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高要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肇慶市鼎湖區農村信用合作聯社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7)粵1204執381號之三
判決日期:2021-03-31
法院:廣東省肇慶市高要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本院在執行申請執行人廣東高要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肇慶市鼎湖區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肇慶市端州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東四會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肇慶市榮信商貿有限公司、廣寧縣悅景實業發展有限公司、歐梓雄、伍海船、鄧詩渝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中,依法拍賣被執行人廣寧縣悅景實業發展有限公司位于肇慶市廣寧縣南街鎮環城東路廣寧商業步行街的23處商鋪房地產權,其中位于廣寧縣南街鎮環城東路廣寧商業步行街C區二層西餐廳、F區首層F17卡商鋪分別經變賣以2288000、480000元成交,剩余21處商鋪均已流拍并以物抵債給申請執行人,由于抵押物不足償還申請標的,本院暫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其它可供執行的財產,申請執行人也未能舉證出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表示可以終結本次執行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再次申請執行。
本裁定書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麥智周
審判員伍文超
審判員趙偉健
二〇一八年四月三十日
書記員譚廣恒
判決日期
2021-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