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泰開變壓器有限公司、黃石新港光伏發電有限公司產品責任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鄂民申3847號
判決日期:2021-04-01
法院: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再審申請人山東泰開變壓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山東泰開公司)因與被申請人黃石新港光伏發電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黃石新港發電公司)、湖北東貝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貝新能源公司)、黃石電力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黃石電力集團)產品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湖北省黃石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鄂02民終28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山東泰開公司申請再審稱,(一)原審法院委托鑒定機構違反法律規定,鑒定資料未經質證,鑒定結論不具有真實性、合法性,導致一、二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1.本案涉及四家企業,因鑒定材料中的關鍵證據未質證,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意見不明確(現有鑒定意見中,包含了變壓器承受短路問題、安裝的銅排間距不滿足標準要求以及有異物導致變壓器短路三種意見),直接導致責任承擔者未查清。2.黃石電力集團一審中提交的證據六《東貝光伏電站主變現場維修現場會》中記錄“有燃燒物掉落”,證明事故的直接原因并非是產品質量問題,因該證據未經質證,鑒定過程中缺失了這一發生事故的重要事實,導致鑒定意見嚴重偏離事實,而鑒定意見書中“不排除有異物造成變壓器平衡繞組相見短路”亦可相互印證,可證明事故發生并非變壓器產品質量問題。3.鑒定意見第18頁鑒定機構制作的《黃石新港50MWP漁光互補光伏電站輻照量及可發電量計算表》沒有依據,且參照值是一年以后的天氣標準,背離真實天氣情況,估算值多出黃石新港發電公司自行計算損失200余萬元,鑒定意見不能作為定案依據。4.鑒定意見的主要鑒定材料《繼電保護定值通知單》《保護動作記錄》未經各方當事人質證,真實性無法確定。5.鑒定機構未按規范進行試驗,得出的鑒定意見依據不足,不能作為判決依據。依據GB1094.5-2008《電力變壓器第5部分:承受短路的能力》的規定,變壓器短路試驗應在新變壓器上進行,且總的試驗次數應為9此,鑒定機構未做任何試驗,僅依據發生故障時變壓器的《保護動作記錄》得出變壓器承受短路能力不足的鑒定意見。(二)原審法院案由認定錯誤,導致關鍵事實未予審查,適用法律錯誤,責任劃分錯誤。本案中,山東泰開公司與黃石電力集團簽訂的合同性質為加工承攬合同而非成品買賣合同,案涉變壓器是按照黃石電力集團的產品要求技術標準制造產品并由黃石電力集團負責安裝,山東泰開公司負責指導,山東泰開公司與黃石新港發電公司無直接合同關系,一審法院將案由確定為產品責任糾紛,擴大了山東泰開公司的責任范圍,規避了其他當事人的民事責任,應予糾正。(三)原審法院對于造成事故的原因未予審查,僅依據與事實嚴重偏離的鑒定意見認定關鍵事實,導致下發錯誤判決。1.如前所述,黃石電力集團一審中提交的證據六《東貝光伏電站主變現場維修現場會》可證明印發案涉變壓器短路的原因系外物所致,在此情形下,原審法院對于短路發生原因未予審查。2.原審中黃石新港發電公司提供的《會議紀要》已確認負責安裝變壓器的變壓器銅排距離小于國家標準距離及設計距離,其安裝本身存在重大過錯,且與鑒定意見中因平衡繞著出口端子與短接銅排件的距離不滿足標準要求導致停電事故的鑒定意見相吻合,原審對此關鍵事實未予審查。綜上,山東泰開公司根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第四項、第十一項的規定申請再審
判決結果
駁回山東泰開變壓器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牛卓
審判員吳琦
審判員彭靜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楊同軍
書記員徐頌
判決日期
2021-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