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永立與北京益爾欣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京0108民初14526號
判決日期:2021-04-02
法院: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反訴被告)孫永立與被告(反訴原告)北京愛地生態環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愛地生態公司)、北京益爾欣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益爾欣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孫永立委托訴訟代理人常彩兵與被告愛地生態公司、益爾欣公司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于君豹、吳屯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孫永立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向我支付工程款969329元;2、請求法院判令本案訴訟費由二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我于2015年9月進場,于2016年7月撤場,工程所在地為百度科技園×號樓,具體地址為北京市海淀區西北旺東路×號院。我完成了二被告承包的百度科技園(二期)的部分工程項目任務,二被告分別于2015年11月28日、2016年9月就所完成的工程量及大部分工程款與我進行過核對,就該工程款項,我經過多次催要,二被告始終不予支付。現雙方就工程款支付問題不能協商一致,二被告行為嚴重侵犯了我的合法權益,故訴至法院,請依法支持訴請。
愛地生態公司、益爾欣公司共同辯稱,涉案工程是愛地生態公司自中鐵處承包,我方未將任何工程分包給孫永立,雙方之間不存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關系,請求駁回孫永立全部訴訟請求。經核算,我方已支付孫永立款項1057630元,另后來因孫永立未進行相應的施工,我方請人加班以及清潔衛生、購買清潔劑之類的支出,我方共計支出1119887元。上述款項由愛地生態公司支出,通過益爾欣公司走賬,益爾欣公司法定代表人劉仕華是涉案工程的項目總監,愛地生態公司內部有項目管理,將涉案工程交付劉仕華負責,錢款實際由愛地生態公司負擔。就工程造價鑒定意見書,在質證時發表意見。現愛地生態公司提出反訴,反訴請
求:1、判令孫永立賠償我方因石材質量不合格及現場不按規范施工造成的損失100000元、石材加工污染城管罰款、石材多進貨、加班搶工費、石材驗收不合格所產生的拆除恢復維修施工費共計231720元,以上共計331720元;2、反訴費由孫永立承擔。事實與理由:孫永立掩蓋其未完工、部分項目施工質量不合格、未及時返工維修和未在質保期內維修的事實,給我方造成了損失,鑒于雙方通過法院訴訟流程結算的實際情況,特提起反訴。
孫永立對愛地生態公司反訴辯稱,均不予認可,愛地生態公司無權利罰款,我方離場后,愛地生態公司未通知過我方進行維修。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對于當事人雙方沒有爭議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經審理查明,北京盈達園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日名稱變更為愛地生態公司。案涉工程為百度科技園項目(二期)園林景觀工程。就原被告之間的關系及分包工程情況,雙方未簽訂書面合同。愛地生態公司主張由其公司中標該工程一標段,后未將工程分包、轉包,僅由班組進行施工,孫永立帶班為其提供勞務,通過益爾欣公司賬戶支付孫永立勞務費;孫永立則主張愛地生態公司與益爾欣公司系掛靠關系,案涉工程由愛地生態公司中標,益爾欣公司以愛地生態公司名義施工,其分包部分為路面鋪設,自2015年9月進場施工,2016年7月施工完畢,包工包料。就案涉工程結算情況,孫永立提交《石材工程量清單》一份,內容為含燒結磚、六公分蒙古黑、停車位植草磚等在內施工工程量、墊層+人工單價,材料單價,合計為1542959元,清單上有施工方孫永立簽字,“現場簽字閆飛鵬”。孫永立主張閆飛鵬為被告項目管理人員,雙方施工完畢后進行了結算,現要求
被告按照工程量清單數額予以支付。愛地生態公司、益爾欣公司主張工程量清單未載明時間,認可閆飛鵬當時在該項目上任職,但主張閆飛鵬無結算權利,且程完工時閆飛鵬已不在公司任職,閆飛鵬與孫永立系同一公司股東,雙方之間存在利害關系,惡意串通,不認可該工程量清單系結算文件;孫永立認可因案涉工程結識閆飛鵬,2018年閆飛鵬注冊公司時找其作為股東之一。庭審中,孫永立另提交《變更、洽商工程量現場簽認記錄單》,內容載洽商編號01-00-02-008,記錄內容:為了滿足業主入住,我司對2#東側廣場進行臨時道路鋪設施工,工程量如下:首層東側廣場石材6公分蒙古黑鋪設(380平方米)6公分深灰(380平米)臺階石(240平米),簽字欄處施工單位“龐征”,監理單位“楊永明”百度人員“以監理簽認的現場簽證為準”,主張施工期間存在洽商項目;愛地生態公司認可龐征系其公司案涉工程項目經理,龐征、楊永明簽字均為復印,對該證據真實不予認可。就該部分施工,愛地生態公司提交了留存件,內容含楊永明書寫的“臨時道路鋪設,石材需回收重復利用,增加鋪設用工,拆除工程量以2016年春實際拆除工程量現場簽證為準”,認可孫永立進行了該部分施工,但主張僅為幫忙鋪設,當時約定不用支付該筆費用,系臨時鋪設,石材拆除之后孫永立將材料用作他處,且其方與業主結算時亦未包含該筆費用。孫永立不予認可,主張石材拆除之后無法使用。就包工包料情況,孫永立提交2019年4月8日某石材廠蓋章的《供貨證明》,內容為供貨品魯灰花崗巖,單價85元,總量約1970平方,結算貨款總金額167450元,供貨時間2015年11月,結算貨款時間2015年11月至2016年4月,送貨地點北京百度科技園,貨款支付方式轉賬戶名高明,賬號尾號3670;并附有高明該賬戶自2015年10月至2016年3月交易明細清單,轉款入胡新濤、楊鳳輝、王六成等個人名下。愛地生態公司、益爾欣公司對孫永立提交的上述證據真實性均不予認可,主張非包工包料,材料款由其預支給孫永立。就愛地生態公司、益爾欣公司已付款情況,孫永立提交進賬單(總額為26萬元),出票人為益爾欣公司,收款人為孫永立,主張其為益爾欣公司提供勞務,共計收款1042630元,其余付款憑證未舉證提交。愛地生態公司、益爾欣公司認可進賬單真實性,但主張僅用益爾欣公司賬戶走賬,益爾欣公司非施工方,給付孫永立工程款總計1057630元,為此提交費用報銷單,其中孫永立簽字的錢款為1042630元,此外另有孫兆濤、高明簽字的憑證,其中高明簽字的數額為2000元,孫永立認可高明簽字的憑據,對孫兆濤簽字領取的款項不予認可;提交《收款證明》,內容為今收到愛地生態公司安裝工程勞務費、人工費全部結清,施工隊承諾,不再找百度及愛地生態公司索取勞務費及人工工資,簽字處有孫永立、高明等人,主張勞務費已結清。孫永立則主張僅結清了勞務費、人工費,材料費、機械費尚未結清。庭審中,經孫永立申請,本院對孫永立主張的施工材料、人工費按照2015年市場價進行鑒定,中建精誠工程咨詢有限公司進行鑒定出具工程造價鑒定意見書,意見結果與結論為:確定性意見鑒定造價為1492152.71元,供選擇性意見鑒定造價為206955.51元;鑒定情況說明載雙方當事人對于《變更、洽商工程量現場簽認記錄單》存在爭議,原告提出此部分是其施工,應計入本次造價鑒定,被告認為此部分不在本次鑒定范圍,不應計入本次鑒定,本次鑒定根據《變更、洽商工程量現場簽認記錄單》中工程量進行計算,價格依據2012年《北京市建設工程計價依據-預算定額》進行組價,關于人工、材料和機械價格根據2015年9月的《北京建設工程造價信息》及市場詢價計入,本次鑒定將此部分鑒定造價列為“供選擇性意見鑒定造價”,供法院參考使用。鑒定費25000元孫永立交納。對該鑒定意見書,孫永立認可確定性意見部分,對供選擇部分,鑒定機構確定臺階施工量84平方米,綜合單價362.49元/平方米,其主張施工量為240平方米,應按照240平方米計算。愛地生態公司、益爾欣公司對選擇性部分均不予認可,孫永立提交證據為變造證據,且僅為臨時施工,當時協商由孫永立幫忙做,不算費用,且孫永立后續重復利用了石材,應將石材材料部分扣除;孫永立不予認可,主張拆除后石材無法再使用;對確定性部分,愛地生態公司、益爾欣公司主張含稅金、社會保險費在內等由公司承擔,孫永立作為班組無權主張該項費用,另有部分工程項目單價超過其與業主合同價格,不予認可。就原被告雙方對鑒定意見所提異議,鑒定機構出具復審說明,內容為:一、關于原告問題的答復:1、原告提出供選擇意見部分工程鑒定明細表中第3項臺階石蒙古黑鑒定工程量為84平方米,原告主張實際施工工程量應為240平方米,經復核,第3項臺階石蒙古黑工程量為240平方米,鑒定意見書供選擇意見部分應增加造價62395.3元。二、關于被告問題的答復意見:1、被告提出確定性意見工程鑒定造價匯總表中第2項措施項目費中2.2條安全文明施工費、第4項規費中4.1條社會保險費及4.2住房公積金費及第5項稅金,實際由被告公司負擔,不應支付給原告,經復核,針對鑒定意見書確定性意見工程鑒定造價匯總表中第2項措施項目費中2.2條安全文明施工費、第4項規費中4.1條社會保險費及4.2住房公積金費及第5項稅金,我公司根據現有鑒定材料無法判斷安全文明施工費、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費及稅金是否由被告承擔,若按被告主張,鑒定意見書確定性鑒定造價應扣減154437.98元(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費扣減54311.10元,規費扣減49946.25元,稅金扣減50180.63元),供選擇性意見鑒定造價應扣減26462.02元(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費扣減9861.31元、規費扣減7542.53元、稅金扣減9058.18元),供法院參考使用。2、被告提出工程鑒定造價明細表中第1項燒結磚,定額編號4-20,鑒定單價為35.17元,合同價28.49元;第5項,鑒定單價為188.91元,合同單價為181.29元,答復鑒定意見書單價依據2012年《北京市建設工程計價依據-預算定額》進行組價,人工、材料和機械價格根據2015年9月的《北京建設工程造價信息》及市場詢價計入,故鑒定意見書不予調整。3、被告提出工程鑒定造價明細表中第12項、13項和14項六公分中灰和第4項路緣石鑒定金額超過原告自行認可金額,答復鑒定意見書單價依據2012年《北京市建設工程計價依據-預算定額》進行組價,人工、材料和機械價格根據2015年9月的《北京建設工程造價信息》及市場詢價計入,故鑒定意見書不予調整。4、被告提出工程鑒定造價明細表中第3項、7項、14項和17項3:7墊層及22項和25項頂級配砂石墊層,原告未施工。答復,根據現有鑒定資料及現場勘驗情況無法判斷3:7灰土墊層和級配砂石墊層原告是否未施工,則若按被告主張,鑒定意見書確定性意見鑒定造價應扣減139274.52元(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費扣減4864.23元、規費扣減9922.97元,稅金扣減4683.76元),供法院參考使用。就反訴,愛地生態公司、益爾欣公司主張因孫永立施工質量不合格不規范,雙方協商一致孫永立自擔罰款10萬元;另因孫永立施工項目質量不合格需要維修,其2016年5月至2018年4月另行多次找第三人維修,支出費用及向供貨廠代付材料款共計231720元。就其主張,愛地生態公司提交2015年12月10日高明、閆飛鵬簽字的罰款單,內容為因孫永立石材施工隊在5#樓南側施工過程中,石材廢料到處堆積,并且未及時清理現場垃圾,工程質量也不合格,且延誤工期,我方多次要求,無結果,導致甲方對我司百度項目部處以警告及暫停質量驗收,且甲方不予進度款簽字,經我司項目部商量決定對孫永立石材施工隊處以罰款10萬元(注:限兩日之日整改,若整改完畢,現場管理審查合格后簽字,另附上整改后圖片,上交公司,若合格后,可減輕處罰);另其公司與業主質保期3年,三年內,就維修事項與業主多次郵件溝通,且向第三方支出了維修費用,提交郵件往來記錄、向第三方支出憑證,其中標注與百度石材相關的憑證金額相加數額為214790元。孫永立不予認可,主張撤場后愛地生態公司、益爾欣公司未通知過進行維修,就費用支出,僅認可有孫永立個人簽字票據,愛地生態公司無權進行罰款
判決結果
一、北京愛地生態環境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支付孫永立工程款十一萬零七十九元一角三分;
二、駁回孫永立其他訴訟請求;
三、駁回北京愛地生態環境有限公司其他反訴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鑒定費二萬五千元,由孫永立負擔一萬二千五百元,已交納;由北京愛地生態環境有限公司負擔一萬二千五百元,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支付給孫永立。
本訴案件受理費一萬三千四百九十三元,由孫永立負擔八千九百七十一元,已交納;由北京愛地生態環境有限公司負擔四千五百二十二元,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
反訴案件受理費三千一百三十八元,由北京愛地生態環境有限公司負擔一千一百零五元,已交納;由孫永立負擔二千零三十三元,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胡喜輝
審判員沙月亮
審判員周志輝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書記員施延
判決日期
2021-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