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松仁與大唐琿春發電廠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吉2404民初177號
判決日期:2021-03-31
法院:琿春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張松仁與被告大唐琿春發電廠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張松仁,被告大唐琿春發電廠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剛、宋澤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張松仁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大唐琿春發電廠賠償白露蔥損失39300元及鑒定費3000元。事實和理由:2014年5月5日我承包了鄭哲云土地1.24公頃,承包期為五年。2019年9月份我在承包地中種植了白露蔥為第二年提供蔥栽子。2020年1月份大唐琿春發電廠排灰管道意外爆裂時排放出大量的灰水,灰水排放在我種植的白露蔥種子的地塊內,造成我種植的白露蔥種子900平方米被淹,導致白露蔥種子滅失。在本案訴訟中,經我申請,琿春市人民法院委托延邊林業科學研究院對該白露蔥損失進行鑒定,經延邊林業科學研究院鑒定,鑒定意見為:至鑒定基準日2020年10月29日,大唐琿春發電廠于2020年1月23日因疏灰管漏泄,將張松仁900㎡白露蔥栽子淹沒致死,商品蔥損失共計39300元(已扣除未發生的經營成本費用21900元),為此我支付鑒定費用3000元。因協商未果,訴至法院。
大唐琿春發電廠承認張松仁在本案中所主張的事實,但認為,延邊林業科學院鑒定意見書意見中2020年5月商品蔥單價過高,不應按該單價計算張松仁的損失
判決結果
大唐琿春發電廠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向張松仁賠償423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58元(已收1600元,應退回張松仁742元),減半收取計429元,由大唐琿春發電廠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延邊朝鮮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金帥龍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孟祥斌
判決日期
2021-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