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西鐵路有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寧夏坤美農業發展有限公司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管轄二審裁定書
案號:(2021)寧03民轄終4號
判決日期:2021-03-31
法院:寧夏回族自治區吳忠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銀西鐵路有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寧夏坤美農業發展有限公司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不服寧夏回族自治區利通區人民法院(2020)寧0302民初5146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銀西鐵路有限公司上訴稱,本案因寧夏坤美農業發展有限公司訴其損害系銀西高鐵建設工程所致,故案件事實的查明涉及銀西鐵路工程建設及沿線征地補償事宜。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鐵路運輸法院案件管轄范圍的若干規定》第三條第六款、第九款規定,應當由銀川鐵路運輸法院專屬管轄。同時,如果施工段涉及管道壓覆問題必須經過遷改,方能由中鐵上海工程局集團有限公司施工,牽涉壓覆情況將嚴重關系到銀西高鐵施工及運營安全,故根據上述規定第三條第九款應為專屬管轄案件。同時本案也可向鹽池縣人民法院移送管轄,有助于案件事實的查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可由侵權行為地人民法院管轄。本案寧夏坤美農業發展有限公司起訴的侵權行為發生在鹽池縣境內,為本案侵權行為地。本案事實查明必須向鹽池縣自然資源局核實當時拆遷征地事宜,并調取相關文件,為查明本案事實,也可將本案移送至鹽池縣人民法院審理。
被上訴人寧夏坤美農業發展有限公司未予以答辯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楊雪梅審判員馬海法審判員馬媛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書記員楊輝
判決日期
2021-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