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天辰保安服務有限公司與合肥順昌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皖0191民初4575號
判決日期:2021-04-02
法院:合肥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安徽天辰保安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徽天辰保安公司)與被告陳良伍、合肥順昌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合肥順昌物業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審理期間,安徽天辰保安公司申請追加合肥順昌物業公司為被告,原告安徽天辰保安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余健、被告陳良伍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溫震洋、伍俊林,被告合肥順昌物業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沈紅、張韶榮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安徽天辰保安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安徽天辰保安公司與合肥順昌物業公司連帶賠償陳良伍護理費3631元、住院伙食補助費460元、勞動能力鑒定費280元、停工留薪期工資12000元、一次性傷殘補助金27000元、一次性醫療補助金35526元、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47368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陳良伍、合肥順昌物業公司承擔。事實與理由:2018年8月10日,陳良伍入職安徽天辰保安公司,并根據合肥順昌物業公司的需要,勞務派遣至合肥順昌物業公司在肥西縣春景花園小區任小區保安。2018年9月20日,陳良伍經合肥順昌物業公司物業主管安排,在春景花園南門處固定入口處左機動車限高架過程中從人字梯上不慎墜落受傷,經醫院診斷為側橈骨遠端骨折、左側尺骨骨折,現已治療終結。后經合肥經濟技術開發區人事勞動局作出工傷認定,陳良伍經合肥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勞動功能障礙程度九級。安徽天辰保安公司認為,仲裁裁決的部分賠償項目缺乏事實依據及適用標準有誤,請求法院依法核減。另,陳良伍是接受勞務派遣至合肥順昌物業公司處任小區保安,日常工作受合肥順昌公司的安排,但僅限于保安巡邏工作,并不包括小區設施、設備的安裝工作。陳良伍本次受傷是受合肥順昌物業公司工作人員的安排,在為小區入口安裝機動車限高架過程中墜落人字梯所造成,該安裝限高架的行為不屬于陳良伍保安工作的職責范圍。因此,根據《勞動合同法》及人社部《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的規定,對于陳良伍所受到傷害,合肥順昌物業公司應當與安徽天辰保安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陳良伍辯稱,仲裁裁決書認定的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賠償標準符合法律規定,應當予以支持,安徽天辰保安公司的訴請缺乏依據,應當予以駁回。另外,陳良伍有權只選擇安徽天辰保安公司作為賠償責任的主體,并無不妥。
合肥順昌物業公司辯稱,安徽天辰保安公司追加合肥順昌物業公司為被告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應當予以駁回。1、我公司與本案無任何關聯,不是本案適格被告。因為本案中因安徽天辰保安公司不服合肥經開區仲裁委裁決向法院依法提起訴訟要求核減仲裁裁決的相關費用,該仲裁裁決書中已經明確是安徽天辰保安公司與陳良伍之間的勞動爭議糾紛,合肥順昌物業公司與陳良伍無任何勞動關系,安徽天辰保安公司要求追加我公司為共同被告無事實和法律依據;2、合肥順昌物業公司與安徽天辰保安公司也并不是安徽天辰保安公司所說的勞務派遣關系,合肥順昌物業公司與安徽天辰保安公司簽訂了保安服務合同,雙方對保安的服務區域、管理范圍做了約定,系服務合同關系。安徽天辰保安公司自行招聘保安,承包合肥順昌物業發包的小區保安服務,本案安徽天辰保安公司與陳良伍之間形成了勞動關系,陳良伍的損失理應由安徽天辰保安公司承擔賠償責任,與合肥順昌物業公司無關;3、陳良伍所受的傷害是其自身原因造成,并非合肥順昌物業公司所致,合肥順昌物業公司與安徽天辰公司簽訂了保安服務合同,雙方約定了保安服務區域為春景花園住宅小區,委托范圍為門崗范圍、區域內管理服務、車輛管理服務、消防管理服務、相應應急管理以及其他管理服務。合同約定合肥順昌物業公司將春景花園小區公共區域的上述有關事項管理交付給安徽天辰保安公司管理,并非安徽天辰保安公司所說的僅限管理巡邏服務,陳良伍是接受安徽天辰保安公司的委托在小區提供保安服務。日常工作應當受安徽天辰保安公司的管理,小區的限高架在雙方簽訂合同時就已經存在,并非安徽天辰保安公司所說的由陳良伍對設施設備安裝,限高架主要用于限制車輛進出,安徽天辰保安公司在管理過程中讓超高車輛進出小區存在管理過錯,在整改過程中造成人員受傷,理應由安徽天辰保安公司承擔管理責任。安徽天辰保安公司也未提供相關的證據證明由合肥順昌物業公司指示,綜上所述,請求法院駁回安徽天辰保安公司對合肥順昌物業公司的追加訴訟。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8年1月1日,合肥順昌物業公司與安徽天辰保安公司簽訂《保安服務合同》一份,合同期限自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合同約定安徽天辰保安公司接受合肥順昌物業公司的委托,對春景花園住宅小區進行門崗管理、區域內管理、車輛管理服務、消防管理服務、響應應急情況處理、其他相關管理服務工作,雙方約定保安服務費數額及構成為:每月保安人員勞務外包費用為3500元/人,12小時班次/次,暫定16人,每月以合肥順昌物業公司簽字認可的實際上崗人數核算外包費用。保安服務費包含派駐人員工資、社會保險、各種假日加班費、保安器械(對講機、橡皮棍、強光電筒、保安服裝和標志標識等)、管理費、稅費等所有費用。雙方還約定,“…安徽天辰保安公司開展各項保安管理服務活動,不得損害合肥順昌物業公司的合法權益”,“安徽天辰保安公司按時、足額支付保安付費”“合肥順昌物業公司有權要求安徽天辰保安公司配合整體協調工作”,“安徽天辰保安公司應建立管理檔案,及時做好各項質量記錄,交合肥順昌物業公司管理人員確認后歸檔”,“安徽天辰保安公司與其派駐的員工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其聘用員工發生工傷、意外傷亡事故等,由安徽天辰保安公司負責,合肥順昌物業公司不負任何責任等”。
2018年8月10日,陳良伍入職安徽天辰保安公司,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安徽天辰保安公司安排陳良伍在春景花園小區從事門崗保安工作。2018年9月20日,陳良伍在小區內巡邏經過南門崗時,因南門機動車限高架鎖被打開,春景花園小區物業管理人員姚經理安排陳良伍為限高架上鎖,陳良伍使用人字梯為限高架上鎖時,不慎從人字梯上墜落受傷。當天,陳良伍被送往肥西縣中醫院住院治療至2018年10月12日,經該醫院診斷為左側橈骨遠端骨折、左側尺骨冠狀突骨折,實際住院23天,共花費醫療費24097.4元。2019年3月4日,合肥經濟技術開發區人事勞動局認定陳良伍受到的事故傷害屬于工傷,2020年6月10日,經合肥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陳良伍的勞動功能障礙程度為九級。
后陳良伍以安徽天辰保安公司為被申請人向合肥經濟技術開發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裁決書提起仲裁,請求裁決:1、裁決解除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的勞動關系;2、裁決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2018年8月10日至2018年9月20日期間的工資4000元;3、裁決被申請人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36957.6元、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41064元、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68440元、護理費5475.2元、鑒定費280元、交通費1000元,合計179355.2元;4、裁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33000元。2020年8月15日合肥經濟技術開發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合經區勞人仲案字[2020]450號仲裁裁決書,裁決如下:一、確認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的勞動關系自2020年7月10日解除;二、被申請人于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支付申請人工資4000元;三、被申請人于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支付申請人工傷待遇:住院期間護理費3631.55元、住院伙食補助費460元、勞動能力鑒定費280元、停工留薪期工資18000元、一次性傷殘補助金31973.4元、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39518.52元、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52691.36元;四、被申請人于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支付申請人雙倍工資差額1000元;五、駁回申請人的其他仲裁請求。安徽天辰保安公司不服該仲裁裁決,于法定期限內起訴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請。
另查明,安徽天辰保安公司為陳良伍墊付醫療費22000元,陳良伍仲裁時未就剩余醫療費用向安徽天辰保安公司主張要求賠償。安徽天辰保安公司在陳良伍受傷前尚未向陳良伍發放工資。
上述事實由身份證、營業執照復印件、企業信息查詢單、《保安服務合同》合經區勞人仲案字[2020]450號仲裁裁決書、銀行轉賬交易明細、出院記錄、病歷手冊、復查醫囑、醫療費票據、認定工傷決定書、鑒定費發票及當事人陳述等證據載卷佐證
判決結果
一、原告安徽天辰保安服務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被告陳良伍住院護理費3631.55元、住院伙食補助費460元、鑒定費280元、停工留薪期工資18000元、一次性傷殘補助金31973.4元、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38598元、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51464元,以上合計144406.95元。
二、駁回安徽天辰保安服務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0元,減半收取計5元,由原告安徽天辰保安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馬晨翔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邱雯娟
書記員王旭升
判決日期
2021-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