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向本院申請恢復執行。再次申請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書面執行異議
合議庭
審判長溫志遠
代理審判員李弘泉
代理審判員孫忠選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書記員劉麗娜
判決日期
2021-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