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好、馬萬香等與華蘭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不當得利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豫0702民初6476號
判決日期:2021-04-01
法院:河南省新鄉市紅旗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常好、馬萬香訴被告華蘭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蘭生物)不當得利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常好的法定代理人吳麗萍及常好與馬萬香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夏永強,被告華蘭生物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孫家謀、汪洋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常好、馬萬香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給二原告的供養生活費83400.3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常好的父親常七喜生前是被告單位的員工,馬萬香是常七喜的母親,2017年12月8日常七喜在工作中不幸因公殉職,就常七喜工亡相關事宜,原告與被告達成了協議,因被告不履行部分協議,二原告曾向新鄉市紅旗區人民法院提起了訴訟,新鄉市紅旗區人民法院依法支持了二原告的訴請,當二原告向被告要求領取供養生活費時,被告以各種理由加以推拖,經二原告到新鄉市社會保障局查詢才得知,二原告應得的供養生活費均已被被告領走占為己有,使二原告應得的供養生活費無法得到實現。綜上所述,被告的行為嚴重的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為了維護二原告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特提起訴訟,望判如所請。
被告華蘭生物庭審中口頭辯稱,原告的訴請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首先,原告主張不當得利,但被告并未取得任何利益,常七喜因公死亡后,其家屬多次上訪、鬧事,嚴重影響了被告單位的工作秩序及社會不良后果,在政府多次協調下,原告與被告達成了先期墊付協議,由被告按照工亡標準一次性全部補償1000000元,截至到目前,被告已經支付了1089778.66元,社保實際賠償907984.9元,尚未填平被告所支付的費用,因此,原告主張不當得利與事實不符。其次,雙方在協議中明確約定原告及其相關人員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方式向被告追償任何費用,否則承擔違約責任。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常七喜生前系華蘭生物公司員工。2017年12月8日10時40分左右,常七喜在該公司二車間樓頂對設備進行巡查,13時左右被人發現倒在車間東側地上,后被送往新鄉醫學院搶救無效死亡。同年12月15日,華蘭生物與包括常好、吳麗萍、馬萬香在內的常七喜近親屬在新鄉高新技術開發區社會治理委員會的見證下達成協議,雙方約定:馬萬香、常好、吳麗萍應積極配合華蘭生物公司向工傷認定機構申請辦理工傷認定,及時提供真實有效的相關資料;馬萬香、常好、吳麗萍主張賠償、補償、撫恤等款項共計1000000元。其中華蘭生物公司向馬萬香、常好、吳麗萍墊付共計904000元,另外的96000元由馬萬香、常好、吳麗萍自行辦理手續,相關部門后續會將該款額付給馬萬香、常好、吳麗萍,如果不足96000元,華蘭生物公司補齊差額;雙方簽訂本協議后,馬萬香、常好、吳麗萍不得再以任何手段、任何途徑向華蘭生物公司主張任何賠償、補償、撫恤等權利及其他經濟要求。不再以任何理由,通過任何渠道再次主張賠償要求或至華蘭生物公司處鬧事或向有關媒體、網絡、政府部門投訴本事件或有任何異議。不得散播有損華蘭生物公司聲譽的言論,否則依法承擔法律責任;自華蘭生物公司將上述墊付款額904000元向馬萬香、常好、吳麗萍支付完畢之時起,華蘭生物公司、馬萬香、常好、吳麗萍雙方之間的各種權利義務(債權債務關系)以及常七喜的職工權益全部滅失。如果馬萬香、常好、吳麗萍或本協議外任何第三方再向華蘭生物公司主張任何權利及要求,均由馬萬香、常好、吳麗萍承擔,與華蘭生物公司無關;常七喜的成年兒子(常玉涵)及常七喜的同胞兄弟姐妹全權代表常七喜的母親(馬萬香)對本協議書的內容及法律效力進行確認。如果在本協議履行過程中以及華蘭生物公司履行本協議內容完畢之后,常七喜的母親向華蘭生物公司主張任何權利及經濟要求,視為馬萬香、常好、吳麗萍和常玉涵及常七喜的同胞兄弟姐妹違約,其應當承擔向華蘭生物公司返還上述904000元款項的法律責任,并按常七喜的母親的主張金額向華蘭生物公司支付。協議簽訂后,華蘭生物公司于2017年12月22日分兩次向常玉涵轉賬支付共計904000元。2018年常玉涵、常好、馬萬香將華蘭生物訴至本院,要求華蘭生物支付原告應得的住房公積金78962.76元,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作出(2018)豫0702民初4185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被告支付常玉涵等三人住房公積金78962.76元,華蘭生物公司已支付該款項。
另查明,1、2017年12月29日,常七喜被認定為工傷。常七喜應得的養老保險待遇為105004.77元(含個人養老金賬戶結余37329.77元及一次性撫恤金67675元),該款社保部門已支付,協議約定的96000元,原告已得到。2、華蘭生物墊付904000元后,收到了常七喜的子女撫恤金合計81559元,一次性工亡補租金672320元,太平洋保險公司賠償款35000元,供養費8585.4元,喪葬費22118.52元,住房公積金557.16元(不含本院判決華蘭公司已履行的78962.76元),工資6815.9元,醫療費4827.46元,以上共計831783.44元。3、從2018年2月至2020年8月常好、馬萬香的供養費共計83400.3元由有關部門支付給華蘭生物
判決結果
一、華蘭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常好、馬萬香11183.74元;
二、駁回常好、馬萬香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華蘭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885元,由華蘭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劉向軍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書記員張沖
判決日期
2021-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