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通野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杭州海康威視數字技術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分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冀08民終648號
判決日期:2021-03-31
法院:河北省承德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河北通野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通野公司)、上訴人杭州海康威視數字技術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分公司(以下簡稱海康威視石家莊分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杭州海康威視數字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康威視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承德市雙橋區人民法院(2020)冀0802民初118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通野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立剛,上訴人海康威視石家莊分公司及被上訴人海康威視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湛鯤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通野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河北省承德市雙橋區人民法院(2020)冀0802民初1184號民事判決第二項,改判被上訴人退還上訴人貨款59630.00元。2、被上訴人承擔本案全部上訴費用。事實與理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買賣合同糾紛案件,經河北省承德市雙橋區人民法院審理作出了(2020)冀0802民初1184號民事判決,上訴人認為該判決認定上訴人使用產品應折舊10000.00元錯誤,損害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通過雙方提交的證據及一審審理查明的案件事實,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杭州海康威視數字技術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分公司簽訂了三份產品購銷合同,上訴人從被上訴人杭州海康威視數字技術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分公司處購買的產品用于上訴人承接的位于承德市雙橋區“承德市聯通公司出入口建設項目”,上訴人訂購的貨款總計59630.00元。上訴人訂購的產品于2019年11月底安裝完畢。但該產品自2019年12月份開始便持續出現自動抬桿異常、人臉識別不正常、道閘顯示器系統故障等嚴重影響使用的問題。針對以上產品出現的問題,上訴人多次聯系被上訴人工作人員予以維修解決,但被上訴人始終無法將故障徹底解決,且不能及時進行售后維修服務。由于該套產品系聯通公司大門出入設備,其產品不能夠正常使用或者故障不能及時排除的話,嚴重影響該套產品的使用目的。無奈,上訴人于2020年5月18日便向法院提起訴訟,訴請解除合同,退還貨款。但被上訴人接到起訴之后,提出了管轄權異議,經一審、二審程序處理之后,本案最終進行了審理。該套產品在安裝完畢的次月便開始連續出現問題,期間上訴人并未能夠正常的使用,而且被上訴人在接到上訴人的起訴之后,便不再提供任何售后維修服務,上訴人得到的答復是你們已經起訴解除合同了,我們就沒有義務再進行售后服務了。但從上訴人提起訴訟至今,由于上訴人解除合同的訴請尚未判決生效,上訴人無法自行拆除,但該套產品也總是出現問題,無奈現階段上訴人自費尋找了一家專業維修養護人員對產品出現的問題予以維修,以保證該系統能夠正常出入。因此上訴人認為如果案涉產品上訴人的確正常使用了一段時間,之后出現問題,這樣解除合同扣除部分產品折舊上訴人認可,但本案的案涉產品自安裝完畢以來上訴人并未能夠正常的使用,一審法院判定酌定設備折舊10000.00錯誤,對上訴人是不公平的,應將上訴人支付的全部貨款59630.00元全額退還。
海康威視石家莊分公司上訴請求:1、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河北省承德市雙橋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冀0802民初1184號民事判決書,并依法改判駁回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與理由:一原審法院判決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解除合同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依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當事人一方遲延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首先,上訴人作為買賣合同的賣家,與被上訴人簽訂買賣合同后,依約將產品交付被上訴人,履行了合同義務;其次,上訴人提供的產品經過相關部門檢測合格足以證明產品不存在質量問題;再次,依據上訴人提供的原審證據,截止在一審庭審前一日,涉案產品的實際使用人中國聯通承德市分公司仍然在正常使用該產品,并沒有出現因產品質量問題而停止使用的情況,也恰恰證明了上訴人提供的是合格產品,并已經達到了合同目的,綜上本案不存在解除合同的法定事由。此外,原審中被上訴人并沒有提交任何證據證明產品本身存在質量問題,而涉案產品屬于科技產品,產品的使用需有相應的方法和要求,且已在產品說明書中說明,使用人使用不當也可能導致無法正常使用,但與產品質量無關。上訴人在原審中已經舉證,產品的實際使用人并未按照產品要求“一人一桿”正常使用,用戶使用中存在瑕疵問題,由此可見一斑。原審法院卻認為“雖經維修,但不能穩定正常工作,故本院確定產品存在質量問題”,顯然在沒有任何事實及法律依據前提下就確定產品本身存在問題過于主觀臆斷。二、上訴人系原審被告杭州海康威視數字技術股份有限公司的分支機構,依據法律規定,總公司對分支機構僅承擔補充清償責任。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五十二條規定,依法設立并領取營業執照的法人的分支機構可以作為其他組織成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78條的規定,在執行案件中,企業法人對其分支機構的債務承擔補充清償責任;《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經營管理的財產不足以承擔保證責任的,由企業法人承擔民事責任。另外,最高人民法院[2001]民監他字第4號《關于企業分支機構的負責人以分支機構的名義對外簽訂借款合同企業應承擔民事責任的復函》指出:“批發部作為柳州某某分公司的分支機構,如有償付能力,應當自行承擔;如無償付能力,應由企業法人柳州某某分公司承擔。”這一復函表明最高人民法院在審判實務中也是持“總公司對分公司債務承擔補充責任”的觀點。因此,即使需要上訴人和總公司承擔責任,也應明確為補充清償責任更為適宜。綜上,請求二審法院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海康威視公司辯稱,一、上訴人沒有證據證明產品存在質量問題,而答辯人提供的產品經過相關部門檢測合格,不存在質量問題,案涉產品屬于科技產品,需有相應的使用方法和要求,且已在產品說明書中說明。即使偶有無法正常使用也不排除使用不當或外力因素所致。二、目前案涉產品的實際使用人中國聯通承德分公司仍然在正常使用該產品,并沒有因產品質量問題而停止使用的情況出現,也恰恰證明了答辯人提供的是合格產品。另外,河北通野公司向聯通公司售出該產品后,聯通公司沒有退貨,答辯人也自然無需對上訴人返還貨款,否則上訴人也將雙重收益,不符合公平原則。三、基于買賣合同第五條約定,答辯人只有在產品本身確實存在質量問題時才會更換或維修,但本案中,在無法證明產品質量問題的情況下,答辯人就已先行免費修理、指導、調試,就是為了保證上訴人及實際使用人盡量滿意,但上訴人仍然要求答辯人退還貨款,即不合法也不合理。綜上所述,答辯人沒有任何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違約情形,不應解除合同并返還貨款。請求二審法院依法駁回上訴人針對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通野公司向一審法院提出訴訟請求:一、請求依法判令解除原告與被告海康威視石家莊分公司之間于2019年10月22日、2019年11月6日、2020年1月15日簽訂的買賣合同。二、判令二被告退還原告貨款59630.00元及利息2000.00元(自起訴之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國銀行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合計61630.00元。三、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9年10月22日、2019年11月6日、2020年1月15日,原告通野公司與被告海康威視石家莊分公司簽訂三份產品購銷合同,原告從被告海康威視石家莊分公司處購買產品用于原告承接的位于承德市雙橋區“承德市聯通公司出入口建設項目”。2019年12月7日,經原被告協商,雙方簽訂退貨合同,將部分產品作退貨處理。原告共支付貨款59630.00元。上述產品于2019年11月底安裝完畢。設備包含:模擬攝像機、速通門、發卡/授權機、雷達、地感線圈、車檢器、立柱、出入口顯示屏、出入口控制終端、道閘、出入口視頻單元、門禁一體機、讀卡器等。自2019年12月起,上述產品陸續出現自動抬桿異常、人臉識別不正常、道閘顯示器系統故障等問題。2019年12月7日,被告對原告反應的問題進行維修,登記信息為:對ID卡讀卡器問題、人車區分問題、人員通道問題、門鎖延遲時間問題、人臉下發失敗問題進行維修。此后,原告所報修的問題仍持續發生,且被告不能及時進行售后維修服務。因上述問題一直存在,原告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訴訟。
一審法院認為,原被告雙方簽訂買賣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本案中,原告在被告處購買的產品安裝后即陸續出現多種問題,雖經被告維修,亦不能使產品穩定正常工作,仍不斷出現類似問題,故本院確定被告交付的產品存在質量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四項、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原告要求解除合同、退貨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支持,退貨所產生的拆除及運輸費用應由被告承擔,但考慮原告使用產品必然產生一定的折舊損失,結合本案雙方合同履行情況,酌定折舊損失10000.00元,扣除折舊損失后,被告應退還原告貨款49630.00元。原告主張的利息,因雙方無明確約定,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海康威視石家莊分公司系海康威視公司依法設立的分公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海康威視公司應承擔共同退款責任。判決:一、解除原告河北通野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告杭州海康威視技術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分公司分別于2019年10月22日、2019年11月6日、2020年1月15日簽訂的《產品購銷合同》。二、被告杭州海康威視技術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海康威視技術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退還原告河北通野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貨款49630.00元;原告河北通野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將涉案產品退還被告杭州海康威視技術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分公司,相關拆除及運輸費用由二被告承擔。三、駁回原告河北通野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一審法院判決認定的事實有相應的證據予以佐證,本院依法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680.00元,由河北通野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負擔1340.00元,由杭州海康威視數字技術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分公司負擔1340.00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祝寶森
審判員孫琳麗
審判員錢麗艷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王立娟
書記員柳云琪
判決日期
2021-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