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昆亞醫療器械股份有限公司與合肥凱特影電子設備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其他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滬0116執95號
判決日期:2021-04-01
法院: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上海昆亞醫療器械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合肥凱特影電子設備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滬0116民初979號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該生效法律文書確定:被告合肥凱特影電子設備有限公司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上海昆亞醫療器械股份有限公司賠償款80000元。因義務人合肥凱特影電子設備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書的規定履行義務,權利人上海昆亞醫療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執行,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和財產報告令,責令其限期履行上訴義務,并承擔執行費1100元及依法應支付的遲延履行利息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在執行過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執行措施:
一、向被執行人合肥凱特影電子設備有限公司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其在期限內履行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傳喚其接受調查詢問,并報告財產狀況。但被執行人未到庭接受調查詢問及報告財產狀況。
二、通過執行網絡查控系統向金融機構、車輛登記部門、證券機構、網絡支付機構、自然資源部等發出查詢通知,查詢被執行人名下的財產。查明:被執行人名下無可供執行的銀行存款、房產、車輛、產權等財產。
三、向被執行人發出限制消費令,并依法將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經向申請執行人發出提供被執行人財產狀況通知書,本院已告知本案的執行情況、財產調查措施、被執行人的財產情況、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依據及法律后果等,申請執行人在指定期限內不能向本院提供被執行人的可供執行財產線索,視為同意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以上事實,有本院調查被執行人財產的相關材料、談話筆錄和向申請執行人發出的《提供被執行人財產狀況通知書》等證據證實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再次申請執行;被執行人也負有繼續履行本案債務的義務,并及時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衛亞東
審判員李文華
審判員葛少鋒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徐圓能
判決日期
2021-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