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華能南方實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與徐州厚旺建材有限公司、徐州恒亨物資貿易有限公司等買賣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蘇03民終1143號
判決日期:2021-04-01
法院: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南京華能南方實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南京華能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徐州厚旺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厚旺建材公司)、徐州恒亨物資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徐州恒亨公司)、銅山縣利國鋼鐵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利國鋼鐵公司)、原審被告上海華能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華能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江蘇省銅山區人民法院(2019)蘇0312民初1039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上訴人南京華能公司上訴請求:1、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駁回被上訴人厚旺建材公司對上訴人的訴訟請求;2、判決由被上訴人厚旺建材公司承擔一審、二審訴訟費。事實與理由:一、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1、南京華能公司與利國鋼鐵公司并非委托采購關系。(1)南京華能公司與利國鋼鐵公司之間為定作承攬合同法律關系。南京華能公司與利國鋼鐵公司簽署《委托加工合同》、《補充協議》、《場地租賃協議》,以及實際履行過程中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南京華能公司提供主材并支付加工費,利國鋼鐵公司采購輔材并加工成鋼坯、鐵錠等成品并向南京華能公司交付,雙方權利義務關系的性質,符合《合同法》第251條規定的定作承攬合同法律特征。該事實已被徐州中院、江西新余中院生效裁判所確認。(2)南京華能公司與利國鋼鐵公司在定作承攬合同履行過程中,形成了廢鋼等部分材料采購支付模式。利國鋼鐵公司利用其渠道采購廢鋼并計入加工費,南京華能公司向其支付該項成本的款項。交易過程均由利國鋼鐵公司自主決定,南京華能公司僅是對用款性質進行監督。因此,廢鋼采購依據的是承攬法律關系,而不是委托法律關系。(3)王業飛案一、二審法院認定南京華能公司與利國鋼鐵公司之間存在委托采購法律關系是濫用裁判權的主觀臆斷,完全不符合證據所證明的事實。
2、厚旺建材公司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其已供貨的事實。根據2020年8月27日證人邵某,4的質證筆錄,邵某,4負責采購石灰塊。邵某,4稱需要將稱重計量單、結算單在邵某,4簽字后交給供應商。其他案件中結算單的結算處寫明是李春曉,復核處邵某,4簽字,審批處張貫銀簽字。厚旺建材公司提供的3份結算單中結算、復核、審批處均無相關人員簽字,因此該3份結算單不應作為認定事實的證據。厚旺建材公司僅提供了合同及3份結算單,并未提供《稱重計量單》等任何交付貨物的憑證。2019年7月19日,銅山區人民法院談話筆錄中利國鋼鐵公司副總王培珍承認輔料包括石灰粉、石灰塊、廢鋼、白云石粉、脫硫粉等,本案中的貨物石灰塊是輔料,由利國鋼鐵公司采購,與南京華能公司無關。即便能證明厚旺建材公司已履行供貨義務,也應由利國鋼鐵公司承擔付款義務。一審法院根據王業飛案一、二審民事判決書確認南京華能公司與利國鋼鐵公司在廢鋼買賣合同中委托關系的相關事實,與在案證據證明的事實不符,南京華能公司與利國鋼鐵公司之間為定作承攬合同法律關系,雙方之間并不存在委托采購法律關系。厚旺建材公司已提供的證據并不能證明其主張已供貨的事實。
二、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一審判決依據《合同法》第159條、161條、402條,《民事訴訟法》第64條,認定南京華能公司與利國鋼鐵公司存在委托采購法律關系,因此判決南京華能公司支付貨款及利息。但是,一、二審法院在王業飛案件中認定的事實嚴重違背客觀事實并且與在案證據證明的事實不符,根本不能作為“無需證明的事實”,該案認定徐州恒亨公司承繼徐州云創公司在《委托采購合同》中的法律地位這一推定事實,沒有法律依據且不合邏輯。因此,南京華能公司與利國鋼鐵公司根本不存在委托采購法律關系。綜上所述,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導致適用法律錯誤,懇請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并駁回厚旺建材公司對上訴人的訴訟請求,并判決其承擔一、二審訴訟費。
被上訴人厚旺建材公司答辯稱:1、從南京華能公司和利國鋼鐵公司訂立合同的背景、目的,南京華能公司的大量投資、債權數額的增長、基礎加工費單價、利潤分配方式、派駐員工等均可以看出,可以看出雙方完全符合共擔風險,共負盈虧的特征,而雙方約定的所謂加工費不具備的可能性也從未支付過。南京華能公司與利國鋼鐵公司之間明顯構成聯營法律關系,利國鋼鐵公司應對本案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一審法院雖未認定利國鋼鐵公司承擔責任,但認定南京華能公司對債務承擔責任并無不當。
2、徐州云創公司與南京華能公司簽訂的委托合同,以及南京華能公司對徐州恒亨公司人員、金錢、用章的完全支配地位,可以看出雙方之間存在書面的委托采購合同,徐州恒亨公司是南京華能公司的受托人,南京華能公司作為委托人,應對本案債務承擔責任。
3、厚旺建材公司提供的證據能夠證明已供貨的事實,厚旺建材公司在一審中提交了買賣合同、發票、結算單以及對供貨數額認可的微信聊天記錄,共五類證據,日期、數量、總價均一一對應,能夠相互印證。
4、即使法院認定南京華能公司和利國鋼鐵公司是委托加工關系,石灰石在用量和作用上,均是煉鋼過程中的主材。南京華能公司作為委托方對主材承擔責任并無不當。
5、南京華能公司擁有原材料的所有權,但其在庭審中未能說明原材料的其他來源,應認定其是案涉買賣合同的相對方,應承擔付款責任。
綜上所述,南京華能公司與徐州恒亨公司之間存在書面的委托采購合同,即使南京華能公司與利國鋼鐵公司合作聯營關系不成立,南京華能公司作為委托人應承擔責任。石灰石是煉鋼的主材,南京華能公司對石灰石擁有所有權,是石灰石的買受人。一審法院雖對南京華能公司與利國鋼鐵公司合作聯營關系認定錯誤,但認定南京華能公司承擔責任合理合法,請求二審法院予以維持。
被上訴人徐州恒亨公司答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上訴人的上訴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應當依法予以駁回,維持原判。在本案以及系列案件的審理中,已經查明徐州恒亨公司在交易過程中,僅僅是一個采購平臺、結算平臺的地位和作用,沒有獨立的人格,對涉案所主張的款項不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被上訴人利國鋼鐵公司答辯稱:一審法院認定南京華能公司是承擔支付貨款義務的主體。該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準確。2016年5月18日,利國鋼鐵公司、徐州云創公司與南京華能公司簽訂委托加工合同以及補充協議,根據合同及補充協議約定,南京華能公司利用利國鋼鐵公司的設備資質和產能以來料加工形式,委托利國鋼鐵公司生產加工所需產成品。南京華能公司根據客戶訂單需求和利國鋼鐵公司的產能狀況,組織原材料的采購,原材料采購的品種、數量,原材料歸南京華能公司所有,存放地點是利國鋼鐵公司廠區內設立獨立標識的南京華能公司倉庫,合同約定未經南京華能公司、上海華能公司同意,利國鋼鐵公司不得對外承接任何業務或銷售訂單,系獨家委托加工。南京華能公司作為委托人,對生產所需的原材料負有采購的義務,利國鋼鐵公司或徐州恒亨公司采購原材料,不是自購自用行為,而是基于委托加工合同而發生。故承擔付款的責任和義務必然是委托方南京華能公司和上海華能公司。2017年4月7日,南京華能公司與徐州云創公司簽訂了委托采購合同,進一步證實了南京華能公司在委托加工項目中,負有原材料采購的合同義務。廢鋼等原材料,是先送貨后付款,應付貨款是先向南京華能公司報備,并予以申請支付,最終支付需要南京華能公司指派的項目負責人予以批準,具體付款需要南京華能公司指派的財務人員辦理,徐州恒亨公司的銀行付款流程需要南京華能公司指派的人員進行核對。以上事實說明,采購的義務主體是南京華能公司,徐州恒亨公司或利國鋼鐵公司,只是受托采購,并受南京華能公司管控,而不是南京華能公司認為的合理監督。南京華能公司及其指派人員在整個委托加工合同履行中的地位和身份,足以說明利國鋼鐵公司對廢鋼等原材料的采購沒有獨立自主權。綜上,上訴人南京華能公司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原審被告上海華能公司答辯稱:一審法院雖然沒有判決我方承擔責任,我方基本同意南京華能公司的上訴意見。
厚旺建材公司向一審法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南京華能公司、徐州恒亨公司、利國鋼鐵公司、上海華能公司支付貨款1341232.28元并支付利息損失(以1341232.28元為基數,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1.5倍計算,自2019年8月8日起計算至實際付清之日止);2、訴訟保全擔保費、案件受理費、保全費由南京華能公司、徐州恒亨公司、利國鋼鐵公司、上海華能公司負擔。
一審法院查明:2016年5月18日,利國鋼鐵公司(甲方)、案外人徐州云創公司、南京華能公司(丙方)及保證人張貫銀、楊洪珍簽訂《委托加工合同》一份,約定:為幫助甲方發展生產、恢復經濟,逐步消化降低甲方所欠丙方的貨款債務,丙方同意利用甲方的全部生產制造設備并以來料加工形式,委托甲方生產加工丙方所需產品;丙方根據客戶訂單需求和甲方的產能狀況,組織原材料采購的品種、數量;丙方委托甲方對丙方采購的原材料進行生產加工成產成品;丙方負責全部產品及產出副產品的銷售;乙方代甲方進行加工費結算,丙方直接將加工費支付給乙方。合同另約定以下內容:原材料名稱:礦石、焦炭等;甲方廠區設立獨立標識的丙方南京華能倉庫,原材料存放地點:原材料由丙方委托的保管方南京金寧工貿有限責任公司保管;原材料和產成品所有權均歸丙方,廠區內所有加工過程中的成品、半成品、廢品、生產副產品等所有權亦歸丙方。加工費由甲乙雙方每月以書面對賬的形式確認,由丙方直接支付給乙方,乙方開具足額加工費發票給丙方。甲方對丙方的原材料和產成品以及其他物資(半成品、廢鋼、生產副產品、備品備件等)負有安全保障義務。本合同有效期(2016年5月30日至2024年5月30日)內,甲方應當保證加工產能滿足丙方的委托加工需求,未經丙方同意,甲方不得對外承接任何業務或銷售訂單。甲乙丙三方于同日簽訂《利國項目補充協議》作為對上述《委托加工合同》的補充,約定:丙方根據實際加工量支付的加工費包括基礎加工費和浮動加工費,實際加工費由丙方根據每月生產訂單(生產計劃)確認。基礎加工費:丙方根按實際加工量支付給甲方基礎加工費,專項用于維持生產、經營需要,支付加工生產過程中發生的水費、電費、人工成本(勞務報酬)、維修、保養費用,稅金及其它生產必需費用等。浮動加工費:作為對甲方的獎勵,丙方同意在基礎加工費以外,按照每月實際加工量另行增加支付浮動加工費。上述加工費確認后,丙方直接支付給乙方,且乙方須及時提供加工費發票。對于加工費,甲方可部分充抵《債權債務轉讓協議》確認的甲方所欠丙方貨款及資金占用成本。沖抵的貨款及資金占用成本,由甲乙雙方在每月的對賬中體現,以此實現丙方的委托加工目的。協議另約定了委托加工的成本構成和銷售利潤的分配,其中成本構成包括:1、完全成本=原料采購成本+物流費用及稅金+基礎加工費+生產損耗+采購原料的新增資金成本;2、新增資金成本=(原料采購款+物流費用+基礎加工費+產品庫存資金+原料庫存資金)5%/年(不含稅),該資金占用成本由甲乙雙方每月進行對賬體現。銷售利潤扣除上述二項成本后由甲方占70%,丙方占30%,甲方占有的70%部分的30%由甲方自行分配,解決甲方自身其他經濟問題,另40%沖抵甲方欠丙方的債務。2017年4月7日,南京華能公司與徐州云創公司簽訂《委托采購合同》,南京華能公司委托徐州云創公司向“原材料”供應商采購爐料、廢鋼等“原材料”,用于南京華能公司向利國鋼鐵公司提供生鐵、鋼坯產成品加工生產所需的原材料,交貨地點為“南京華能實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二號庫”。基于雙方在利國鋼鐵公司來料加工合同中的合作關系,除了收購爐料、廢鋼等原材料的貨款外,徐州云創公司不收取南京華能公司的代理費。徐州云創公司采取先貨后款的方式,即原材料供應商交付貨物后,南京華能公司根據徐州云創公司與原材料供應商的結算情況支付貨款。2017年間,徐州云創公司與徐州偉華爐料簽訂多份石灰塊買賣合同并實際履行。2017年8月3日,利國鋼鐵公司、徐州云創公司向南京華能公司出具函,內容為:因貴司委托利國鋼鐵來料加工項目結算平臺徐州云創公司的銀行賬戶出現異常,不能正常進行代付工資、代付電費及代采購備品備件業務。為保證該項目持續、穩定運行,現臨時變更結算平臺為徐州恒亨公司。在徐州云創公司賬戶恢復正常之前,暫時由徐州恒亨公司履行《委托加工合同》中徐州云創公司代利國鋼鐵進行加工費結算的內容,包括進行代付工資、代付電費及代采購備品備件業務等。2018年7月23日,南京華能公司與利國鋼鐵公司對徐州恒亨公司的公章、財務章、合同章、發票章、法人私章進行交接,由郭棋陽移交給劉北,韓培禮作為監交人簽字。2019年6月25日,一審法院院作出(2019)蘇0312破2號民事裁定書,受理了利害關系人對利國鋼鐵公司的破產申請。2019年6月28日至7月14日,厚旺建材公司與徐州恒亨公司簽訂了三份《工業品買賣合同》,約定徐州恒亨公司購買厚旺建材公司的石灰塊,合同約定了數量、單價和金額。上述合同簽訂后,厚旺建材公司履行了給付貨物的義務。2019年7月5日至7月19日,徐州恒亨公司向厚旺建材公司出具結算單3份,該結算單通過利國鋼鐵公司員工李春曉微信發送給厚旺建材公司員工權泰瑞,結算金額為1341232.28元。
一審法院另查明,一審法院于2020年5月28日作出(2019)蘇0312民初8775號民事判決書,認定南京華能公司與徐州云創公司簽訂的《委托采購合同》已實際履行,徐州恒亨公司后承繼徐州云創公司在《委托采購合同》中的地位,并判決南京華能公司對廢鋼款承擔付款義務。后南京華能公司不服判決并提出上訴,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蘇03民終3935號民事判決認定(2019)蘇0312民初8775號民事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遂維持原判。
一審法院認為:徐州恒亨公司承繼徐州云創公司在《委托采購合同》中的法律地位這一事實經生效判決確認,在無其他相反證據予以推翻的情況下,對該部分事實一審法院予以確認。石灰和石灰石在煉鋼過程中加入煉鋼爐起到去除雜質、造渣、加速煉鋼過程、冷卻等重要作用,屬于煉鋼必需品,也屬于統稱的爐料主要的一種。南京華能公司委托徐州云創公司向“原材料”供應商采購爐料、廢鋼等“原材料”,南京華能公司與徐州云創公司簽訂的《委托采購合同》已實際履行。2017年間,南京華能公司曾委托徐州云創公司從徐州偉華爐料公司多次大量采購石灰塊。因此,本案中,利國鋼鐵公司(徐州恒亨公司)經辦的采購厚旺建材公司石灰塊的付款義務人應當認定為南京華能公司。結合厚旺建材公司提供的結算單、稱重計量單及雙方之間的交易習慣,對厚旺建材公司主張貨款1341232.28元的訴請,一審法院予以支持。厚旺建材公司主張的逾期付款利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及相關規定,一審法院支持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1.3倍計算。關于厚旺建材公司主張的保全擔保費,雙方沒有約定,故其主張該部分費用應由南京華能公司承擔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一審法院不予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百六十一條、第四百零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九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一審法院判決:一、南京華能南方實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徐州厚旺建材有限公司貨款1341232.28元及利息損失(以1341232.28元為基數,自2019年8月8日計算至實際付清之日止,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的1.3倍計算,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1.3倍計算);二、駁回徐州厚旺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二審期間,被上訴人厚旺建材公司向本院提交如下證據:(2020)蘇03民終7514號民事判決書一份,證明:南京華能公司與利國鋼鐵公司在2019年6月25日至7月18日之間的合作生產經營主要是為南京華能公司的利益,銷售利潤絕大部分分配給南京華能公司或沖抵其債務,南京華能公司與利國鋼鐵公司符合共擔風險共負盈虧的特征,應共同對本案承擔責任。即使認定聯營法律關系不成立,也應由南京華能公司來承擔責任。
經質證,利國鋼鐵公司對證據的真實性不持異議,證明目的由法院依法認定。徐州恒亨公司對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南京華能公司對證據的真實性不持異議,但是對于其證明目的不予認可,認為雙方委托加工的背景是利國鋼鐵公司欠付南京華能公司大量的債務,雙方約定通過利潤償還債務。南京華能公司應當地政府要求,盤活利國鋼鐵公司。南京華能公司與利國鋼鐵公司并不符合聯營,風險共擔、共享收益的特征,而且之前系列案件已經生效的二審判決也并沒有認定南京華能公司與利國鋼鐵公司是聯營法律關系。上海華能公司對證據真實性無異議,同南京華能公司質證意見外,認為本案涉及石灰石是主材還是輔材的問題,石灰石雖然在煉鋼過程中是重要的材料,但依然是輔材,主要用于去除鐵礦石中的硫等雜質,石灰石只是合同項下的重要的輔材,該判決書的證明目的不適合本案。
本院認為,厚旺建材公司向本院提交的(2020)蘇03民終7514號民事判決與本案無關聯性,本院不予確認。
本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一致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7020元,由上訴人南京華能南方實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張演亮
審判員曹辛
審判員單德水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李凱迪
書記員蔣慧娟
判決日期
2021-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