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英、張高峰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豫16民終665號
判決日期:2021-04-01
法院:河南省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張英因與被上訴人張高峰、河南宇神通訊網絡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扶溝縣人民法院(2020)豫1621民初247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張英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萬會麗、被上訴人張高峰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何澤華、被上訴人河南宇神通訊網絡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姚松茂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張英上訴請求:1、依法撤銷(2020)豫1621民初2478號民事判決,將本案發回重審或依法改判(不服金額120960元);2、判令被上訴人承擔本案所有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一、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證據不足,被上訴人張高峰所謂的“誤工損失”依法不應當得到支持。理由如下:1、上訴人在得到被上訴人河南宇神通訊網絡工程有限公司的授權委托后,與張高峰簽訂《信號塔工程建設內部承包協議》,協議中明確約定:在施工過程中,因甲方(河南5G工程扶溝項目部)原因造成停工、待工的誤工損失由甲方承擔。協議中并未對延期開工有任何約定。而在本案中,該工程一直未能開工,被上訴人張高峰主張的誤工損失沒有任何事實依據,原審法院判決認定上訴人對被上訴人張高峰造成了實際招集工人的誤工損失亦沒有任何事實依據。2、被上訴人張高峰原審庭審中提交的三個班組的協議、班組補償協議、收條及匯款交易憑條,不但在形式上漏洞百出、互相矛盾,張高峰本人和合同相對方的相關人員均不能出庭接受質證,無法認定協議內容的真實性(具體質證意見已在原審庭審中詳細陳述);且以上三組協議不符合一般常理和民間交易習慣,眾所周知:從事涉案工程項目的相關人員取得勞務報酬的方式一般都是以天計算工資(俗稱“打天工”),哪里有活就去哪里干,不可能有人會待在家中數十天等著別人給所謂的“誤工工資”。本案的客觀事實是,合同簽訂后第三天,被上訴人張高峰就多次前往上訴人所在的項目部,稱自己資金不足無力投資涉案工程,要求上訴人向其退款,項目部的總工和財務多人均能見證,在此前提下,張高峰怎么可能又同時組織招集工人待工,還產生如此大金額的誤工損失?張高峰在本案中是先違約一方,其要求上訴人向其退還30萬元預埋金并承擔“誤工損失”實屬惡人先告狀,是偽造證據惡意擴大損失的不誠信行為。鑒于涉案工程事實上并未開工,出于人之常情,上訴人愿意向其退還己經交納的30萬元預埋金,但對其主張的“誤工損失”因沒有明確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上訴人實在難以接受。結合以上,原審法院在被上訴人張高峰證據明顯不足、且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和合同約定、更加不符合民間交易習慣的前提下,判令上訴人向其支付120960元的“招集工人所產生的誤工損失”,令上訴人不能服判。二、原審法院認定上訴人張英未取得被上訴人河南宇神通訊網絡工程有限公司合法有效的授權委托,進而判令上訴人張英獨自承擔涉案相關費用,認定事實不清,明顯偏袒河南宇神通訊網絡工程有限公司一方。原審庭審中,被上訴人河南宇神通訊網絡工程有限公司面對上訴人提交的內部承包協議、委托書復印件和簽訂協議時錄制的視頻,只是蒼白的辯駁稱“簽字的字跡看起來并不是宇神公司法定代表人本人的簽字、視頻內容并不能明確看出就是在簽訂與涉案工程有關的協議、未取得相關文件的原件就不能說明協議己經生效”,對于雙方是否確實簽訂有協議、是否向上訴人張英出具有委托書這一基本事實卻避而不談;后在上訴人的追問下,河南宇神通訊網絡工程有限公司又稱“合同和委托書的加蓋公章確為公司的真實印章”。那么,既然公章確為公司真實印章,上訴人提交的雙方簽訂的內部協議和委托書就應當視為真實有效的。河南宇神通訊網絡工程有限公司以上行為不僅嚴重違背誠實信用原則,試圖扭曲客觀事實,也是在企圖逃避其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而原審法院無視上述庭審所查明的基本事實,徑行判令上訴人獨自承擔相關責任,明顯偏袒被上訴人河南宇神通訊網絡工程有限公司一方,令上訴人不能服判。綜上所述,原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判決上訴人對被上訴人張高峰承擔沒有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的責任;又判令被上訴人獨自承擔全部法律責任,均令上訴人不能服判。懇請貴院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依法裁決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張高峰辯稱,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應法律正確。張英的上訴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根據,不能成立,請依法駁回其上訴請求,維持原判。一、張英未取得合法有效的建筑資質,且其所承接的涉案合同5G工程扶溝項目部也未向有關部門進行過備案,故其與張高峰所簽訂的合同為無效合同,原審判決對該事實的認定正確,并且基于無效合同的情形,判令張英返還30萬元的預購金,并賠償張高峰經濟損失120960元,也并無不當。1、合同無效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故張英應當將所收取張高峰30萬元的預埋件預購金予以返還。2、合同無效,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的條款的效力;合同無效后,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造成的損失。涉案合同9.1明確約定了違約金標準,且張英在整個合同的簽署和履行過程中,負有完全過錯,故原審判決判令張英賠償經濟損失也具有事實和法律根據,并無不當。二、關于張高峰所主張的經濟損失,因合同中有明確約定的違約金標準,且該損失也已實際產生,應當認定張高峰因無效合同所造成的損失,故原審判決對該事實的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亦無不當。1、該工程雖未進場,但合同雖約定了開工日期為2020年6月25日,且合同2.1也約定“待雙方合作協議完善并生效后,乙方即可組織施工前準各工作及適時進行施工”。可見合同簽訂后,張高峰組織工人,等候張英的進場通知,也是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必要的義務,但張英收取張高峰30萬元的預購金后,遲遲未通知進場施工,導致張高峰所召集的三個施工班組處于隨時待命狀態,期間產生誤工、待工損失,既符合事實,也符合常情,待命狀態的原因均系張英所致,故張英關于該事實的上訴事由系主觀臆測,沒有事實和法律根據,不能成立。2、張高峰所主張的經濟損失標準,也并非嚴格完全按照合同約定的200元/天的標準所主張,而是為了及早止損,盡量減少損失,后經過各種努力,才與三個施工班組達成一致,三個施工班組長的工資標準按2O0元/天,其余人員均是按照160元/天的標準進行賠付,可見張高峰也已經采取了一定的措施,極力防止損失的進一步擴大。張高峰的誠實履約,積極止損行為,不僅未得到張英的認可,反被誣為“惡人先告狀、偽造證據惡意擴大損失”,真是“欲加之罪,何患無辭”。張英上訴無非是為了拖延案件的訴訟進程,亦是其拒絕返還預購金并賠償損失的慣常表現,其訴請無任何事實和法律根據,請二審明察公斷。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請駁回張英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審正確判決。
河南宇神通訊網絡工程有限公司辯稱,一審法院判決河南宇神通訊網絡工程有限公司不承擔還款責任,事實認定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二審法院維持原判。理由如下:1、被上訴人河南宇神通訊網絡工程有限公司自2019年11月成立以來并未接到任何能夠開工、施工的工程項目,也從未進行過施工,更不可能在自己還沒有任何事實基礎(工程建設項日)的情況下,將子虛烏有的工程委托給上訴人,且是沒有任何資質的個人。2、被上訴人河南宇神通訊網絡工程有限公司未授權任何人成立所謂的“項目部”,上訴人成立的“5G項目部”是個人私自成立,與河南宇神通訊網絡工程有限公司無任何關系;河南宇神通訊網絡工程有限公司也從未收到上訴人交付的“埋件購置金”等任何款項,事實上上訴人的賬戶至今還沒有啟用;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工程項目的施工建設需要有嚴格規劃、審批等手續的,不用說被上訴人河南宇神通訊網絡工程有限公司暫時沒有接到任何工程建設項日,即便以后接到了相關的工程項目,也會嚴格依據法律規定施工建設的。上訴人僅憑幾張沒有任何事實基礎和證據效力的復印件要求河南宇神通訊網絡工程有限公司承擔還款責任,不應得到支持。總之,—審法院判決河南宇神通訊網絡工程有限公司不承擔還款責任,事實認定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二審法院予以維持。
張高峰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一、請求判決解除張高峰和張英在2020年6月16日所簽訂的《信號塔工程建設內部承包協議》。二、要求張英返還預埋件預購金300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人民幣300000.00元為基數,從2020年6月25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按照間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三、請求判令張英賠償張高峰經濟損失235400元。四、請求訴訟費等費用全部由二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2020年6月16日,張英以河南宇神通訊網絡工程有限公司給其出具的委托書復印件以河南5G工程扶溝項目部的名義與張高峰簽訂信號塔工程建設內部承包協議,協議約定施工地點在江江村鎮××××、橋鎮。開工日期為2020年6月25日至2020年12月31日,信號塔基礎施工造價45萬元。關于違約責任及違約金約定,在施工過程中,因甲方(河南5G工程扶溝項目部)原因造成的停工、待工等一切誤工損失均由甲方承擔(人力不可抗的因素除外)。人員損失及挖機誤工費用暫定為每人每天按200元補償。雙方簽訂合同當天,張高峰向張英轉賬30萬元,張英為張高峰出具加蓋“河南5G工程扶溝項目部”印章的收據中價款事由備注:江江村鎮××××、橋鎮叁拾萬預埋件預購金,下余叁拾萬元于開工當天一次付清,如不付清之前的叁拾萬圓作廢,恕不退還。合同簽訂后,張英并未按約定通知張高峰進場施工,張高峰多次催促未果。一個月后張高峰以短信方式通過通知張英表示其解除合同的意思。時至今日,張英未通知張高峰進場施工、亦未退還張高峰預購金30萬元。另查明張英成立河南5G工程扶溝項目部未向有關部門進行過備案登記,亦未向宇神通訊公司交付任何費用。庭審中宇神通訊公司訴稱,其是在江蘇優網公司承包但未提交其與江蘇優網公司承包合同。張高峰訴稱其因為張英遲遲未通知其開工,致使其賠償工人從2020年6月25日至2020年8月5日期間的誤工損失235400元。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案由應為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張英與張高峰不具有合法有效建筑資質的情況下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張高峰與張英簽訂的合同雖然成立,但屬于無效合同。合同無效因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張英負有返還張高峰30萬元預購金的義務,張高峰請求張英返還30萬元預購金的請求,予以支持。無效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但不影響合同中違約條款的約定。張英在不具有合法有效的委托手續情況下與張高峰簽訂施工協議,并收取張高峰交付30萬元預購金后,未在合同約定時間通知張高峰開始施工,已屬于違約。因張英的違約行為給張高峰造成了實際招集工人的誤工損失,但張高峰請求張英賠償經濟損失235400元,其請求損失具有擴大的故意,張高峰請求誤工損失應當從2020年6月25日至張高峰通知張英解除合同之日即2020年7月16日,共計21天計算。即21天×12人×160元×3組=120960元。張高峰不能提交張英與河南宇神通訊網絡工程有限公司之間的真實有效的委托關系,故其請求河南宇神通訊網絡工程有限公司承擔連帶還款責任證據不足,不予支持。另因雙方簽訂合同屬于無效合同,張高峰請求張英支付利息損失,于法無據,不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九十四條第三項、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之規定,判決:一、被告張英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原告張高峰預購金300000元。二、被告張英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張高峰經濟損失120960元。三、駁回原告張高峰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9154.0元,原告張高峰負擔1540元,被告張英負擔7614元。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經二審庭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查明的事實相一致。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720元,由上訴人張英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陳曉軍審判員胡體兵審判員杜文杰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方貝貝書記員賈騰
判決日期
2021-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