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理士電池有限公司與周新生、柏榮基責令退賠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皖0621執3105號之三
判決日期:2021-03-31
法院:安徽省濉溪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安徽省濉溪縣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皖0621刑初228號刑事判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執行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及報告財產令,責令被執行人退賠申請執行人經濟損失311962.6元。本案在執行中,于2020年10月日委托江蘇省金湖縣人民法院查封被執行人柏榮基與郭素華共有的坐落于江蘇省金湖縣境內錦繡華城10棟樓105室(不動產權證號為J20×××703、J20×××704號)房屋,查封期限為三年。被執行人柏榮基前妻郭素華代被執行人柏榮基退賠申請執行人經濟損失130000元。申請執行人書面申請對涉案房產解除查封,不要求進行處置。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查封被執行人周新生與侯玉蘭共有的坐落于濉溪縣開發區玉蘭大道南側、書香雅苑西紫薇苑小區5#604室房屋,查封期限為三年。申請執行人書面申請對涉案房產暫不進行處置。本院于2020年3月29日劃撥被執行人名下存款1368.4元。本院已將上述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并限制高消費。現申請執行人不能提供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且適宜處置的財產線索,本院依職權亦未查找到被執行人可供執行且適宜處置的財產,致使申請執行人申請執行的標的未能全部執行,本案應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一十九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申請執行人享有要求被執行人繼續履行債務的權利,被執行人負有繼續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債務的義務。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再次申請執行。再次申請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合議庭
審判長李鋒
審判員趙杰
審判員陳文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李琛
判決日期
2021-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