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理士電池有限公司與周新生責令退賠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皖0621執3105號之一
判決日期:2021-03-31
法院:安徽省濉溪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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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參與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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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安徽省濉溪縣人民法院(2017)皖0621刑初3105號刑事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被執行人周新生、柏榮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本院查明,被執行人周新生有與侯玉蘭共有的坐落于濉溪縣開發區玉蘭大道南側、書香雅苑西紫薇苑小區5#604室房屋,被執行人柏榮基有與郭素華共有的坐落于金湖縣境內錦繡華城10棟樓105室(不動產權證號為J20×××703、J20×××704號)房屋
判決結果
一、查封被執行人周新生與侯玉蘭共有的坐落于濉溪縣開發區玉蘭大道南側、書香雅苑西紫薇苑小區5#604室房屋,查封被執行人柏榮基與郭素華共有的坐落于江蘇省金湖縣境內錦繡華城10棟樓105室(不動產權證號為J20×××703、J20×××704號)房屋。查封期限為三年。
二、分別由被執行人周新生、柏榮基負責保管被查封的財產。在查封期間,被執行人不得處分被查封財產,不得對被查封財產設定權利負擔,不得有妨礙執行的其他行為。
三、限被執行人周新生、柏榮基于上述財產查封之日起五日內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逾期本院將對上述財產予以拍賣、變買或折價抵付處理。
需要續行查封的,申請執行人應當在查封期限屆滿前三十日日內向本院提出續行查封的書面申請;履行義務后可以申請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執行
合議庭
審判員周開山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書記員馬燦
判決日期
2021-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