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燈塔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高太家、李朦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遼1081民初705號
判決日期:2021-03-31
法院:遼寧省燈塔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遼寧燈塔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高太家、李朦、李中山、高學霞、李偉、劉娜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張秋林、杜若蘭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高太家、李朦、李中山、高學霞、李偉、劉娜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法院判令被告高太家、李朦立即償還所欠原告借款本金900000.00元;2、請求法院判令被告高太家、李朦就上述第1項借款本金支付利息、罰息、復利直至全部借款還清之日止100603.19元(暫計至2021年2月28日,本金欠息合計1000603.19元;3、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李中山、高學霞、李偉、劉娜對上述第1項、第2項借款本金、利息、罰息、復利承擔連帶責任;4、訴訟費用由各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20年1月16日,原告和被告高太家、李朦簽訂《個人借款合同》(合同編號:2312202000004,以下簡稱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約定:被告高太家、李朦向原告借款900000.00元,借款期限為2020年1月16日起至2021年1月13日止;該合同項下的貸款利率確定為固定利率,按照貸款審批日前一日公布的一年期LPR加485個基點(一個基點為0.01%)確定,整個借款期限內利率不再調整;還款方式為按日計息,按月付息,借款到期,利隨本清。2020年1月16日,原告和被告李偉、劉娜、李中山、高學霞、高太家、李朦簽訂《商戶聯保合同》(合同編號:LB202000002),被告李中山、高學霞、李偉、劉娜對原告與高太家、李朦簽訂的借款合同項下債權提供連帶責任保證,保證期間為主債權的清償期限屆滿之日起兩年。2020年1月16日,被告高太家、李朦簽署《還款承諾書》、《承諾書》和《同意書》,書面承諾提供無限連帶責任保證,如到期不能償還貸款本息,同意以雙方銷售收入及家庭財產來償還借款本息,直至還清為止。借款合同簽訂后,原告依據約定提供借款。被告高太家、李朦不按時支付利息和借款本金的行為已經構成違約。2021年1月13日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高太家、李朦提出歸還借款本金及利息,并經多次向各被告催收,各被告至今拒不歸還。
被告李偉、劉娜、李中山、高學霞、高太家、李朦未答辯。
本院經審理查明:2020年1月16日,原告和被告高太家、李朦簽訂《個人借款合同》(合同編號:2312202000004,以下簡稱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約定:被告高太家、李朦向原告借款900000.00元,借款期限為2020年1月16日起至2021年1月13日止;該合同項下的貸款利率確定為固定利率,按照貸款審批日前一日公布的一年期LPR加485個基點(一個基點為0.01%)確定,整個借款期限內利率不再調整;還款方式為按日計息,按月付息,借款到期,利隨本清。2020年1月16日,原告和被告李偉、劉娜、李中山、高學霞、高太家、李朦簽訂《商戶聯保合同》(合同編號:LB202000002),被告李中山、高學霞、李偉、劉娜對原告與高太家、李朦簽訂的借款合同項下債權提供連帶責任保證,保證期間為主債權的清償期限屆滿之日起兩年。2020年1月16日,被告高太家、李朦簽署《還款承諾書》、《承諾書》和《同意書》,書面承諾提供無限連帶責任保證,如到期不能償還貸款本息,同意以雙方銷售收入及家庭財產來償還借款本息,直至還清為止。
截止至2021年2月28日,被告高太家、李朦欠原告本息等合計1000603.19元。
以上事實,有當事人的庭審陳述、個人借款合同、商戶聯保合同、還款承諾書、承諾書、借款憑證、欠本欠息信息查詢單等證據在卷為證,并經當庭質證,可以確認
判決結果
一、被告高太家、李朦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遼寧燈塔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償還借款本金及利息等合計1000603.19元,并自2020年2月28日起至給付之日止按《個人借款合同》約定的利率給付利息等相關費用;
二、被告李偉、劉娜、李中山、高學霞對本判決第一項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3805元(原告預交6903元),減半收取6903元,由被告李偉、劉娜、李中山、高學霞、高太家、李朦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遼寧省遼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薛恩國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申請執行期限為二年
書記員劉曉明
判決日期
2021-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