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陽康正云商貿有限公司、亞洲富士電梯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湘05民終325號
判決日期:2021-04-01
法院:湖南省邵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邵陽康正云商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康正云公司)因與被上訴人亞洲富士電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富士公司)合同糾紛一案,湖南省邵陽市北塔區人民法院(2020)湘0511民初74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康正云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湖南省邵陽市北塔區人民法院(2020)湘0511民初745號民事判決,改判駁回富士公司訴訟請求;2.判令富士公司承擔一審二審全部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1.富士公司證據不足,富士公司的一審訴訟請求是“判令被告向原告返還已經替被告償還的貸款”,富士公司就應該向法庭提交證據證明“貸款”是康正云公司的。其向法庭提交的證據卻恰恰證明該“貸款”不是康正云公司的,而是富士公司的(其訴狀中的事實與理由明確寫道“原告與瑞福德汽車金融有限公司簽訂《汽車貸款抵押合同》,以原告的名義向瑞福德公司貸款41120元支付余下車款”)。其提交的第6號證據(貸款抵押合同)也證明了該“貸款”確實是康正云公司的。其訴訟請求里面“被告的貸款”不存在,應當駁回其訴訟請求;2.一審判決書第5頁第4行“富士公司主張康正云公司退還其購車貸款41120元的訴訟請求”已經變更了訴訟請求,富士公司是請求康正云公司返還“代被告償還的貸款”,而一審將訴訟請求變更成了富士公司請求康正云公司退還“其購車貸款”,這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法律沒有規定可以依職權變更訴訟請求;3.康正云公司與富士公司簽訂的《康正云購車居間服務協議書》是一份附解除條件的居間合同,當條件成就(云聯惠被關網)時,該居間合同失效,權利義務終止,不存在哪方違約的情況。
富士公司答辯稱,對康正云公司的上訴請求及理由均不予認可,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富士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康正云公司向富士公司返還已替康正云公司償還的貸款41120元;2.本案訴訟費由康正云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7年12月1日,富士公司與康正云公司簽訂《康正云購車居間服務協議書》,約定該協議基于廣東云聯惠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全返商業系統第三方消費積分全返平臺正常經營并按時贈送消費返還金的基礎上履行;富士公司委托并授權康正云公司提供購車居間服務,富士公司支付18800元的購車定金,委托康正云公司居間購買官方指導價為126800元的海馬牌愛尚EV160型新能源汽車,富士公司可以申請成為康正云公司的廣告代言人,在獲得購車同等優惠條件下,可以額外獲得連續3年每月1400元的代言費;康正云公司為富士公司支付購車首付款,上牌、運費、保險、GPS費及40000元貸款均由富士公司承擔;因第三方平臺不能正常運轉等原因造成的協議無法履行,協議終止,由康正云公司承擔違約責任;富士公司自愿參與康正云公司的微信推廣,每周按質按量轉發康正云公司指定的微信推廣內容,康正云公司將等同于富士公司車貸月供的公司分紅獎勵給富士公司,時間為36個月。2017年12月1日,雙方又簽訂《補充協議》,約定為方便操作,富士公司向康正云公司一次性支付24800元購海馬牌愛尚EV160型壹輛車款(含車價、保險、上戶、GPS、運費等)后,康正云公司在5日內向富士公司交車,其他任何費用由康正云公司承擔,與富士公司無關。富士公司向康正云公司支付了24800元購車款。2018年1月24日,富士公司與瑞福德公司簽訂《瑞福德汽車金融有限公司汽車貸款抵押合同》,以富士公司的名義向瑞福德公司貸款41120元支付剩余全部車款,分36個月(期)歸還,每月歸還1383.52元,共需歸還貸款本息49806.72元。貸款抵押合同生效后,康正云公司根據協議向瑞福德公司歸還了幾個月的貸款,此后便不再支付任何款項,原富士公司被迫自己歸還每月1383.52元的貸款。2018年8月至2020年6月,富士公司共歸還貸款30437.44元;2020年7月15日,富士公司歸還了剩余貸款15086.89元,至此還清了全部購車貸款。富士公司共承擔了45524.33元的貸款,但康正云公司拒絕退還上述貸款,富士公司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系合同糾紛,爭議的焦點是康正云公司是否構成違約并承擔違約責任。雙方簽訂了《康正云購車居間服務協議書》及《補充協議》,上述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合法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富士公司按照合同約定向康正云公司支付了24800元購車款,康正云公司應當按照約定承擔包括購車貸款在內的其他款項。康正云公司認為第三方平臺云聯惠公司已被關停,且富士公司在該公司被關停后沒有連續推廣,所以康正云公司不需要承擔剩余貸款。經查,雙方在合同中約定因第三方平臺不能正常運轉等原因造成的協議無法履行,協議終止,由康正云公司承擔違約責任,因此在第三方平臺云聯惠公司關停導致合同無法履行后,康正云公司仍然應當承擔剩余購車款。康正云公司拒不承擔剩余購車貸款45524.33元,其行為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富士公司主張康正云公司退還其購車貸款41120元的訴訟請求,符合事實及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一百零七條之規定,一審法院判決:康正云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退還富士公司購車貸款41120元。
二審中,當事人未提交新的證據。本院對一審查明的相關事實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828元,由邵陽康正云商貿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劉勇
審判員李少杰
審判員曾維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代理書記員劉文
判決日期
2021-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