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宏宇專用汽車有限公司、湖北天和建設發展有限公司產品責任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鄂民申4224號
判決日期:2021-04-01
法院: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再審申請人湖北宏宇專用汽車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宏宇公司)因與被申請人湖北天和建設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和公司)、湖北大力專用汽車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力公司)、原審第三人東風商用車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風公司)產品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鄂01民終651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宏宇公司申請再審稱,(一)原審法院嚴重違反并濫用法律程序。1.天和公司不是本案適格主體。2.本案當事人均不在一審法院地域管轄范圍,一審法院受理本案違反法律規定。3.案件審理超時。4.超標準、懲罰性收取當事人案件受理費,本案訴訟標的為120520元,依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應繳案件受理費不超過2117元(二審判處案件受理費1801.75元),一審法院懲罰性要求上訴人繳納10006元的上訴費,宏宇公司提出異議,被二審法院裁定:“在法定的上訴期間內遞交了上訴狀,但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內繳納上訴費,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一派強權荒唐邏輯。5.法庭開庭組成人員不合法。(二)原判決認定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超出天和公司主張的事實,適用法律錯誤。1.天和公司自行委托武漢天隆佳和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機動車鑒定評估報告》未直接認定案涉車輛存在質量缺陷,反而證明起火原因非原車線路短路引起,反而證明車輛沒有質量問題。2.一、二審確定為證據的湖北通達網機動車輛《鑒定評估報告書》未經庭審質證。3.案涉車輛的購置發票有利于確定購車資格人,天和公司未提供。4.加裝電動水炮和箭頭燈的行為是購車人張威尋求第三方(宋曉康)實施,大力公司丁玉樂給予了介紹和轉款協助。天和公司在訴訟請求中提出了該款項,僅主張120520元的改裝灑水車款項,應該在給購車人出具的購車發票中有顯示,一、二審法院否定這一客觀存在的確鑿事實。5.案涉車輛蹊蹺失火的證據疑點甚多,宏宇公司強烈申請原審法官征集疑點證據但被刻意漠視。綜上,宏宇公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第九項、第十項的規定申請再審
判決結果
駁回湖北宏宇專用汽車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牛卓
審判員吳琦
審判員彭靜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楊同軍
書記員徐頌
判決日期
2021-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