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長興島開發建設投資有限公司、長江武漢航道工程局航道、港口疏浚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遼民終225號
判決日期:2021-04-01
法院: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大連長興島開發建設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長興島投資公司)因與被上訴人長江武漢航道工程局(以下簡稱武漢航道局)航道、港口疏浚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大連海事法院(2020)遼72民初61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并于2021年3月19日進行了詢問。上訴人長興島投資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莉、拜然然,被上訴人武漢航道局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偉、雷夢參加訴訟。本案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武漢航道局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長興島投資公司支付工程款14625445.88元及自2015年6月11日至實際付清之日止的違約金(以1462.544588萬元為基數,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4.9%年計算,暫計至2020年5月22日的違約金為3545928元);2.長興島投資公司承擔本案訴訟費。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0年4月8日,長興島投資公司(作為發包人)與武漢航道局(作為承包人)就“大連長興島臨港工業區葫蘆山灣內灣公共航道五期工程、大連長興島臨港工業區葫蘆山灣內灣公共航道六期第一期(海流通道)工程、大連長興島臨港工業區葫蘆山灣南岸環境治理及配套一期-疏浚及圍堰工程三項工程施工(第一標段)”簽訂《港口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約定:1.開工日期2010年4月10日,竣工日期2010年11月30日。2.工程質量標準為合格。3.合同價款175331308元。4.工程款支付:本工程無預付款,月進度款按工程進度的75%支付,至掃海通航驗收合格并決算后,30日內一次性付清余款。5.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后28天內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從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銀行貸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價款的利息,并承擔違約責任。6.綜合單價及材料、燃料價格調整須經長興島管委會審核確認。涉案工程于2010年4月10日實際開工,2014年9月15日交工,驗收合格。2015年5月15日,大連連信工程造價咨詢事務所有限公司受長興島投資公司委托出具結算審核報告書,載明,本項工程審定值172395445.88元。后附結算審核定案表處有武漢航道局大連工程項目經理部、長興島投資公司等單位蓋章。2018年5月,湖北予智律師事務所受武漢航道局委托向長興島投資公司發出律師函,載明:武漢3航道局就涉案工程實收工程款157770000元,長興島投資公司尚欠14625445.88元,請長興島投資公司收到本律師函后5個工作日內支付余。2018年7月3日,長興島投資公司向武漢航道局出具關于律師函的復函,載明:長興島投資公司將力爭在今年年底前解決15%,2019年撥付剩余應付工程款的80%,余下工程款于2020年全部付清。2018年10月24日,大連長興島港興土地開發有限公司又向武漢航道局出具包含涉案工程的還款計劃函。另查明,武漢航道局營業執照載明的經營范圍包括港口與航道工程施工總承包(壹級資質)、航道工程專業承包(壹級資質)等。長興島投資公司由大連長興島經濟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出資設立。
一審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一條規定:“建設工程的招標投標活動,應當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公開、公平、公正進行。”武漢航道局作為承包人具有港口與航道工程施工企業資質,涉案工程通過招標投標選定了武漢航道局為中標人,武漢航道局(作為承包人)與長興島投資公司(作為發包人)就涉案工程簽訂的《港口工程施工合同》依法成立,合法有效。關于武漢航道局要求長興島投資公司支付工程款14625445.88元的主張,《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建設工程竣工后,發包人應當根據施工圖紙及說明書、國家頒布的施工驗收規范和質量標準及時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價款,并接收該建設工程。”涉案工程驗收并對工程款審核,審定值172395445.88元,武漢航道局實收工程款157770000元,長興島投資公司尚欠414625445.88元,長興島投資公司對該訴訟請求未提出異議,對于武漢航道局要求長興島投資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14625445.88元的主張,予以支持。關于武漢航道局要求長興島投資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利息的主張,《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給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合同約定,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后28天內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從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銀行貸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價款的利息,并承擔違約責任。雙方當事人均未舉證證明長興島投資公司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的時間,因涉案工程于2015年5月15日審核結算,酌定以該日為長興島投資公司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的時間,長興島投資公司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支付自2015年6月12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對于利率標準,雖然合同約定按照承包人同期向銀行貸款利率計算,但是,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每月公布貸款市場報價利率,中國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這一標準已經取消。故,長興島投資公司應當向武漢航道局支付以14625445.88元為基數自2015年6月1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實際支付日止,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的利息。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判決如下:一、大連長興島開發建設投資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向長江武漢航道工程局支付欠付工程款14625445.88元及利息(利息以14625445.88元為基數自2015年6月1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實際支付日止,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二、駁回長江武漢航道工程局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30828元,由長興島投資公司負擔。
長興島投資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原判,改判為駁回武漢航道局利息部分的訴訟請求,利息從2020年7月6日起算。2.訴訟費由武漢航道局承擔。事實和理由:雙方沒有關于違約金的約定,原審判令長興島投資公司支付利息沒有依據。
武漢航道局辯稱,長興島投資公司拖延工程款應承擔違約責任,按同期人民銀行貸款利率計息于法有據。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證據。
原審查明事實有證據佐證,本院予以確認。
另查明,雙方在合同中專用條款35條約定,竣工時間、工程質量的違約責任詳見補充條款外,雙方約定的承包人其他違約責任不采用。上述事實,有案涉合同佐證,足以認定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30828元,由長興島投資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張巖松
審判員賀立春
審判員劉善超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張曈
書記員林斌
判決日期
2021-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