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傳松與成都市青羊區建筑工程總公司、四川中盟聯創房地產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川0603民初4016號
判決日期:2021-03-31
法院:德陽市旌陽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李傳松與被告成都市青羊區建筑工程總公司(以下簡稱青羊區建工總公司)、四川中盟聯創房地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盟聯創公司)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李傳松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余款100000元;2.請求二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以尚欠工程款100000元為基數,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授權公布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從立案之日起計算至付清之日止);3.本案訴訟費由二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原告在2016年至2017年9月期間在對被告一總包的“富貴世家三期”項目進行膩子分包工程施工。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被告一直未足額支付工程款。2019年1月30日,原告與被告一簽訂了一份《備忘錄》,其中明確富貴世家三期膩子班結算包干含稅總價為1970000元,現還剩余款100000元,并約定待被告二支付質保金時再行支付尚欠余款。現該項目質保金于2019年7月份到期,被告一二故意不辦理質保金退領手續,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遂訴至法院。
經審查,成都市青羊區人民法院已于2018年11月14日作出(2018)川0105破申13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受理對青羊區建工總公司的破產清算申請。本院認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十一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只能向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提起”之規定,同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四十七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當事人提起的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案件,應當依據企業破產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由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管轄”之規定,受理債務人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自受理之日起,即取得有關破產債務人的民事訴訟案件的專屬管轄權,故本案依法應由受理破產申請的成都市青羊區人民法院管轄
判決結果
本案移送至成都市青羊區人民法院審理。
本裁定一經作出,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員孟珊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書記員許麗
判決日期
2021-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