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普天建筑勞務有限公司與范文武、林飲明勞務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川1702民初1376號
判決日期:2021-03-31
法院:達州市通川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重慶普天建筑勞務有限公司與被告范文武、林飲明、四川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勞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重慶普天建筑勞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應由被告范文武、林飲明完成而未完成由被告四川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完成扣除的勞務費492763.72元;2.判令被告范文武、林飲明承擔因工程質量等問題方面的扣款204150元(含按合同應扣質保金),并在向原告應收勞務費中予以品迭。事實及理由:2018年10月14日,原告與被告范文武(林飲明系實際現場負責人)簽訂了《建筑工程泥工勞務承包合同》,該合同中明確約定了由被告范文武承包了四川省達州市通川區中梁首府的2#、5#、8#樓相關裙樓、車庫、商業樓的泥工等相關勞務,其內容包含(其他未列出但可能與本工種相關的工作、輔料、機具等)但不限于以下內容:1、依據相關圖紙及變更,本工程所有泥工(含構造柱、門窗過梁、廚廁及節點反坎、壓頂、腰線的混泥土澆筑搗固、止水反坎撮毛)材料轉運,側轉,內外墻抹粉、掛網、樓地面、屋面工程(不含防水工程)、按設計或甲方要求的公共部分墻、電梯門套、電梯基礎、安拆攪拌機,水池的做拆、搭拆水泥房、安全防護的拆除和維護、曬水等所有相關初裝及修補工作和樓層衛生的清理工作直至達到竣工驗收合格。合同的第三條約定了質量標準,第四條約定了承包的方式、包干價、結算及支付方式、管轄地法院等。在雙方責任及工作條款中特別約定了對乙方(范文武、林飲明)所做工作中不符合雙方約定要求以及發包方工程要求的情況下,原告有權進行處罰,并扣款,該扣款從應支付的勞務費中予以扣除。2019年7月30日,被告四川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要求對被告范文武、林飲明所涉及的工程項目沒有完成的泥工工程派工進行勞務作業,原告立即聯系被告范文武、林飲明要求其及時進行作業,但其以各種理由沒有處理。由于工期緊,被告四川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就另外找來泥工班組進行了突擊作業完成,沒有經過原告認可,被告四川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開出了總勞務費為192763.72元的單子,在應支付給原告的工程款項中直接扣除,造成原告在應收工程款項中少收其費用。原告與被告范文武、林飲明進行了勞務費結算,應向被告范文武、林飲明支付勞務費5540531.96元,已支付5325580.00元,下欠214951.96元。應扣款項為204150.00元(含按合同應扣質保金),被告四川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的總承包方泥工組突擊做、維修等扣款492763.72元合計結算單外應扣被告范文武、林飲明款總金額696913.72元。品迭后被告范文武、林飲明應向原告支付款項為481961.76元。2020年1月21日,被告林飲明收到中梁首府勞務一標泥工班組民工工資165000元(大寫:壹佰陸拾伍萬元)時,在達州市住建局書面承諾本款保證全額發放民工工資,本班組不欠任何民工工資,否者本人自愿承擔一切經濟、法律責任。但被告范文武、林飲明仍無理要求原告支付下欠勞務費,多次到達州市住建局上訪,住建局也多次協調,但被告范文武、林飲明仍然纏訪,拒不履行其義務。原告認為被告四川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扣款以及被告范文武,林飲明拒不執行勞務合同約定的義務的行為嚴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為維護其合法權益,原告訴訟來院,請求判如所請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重慶普天建筑勞務有限公司的起訴。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四川省達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張陽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書記員陳韻朵
判決日期
2021-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