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萬雨、安徽和通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王德路等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皖0321民初7585號
判決日期:2021-03-31
法院:懷遠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謝萬雨與被告安徽和通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王德路、趙廣文、王漢奎、第三人懷遠縣霖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債權人代為求償權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謝萬雨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喬勇之、被告安徽和通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洪慶、被告王德路委托代理人姜盼盼、被告王漢奎委托訴訟代理人宋振中,第三人懷遠縣霖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積銀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趙廣文經本院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謝萬雨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四被告共同償還原告的商品混凝土款人民幣676863元及違約金(以676863元為基數,按月息2%利率計算,自2019年1月1日起至實際還清欠款之日止);2、判令四被告支付原告因被告違約支出的律師費;3、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8年元月1日懷遠縣霖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與被告安徽和通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何通簽訂萬福鎮“龍福新苑二期”合同編號為LY020180010010-01號商品混凝土供應合同,因其中的6#-7#樓由被告王德路實際負責施工,2018年1月13日懷遠縣霖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與被告王德路簽訂了萬福鎮“龍福新苑二期”6#-7#樓合同編號為LY020180010013-01號商品混凝土供應合同作為編號為LY020180010010-01號商品混凝土供應合同的補充合同,懷遠縣霖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遂按照合同約定向該項目供應商品混凝土。至2018年8月5日,合同雙方進行了結算,因被告王德路未按照合同約定付款,王德路確認欠懷遠縣霖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混凝土款460187元,并出具欠條及承諾函,承諾在2018年9月30日前付清。逾期按照上述欠款金額的日利息(貳分伍厘)支付違約金,并承擔因此啟動司法程序所產生的訴訟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保全費、執行費等訴訟費),律師費等費用均由違約方承擔。被告趙廣文作為擔保人簽字,自愿承擔還本付息為止的連帶償還責任。懷遠縣霖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遂繼續向該項目供應商品混凝土。后因被告王德路、趙廣文未按照承諾約定付款,該項目轉由被告王漢奎繼續施工,懷遠縣霖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與被告王漢奎又簽訂了萬福鎮“龍福新苑二期”6#-7#樓合同編號為LY020180010013-01號商品混凝土供應合同。由于被告王德路、趙廣文、王漢奎又沒有如約付款,為了讓懷遠縣霖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繼續供應混凝土,確保施工繼續進行,被告安徽和通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何通于2018年10月25日與懷遠縣霖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再次簽訂編號為LY020180010010-01號商品混凝土供應合同,并承諾承擔付款及相應的違約責任。2017年下半年,懷遠縣霖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經營出現資金短缺,向原告借款。原告于2017年12月22日出借100萬元、12月29日出借50萬元、2018年1月16日出借50萬元、4月4日出借100萬元、6月4日出借100萬元,懷遠縣霖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就上述借款一一出具《借條》約定月息2%,每三個月付息一次。經安徽省懷遠縣人民法院(2019)皖0321民初3344號民事判決書判決“一、被告懷遠縣霖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謝萬雨借款本金400000元及利息(以100萬元借款本金為基數,按月利率2%計算,從2018年11月22日至實際付清之日止;以50萬元借款本金為基數,按月利率2%計算月利率2%計算,從2018.4.4.至實際付清之日止;以100萬元為基數,按月利率2%計算,從2018.6.4.至實際付清之日止.)”上述判決生效后懷遠縣霖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一直沒有履行。鑒于懷遠縣霖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對四被告的到期債權沒有依法主張,嚴重影響原告的債權實現。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原告只有代位要求被告依法承擔責任,現訴至法院,請求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
被告安徽和通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辯稱:我公司并不欠第三人貨款,我公司于2018.12.14.向第三人支付貨款20萬元,至今第三人未供貨,我公司保留向第三人主張返還貨款的權利。我公司不欠原告的債務。他人欠第三人的貨款與我公司無關。原告不具備代位權的訴訟主體資格,其行使代位求償權不能成立,原告主張債權是根據2019-3344號民事判決書,經核實該案件已申請執行,且具體執行情況不明,在此情況下原告代位第三人行使債權不能成立,第三人債權人眾多,其中進入執行階段的第三人的債權人多達十四家,本案原告系第三人的大股東,與第三人存在關聯,在與第三人和其他的股東、其他債權人未能協商一致的情況下,代為第三人行使債權,會損害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權利。綜上,原告的訴請無事實及法律依據,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請。
被告王德路辯稱:買賣合同是由合同公司與第三人簽訂,后期的補充合同,王德路也只是作為委托代理人簽字,因此,王德路并不是買賣合同的相對方,并不是王德路本人欠霖源公司的貨款,且本案被告一與第三人之間的債權債務未進行結算,并未到期,針對第二項訴請,根據合同法規定,如果支持應當由第三人承擔。綜上,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請。
被告王漢奎辯稱:原告代位權的訴訟問題同和通公司的答辯意見。王漢奎作為被告的主體不適格,被告四使用第三人的混凝土,雙方沒有最終結算,原告以代位求償人的身份起訴被告四沒有法律依據。違約金的承擔方式,根據合同約定是日千分之三,后王德路與趙廣文出具的欠條的違約金是日2.5厘,可以視為約定不明,應當駁回原告的訴請。
第三人懷遠縣霖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辯稱:貨款的單價和數量以供貨單及對賬函為準,原告的借款是事實,我公司確實欠原告借款。
被告趙廣文未到庭,未作答辯。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安徽省懷遠縣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10日出具(2019)皖0321民初3344號民事判決書判決懷遠縣霖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償還原告謝萬雨借款本金4000000元及利息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謝萬雨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3728元,減半收取6864元,由原告謝萬雨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王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尹紅
判決日期
2021-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