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新鄉新興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新鄉市博科精細化工有限公司、新鄉市強大振動機械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8)豫0702民初3713號
判決日期:2021-04-01
法院:河南省新鄉市紅旗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河南新鄉新興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村鎮銀行)與被告新鄉市博科精細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博科公司)、新鄉市強大振動機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強大公司)、李俊霞、劉世凱、李全忠、劉軍亮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村鎮銀行委托訴訟代理人顧驤、張國興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博科公司、強大公司、李俊霞、劉世凱、李全忠、劉軍亮經合法送達后,未到庭應訴,本院依法進行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村鎮銀行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博科公司償付借款本金300萬元,利息240500元、罰息8050元(其中利息日期2017.6.29-2018.7.20;罰息日期2018.6.28-2018.7.20,共計3248144元,之后利息、罰息按合同約定計算至清償完畢時止);2、判令強大公司、李俊霞、劉世凱、李全忠、劉軍亮對博科公司償還貸款本金、利息、罰息承擔連帶保證清償責任;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博科公司于2017年6月29日向原告借款300萬元,期限12個月,到期日為2018年6月28日,月利率7.0‰,尚欠貸款本息共計3248550元未歸還。該筆貸款由強大公司、李俊霞、劉世凱、李全忠、劉軍亮提供了連帶責任保證擔保。原告按合同約定向博科公司發放了貸款300萬元人民幣,履行了借款義務。貸款到期后,博科公司至今拒不償還本息,各保證人也均未履行連帶保證清償責任,故訴至法院。
被告博科公司、強大公司、李俊霞、劉世凱、李全忠、劉軍亮在答辯期內未向本院遞交書面答辯意見。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如下:2017年6月29日,博科公司(借款人),強大公司、李俊霞、劉世凱、李全忠、劉軍亮(均為保證人),向村鎮銀行出具承諾書,載明因博科公司2016年5月17日在村鎮銀行借款300萬元,保證人強大公司、李俊霞、劉世凱等對上述貸款承擔保證責任或連帶保證責任。因暫無力歸還借款本息,申請辦理借新還舊償還該筆借款本金300萬元,截至2017年6月26日,上述貸款共欠息(含罰息)約21萬元(具體數額以雙方最終對賬為準),本金未還,承諾償還計劃為借新還舊前償還歷史欠息1萬元,2017年8月開始償還歷史欠息,每月償還歷史欠息2萬元,2018年底還清歷史欠息(具體數額以雙方最終對賬為準);如博科公司未能按上述還款計劃償還所欠利息及借新還舊后發放貸款的正常利息累計欠息達到三個月,村鎮銀行可隨時宣布博科公司在村鎮銀行全部借款及欠息等立即到期并依法主張權利;保證人自愿對上述債務及還款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期限兩年。
2017年6月29日,博科公司(借款人、甲方)與村鎮銀行(貸款人、乙方)簽訂《借款合同》一份,主要約定借款金額300萬元,期限自2017年6月29日至2018年6月28日,用途為借新還舊;利率為年息8.4%,每月結息一次,結息日為每月的20日,借款到期,利隨本清;由萬泰公司提供連帶責任還款保證,另行簽訂合同;甲方未按合同約定期限歸還借款本金的,乙方對逾期借款從逾期之日起在本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基礎上上浮50%加收罰息,直至本息清償為止;對應付未付利息,乙方依據中國人民銀行規定計收復利,應付未付利息包括正常期限內產生的利息、逾期產生的罰息和違約罰息等。
當日,強大公司(保證人、甲方)與村鎮銀行(債權人、乙方)簽訂《保證合同》一份,主要約定保證范圍包括主合同項下的債權本金、利息、罰息、復利、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以及訴訟(仲裁)費、拍賣費用、律師費等乙方實現債權的一切費用;保證期間為自主合同生效日起至主合同約定的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兩年;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同時,強大公司還出具書面說明,載明知悉借款人是為償還舊貸而新借的貸款。李俊霞、劉世凱、李全忠、劉軍亮分別出具連帶責任保證書,承諾對博科公司2017年6月29日在村鎮銀行貸款300萬元承擔連帶責任,保證期間為自貸款到期之日起兩年。
2017年6月29日,村鎮銀行向博科公司發放了300萬元貸款。貸款到期后,博科公司未按約償還,僅于貸款期間2017年7月21日償還利息15400元,2017年9月29日償還利息15000元,截至2018年7月20日尚欠本金300萬元,利息、罰息248550元未償還,各保證人未履行保證義務
判決結果
一、新鄉市博科精細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河南新鄉新興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貸款本金300萬元,利息、罰息248550元,并在2018年7月21日至實際償還完畢之日止按合同約定繼續支付利息、罰息。
二、新鄉市強大振動機械有限公司、李俊霞、劉世凱、李全忠、劉軍亮對本判決第一項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新鄉市強大振動機械有限公司、李俊霞、劉世凱、李全忠、劉軍亮承擔連帶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新鄉市博科精細化工有限公司追償。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2788元,由新鄉市博科精細化工有限公司、新鄉市強大振動機械有限公司、李俊霞、劉世凱、李全忠、劉軍亮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林鐸
審判員閆雪
代理審判員呂菲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五日
書記員邵琳晴
判決日期
2021-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