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齊哈爾市昂昂溪區市政設施建設服務中心與黑龍江建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黑0205民初140號
判決日期:2021-04-01
法院: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昂昂溪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齊齊哈爾市昂昂溪區市政設施建設服務中心(以下簡稱市政中心)與被告黑龍江建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建大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市政中心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巍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建大公司經公告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市政中心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依法判令被告繼續履行合同并于本判決生效后立即與原告針對昂昂溪區道路工程項目進行工程結算,提供所需材料辦理竣工驗收手續;2.請求依法判令被告于本判決生效后立即向原告交付昂昂溪區道路工程項目的發票、施工內業資料;3.請求依法判令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事實與理由:原告與被告于2013年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由被告承建原告發包的昂昂溪區道路工程。合同履行過程中由于被告施工質量存在嚴重缺陷,經工程監理部門及原告多次與被告溝通,要求其整改,被告不但未能整改,還放棄繼續履行合同,棄工程不顧。無奈原告通過多方打聽得知被告名稱由原簽訂合同的穆棱市金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變更為黑龍江建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過程中,原告已經履行了部分工程款的給付義務,被告針對付款部分未能向原告提供發票,也沒有與原告進行工程結算、拒絕提供施工內業資料以及辦理竣工驗收,已構成嚴重違約。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其配合繼續履行合同辦理工程結算,提供發票及內業資料,但被告一直推脫不與配合。原告認為,被告怠于履行合同義務已構成嚴重違約,并侵犯原告的合法權益,因此訴至法院。
被告建大公司未向法庭提交書面答辯意見,亦未出庭進行口頭答辯。
原告市政中心為證明其訴訟請求,向法庭提交如下證據材料:
一、黑龍江省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一份、中標通知書一份。
證明問題:2013年5月11日,穆棱市金城建筑有限公司中標昂昂溪區道路工程×標段的施工,并在中標后與市政中心簽訂工程施工合同,建大公司為該項目工程的承包人,建大公司按照雙方簽訂的合同中專用條款第十三條約定在工程竣工后有義務提供竣工驗收所需材料及辦理竣工驗收手續。
二、企業信用信息公示報告一份。
證明問題:原簽訂合同的穆棱市金城建筑有限公司已于2014年5月30日即合同簽訂后變更企業名稱為黑龍江建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大公司依法應當對變更名稱前企業對外簽訂合同承擔繼續履行義務。
三、齊齊哈爾市××監理有限責任公司出具昂昂溪區中心城區道路工程整改意見一份(復印件)、穆棱市金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出具齊齊哈爾市昂昂溪區中心城區道路工程瀝青路面整改方案一份(復印件)。
證明問題:建大公司在施工過程中出現違約行為,截止2014年9月5日監理公司出具整改意見時已超出雙方約定的合同竣工期限,建大公司施工合同內容尚未符合約定標準,證明建大公司存在違約行為。
四、通知書一份(復印件)、回執單一份(復印件)。
證明問題:2019年12月26日,市政中心向建大公司發出要求結算通知書一份,建大公司收到該份通知書并同意于7日內辦理結算,建大公司認可其應當承擔該合同的結算義務,但在向市政中心承諾后并未履行。
被告建大公司在舉證期限內,未向法庭提交任何證據材料。
經審理查明:2013年5月21日,市政中心與穆棱市金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該合同約定:發包人為市政中心,承包人為穆棱市金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名稱為昂昂溪區道路工程,工程地點為××街、××路、××路西段,工程承包范圍為道路改擴建、人行步道及邊石等,計劃工期開工日期為2013年5月25日,竣工日期為2013年9月15日,工期總日歷天數112天。2013年5月25日,穆棱市金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進入合同約定路段進行施工,2013年11月基本完工。2014年6月20日,穆棱市金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出具齊齊哈爾市昂昂溪區中心城區道路工程(一標段)瀝青路面整改方案,承諾對面積較大的龜裂、裂縫、分布密集的坑槽等進行修復。2014年9月5日,齊齊哈爾市××監理有限責任公司對于昂昂溪區中心城區道路工程一標段施工過程中存在的質量問題提出整改意見。2019年12月26日,市政中心以通知書的形式,通知穆棱市金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路面在諸多方面都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要求穆棱市金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接到通知書起七日內,到市政中心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及結算事宜。市政中心曾向穆棱市金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690000.00元。現市政中心訴至本院,要求建大公司繼續履行合同并與市政中心針對昂昂溪區道路工程項目進行工程結算,提供所需材料辦理竣工驗收手續,請求判令建大公司立即向市政中心交付昂昂溪區道路工程項目的發票、施工內業資料。
庭審時,市政中心委托訴訟代理人表示案涉工程未完工部分已重新招標且已施工完畢。
另查明,2014年5月30日,穆棱市金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變更名稱為黑龍江建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判決結果
一、黑龍江建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與齊齊哈爾市昂昂溪區市政設施建設服務中心對昂昂溪區道路工程項目進行工程結算,并按實際給付工程款出具稅務專用發票;
二、黑龍江建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向齊齊哈爾市昂昂溪區市政設施建設服務中心提供昂昂溪區道路工程項目施工內業資料及辦理竣工驗收所需材料;
三、駁回齊齊哈爾市昂昂溪區市政設施建設服務中心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50.00元,公告費690.00元,均由黑龍江建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齊齊哈爾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叢龍弟
審判員郭來生
審判員齊紅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書記員尚慧
判決日期
2021-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