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燈塔村鎮(zhèn)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李中山、高學霞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遼1081民初703號
判決日期:2021-03-31
法院:遼寧省燈塔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遼寧燈塔村鎮(zhèn)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李朦、高太家、劉娜、李偉、李中山、高學霞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張秋林、杜若蘭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李朦、高太家、劉娜、李偉、高學霞、李中山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李中山、高學霞立即償還所欠原告借款本金1900000.00元;2、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李中山、高學霞就上述第1項借款本金支付利息、罰息、復利直至全部借款還清之日止217678.66元(暫計至2021年2月28日,本金欠息合計2117678.66元;3、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李朦、高太家、劉娜、李偉對上述第1項、第2項借款本金、利息、罰息、復利承擔連帶責任;4、訴訟費用由各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20年1月16日,原告和被告李中山、高學霞簽訂《個人借款合同》(合同編號:2312202000002,以下簡稱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約定:被告李中山、高學霞向原告借款1900000.00元,借款期限為2020年1月16日起至2021年1月13日止;該合同項下的貸款利率確定為固定利率,按照貸款審批日前一日公布的一年期LPR加485個基點(一個基點為0.01%)確定,整個借款期限內(nèi)利率不再調(diào)整;還款方式為按日計息,按月付息,借款到期,利隨本清。2020年1月16日,原告和被告李偉、劉娜、李中山、高學霞、高太家、李朦簽訂《商戶聯(lián)保合同》(合同編號:LB202000002),被告李朦、高太家、劉娜、李偉對原告與李中山、高學霞簽訂的借款合同項下債權提供連帶責任保證,保證期間為主債權的清償期限屆滿之日起兩年。2020年1月16日,被告李中山、高學霞簽署《還款承諾書》、《承諾書》和《同意書》,書面承諾提供無限連帶責任保證,如到期不能償還貸款本息,同意以雙方銷售收入及家庭財產(chǎn)來償還借款本息,直至還清為止。借款合同簽訂后,原告依據(jù)約定提供借款。被告李中山、高學霞不按時支付利息和借款本金的行為已經(jīng)構成違約。2021年1月13日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李中山、高學霞提出歸還借款本金及利息,并經(jīng)多次向各被告催收,各被告至今拒不歸還。
被告李偉、劉娜、李中山、高學霞、高太家、李朦未答辯。
本院經(jīng)審理查明:2020年1月16日,原告和被告李中山、高學霞簽訂《個人借款合同》(合同編號:2312202000002,以下簡稱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約定:被告李中山、高學霞向原告借款1900000.00元,借款期限為2020年1月16日起至2021年1月13日止;該合同項下的貸款利率確定為固定利率,按照貸款審批日前一日公布的一年期LPR加485個基點(一個基點為0.01%)確定,整個借款期限內(nèi)利率不再調(diào)整;還款方式為按日計息,按月付息,借款到期,利隨本清。2020年1月16日,原告和被告李偉、劉娜、李中山、高學霞、高太家、李朦簽訂《商戶聯(lián)保合同》(合同編號:LB202000002),被告李朦、高太家、劉娜、李偉對原告與李中山、高學霞簽訂的借款合同項下債權提供連帶責任保證,保證期間為主債權的清償期限屆滿之日起兩年。2020年1月16日,被告李中山、高學霞簽署《還款承諾書》、《承諾書》和《同意書》,書面承諾提供無限連帶責任保證,如到期不能償還貸款本息,同意以雙方銷售收入及家庭財產(chǎn)來償還借款本息,直至還清為止。借款合同簽訂后,原告依據(jù)約定提供借款。被告李中山、高學霞不按時支付利息和借款本金的行為已經(jīng)構成違約。2021年1月13日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李中山、高學霞提出歸還借款本金及利息,并經(jīng)多次向各被告催收,各被告至今拒不歸還。
截止至2021年2月28日,被告李中山、高學霞欠原告本息等合計2117678.66元。
以上事實,有當事人的庭審陳述、個人借款合同、商戶聯(lián)保合同、還款承諾書、承諾書、借款憑證、欠本欠息信息查詢單等證據(jù)在卷為證,并經(jīng)當庭質(zhì)證,可以確認
判決結(jié)果
一、被告李中山、高學霞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向原告遼寧燈塔村鎮(zhèn)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償還借款本金及利息等合計2117678.66元,并自2020年2月28日起至給付之日止按《個人借款合同》約定的利率給付利息等相關費用;
二、被告李偉、劉娜、高太家、李朦對本判決第一項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3741元(原告預交11871元),減半收取11871元,由被告李偉、劉娜、李中山、高學霞、高太家、李朦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遼寧省遼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薛恩國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申請執(zhí)行期限為二年
書記員劉曉明
判決日期
2021-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