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唐融資租賃有限公司、山東龍馬重科有限公司質押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津民終9號
判決日期:2021-04-02
法院: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大唐融資租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唐租賃)因與被上訴人山東龍馬重科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龍馬重科公司)、山東國創風能裝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創風能公司),原審第三人新疆金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風科技公司)質押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2019)津03民初30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大唐租賃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徐宕、田瑀,被上訴人龍馬重科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濤、王超,被上訴人國創風能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高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大唐租賃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將本案發回重審。事實和理由:1.一審法院關于國創風能公司與龍馬重科公司是否因相同實際控制人高度控制的家族式關聯企業而存在人格、業務及財務混同的認定,屬于事實認定不清,且在錯誤分配當事人舉證責任上的基礎上,未能依法查明事實,進而做出了錯誤的判決。案外人山東國創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創控股)系龍馬重科公司唯一股東,國創風能公司與龍馬重科公司同屬國創控股過度控制的關聯企業。上訴人一審提交的證據足以證明國創風能公司與龍馬重科公司之間基于主要人員混同、經營場所混同、經營范圍重合且受到同一實際控制人控制,導致法人人格混同的事實。鑒于國創控股對龍馬重科公司的控股關系,國創風能公司與龍馬重科公司存在人格混同的重大嫌疑,一審法院未能主動調查,而是機械分配舉證責任,有違公平原則。2.一審法院未將在訴訟中發現的犯罪線索移送偵查機關,屬于程序違法。金風科技公司明確表示不認可案涉基礎商務合同上加蓋其公司印章的真實性,且其與龍馬重科公司均拒絕提供相應證據原件,故龍馬重科公司為達到自大唐租賃處融資的目的,存在勾結金風科技公司內部人員私自加蓋公司印章虛構應收賬款的可能性,或者偽造金風科技公司印章偽造基礎商務合同,已涉嫌刑事犯罪。一審法院未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將發現的犯罪線索移送偵查機關。綜上,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審判程序違法,請求判如所請。
龍馬重科公司答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1.龍馬重科公司因金融擔保圈債務風險引發資金鏈斷裂,導致無法歸還案涉欠款,與大唐租賃主張的公司人格混同無關。龍馬重科公司與國創風能公司是各自獨立的法人主體,不存在財產混同以及過度支配等情形。本案所涉融資租賃業務主合同和擔保合同均進行了執行公證,龍馬重科公司出現逾期后,大唐租賃啟動了強制執行程序。本案訴爭的應收賬款質押合同是為了增加擔保的增信措施,而大唐租賃對應收賬款真實性未做實質性調查且并未進行執行公證。大唐租賃強調的基礎商務合同原件應由其保管,回款賬戶也由其監管。案涉基礎商務合同僅為框架協議,在簽訂正式合同之前根本無法履行,更不可能產生應收賬款,故質物不存在,質權也無從設立。綜上,大唐租賃的上訴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依法應予駁回。
國創風能公司答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1.案涉應收賬款是否真實存在直接關系到大唐租賃的質權是否有效設立。大唐租賃一審期間僅提交了基礎商務合同的復印件,未能就其主張的案涉應收賬款真實存在充分舉證。2.國創風能公司租用龍馬重科公司的廠房、設備等進行生產經營。但國創風能公司與龍馬重科公司各自獨立,不存在人格混同和惡意逃避債務的情形。大唐租賃抗辯一審法院未主動調查及舉證責任分配不當,缺乏事實依據。綜上,請求依法駁回大唐租賃的上訴。
金風科技公司提交書面意見述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審判程序合法。1.一審法院認定龍馬重科公司和國創風能公司不構成人格混同是正確的。金風科技公司在一審庭審中已經否認了大唐租賃提交的基礎商務合同的真實性,且大唐租賃無法提交加蓋金風科技公司印章的合同原件。2.本案系質押合同糾紛,質權是否存在并不影響大唐租賃融主張資租賃合同項下的債權,龍馬重科公司并不否認案涉主債權客觀存在,故不存在涉嫌刑事犯罪。如果大唐租賃認為受到了刑事犯罪侵害,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請求依法駁回大唐租賃的上訴。
大唐租賃向一審法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大唐租賃有權就龍馬重科公司和國創風能公司共同質押給大唐租賃的應收賬款在折價、拍賣、變賣或采取其他處置方式所得價款后,在租金、手續費、名義價款、違約金、公證費、律師費及保險費范圍內優先清償。自2019年4月11日(含)至實際支付之日止,暫計算至2019年7月31日,租金、手續費、名義價款、違約金、公證費、律師費及保險費金額暫計100382889.25元。2.判令國創風能公司對龍馬重科公司的前述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龍馬重科公司對國創風能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3.判令全部訴訟費由龍馬重科公司、國創風能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7年7月10日,大唐租賃(出租人)與龍馬重科公司(承租人)簽訂編號為DTRZ20170010-L-01的《融資租賃合同》。約定:雙方依本合同進行回租式融資租賃交易,租賃物詳見合同附件1《設備清單》,租賃期限為36個月,租賃物購買價款為120000000元,租金分12期按合同附件2《租金支付表》(概算表)及《實際租金支付表》(另附)支付,租賃利率為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基準貸款利率上浮50%,在本合同簽署之日為7.1250%/年。該合同第十四條約定:“就承租人在本合同項下義務的履行,雙方按下列第【①、②、③】種方式確定擔保事宜:①保證擔保……②抵押擔保……③質押擔保……”大唐租賃、龍馬重科公司曾于2017年7月10日向北京市中信公證處申請辦理上述《融資租賃合同》公證,并請求依法賦予其強制執行效力。北京市中信公證處于2017年7月10日作出(2017)京中信內經證字67100號公證書,對上述《融資租賃合同》的簽署過程、內容合法性及簽章真實性予以公證,并載明自上述《融資租賃合同》生效及該合同項下債權債務形成之日起,該公證書具有強制執行力。
2019年7月22日,大唐租賃作為申請執行人就被申請執行人龍馬重科公司、山東惠宇精密鑄造有限公司、樊憲國未能完全履行(2017)京中信內經證字67100號、67103號、67104號、67105號公證書所確認的給付義務向北京市中信公證處申請出具執行證書。2019年7月31日,北京市中信公證處作出(2019)京中信執字01169號執行證書,確定以下執行事項:一、被執行人龍馬重科公司、山東惠宇精密鑄造有限公司、樊憲國;二、執行標的1.租金:人民幣玖仟陸佰捌拾伍萬伍仟捌佰貳拾貳元捌角伍分(96855822.85元);2.手續費:人民幣叁拾陸萬元整(360000元);3.截至2019年7月19日的違約金:人民幣貳佰壹拾叁萬陸仟玖佰貳拾捌元陸角捌分(2136928.68元);4.違約金:自2019年7月20日至債務清償之日,以尚欠的上述租金與手續費的數額為基數,按每日萬分之五計算;5.租賃物留購名義價款:人民幣壹元整(1元);6.公證費:人民幣壹拾捌萬陸仟陸佰元整(186600元);7.律師費:其中固定費用人民幣貳拾萬元整(200000元),風險代理費按照大唐租賃與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于2019年7月1日簽訂的《委托代理協議》第五條的約定計算。三、責任范圍1.龍馬重科公司作為承租人,應就上述債務向大唐租賃承擔清償責任。2.龍馬重科公司作為抵押人,應就上述債務向大唐租賃承擔抵押擔保責任。3.山東惠宇精密鑄造有限公司、樊憲國作為保證擔保人,應就上述債務向大唐租賃承擔連帶保證擔保責任。
2018年2月9日,大唐租賃(質權人)與龍馬重科公司(出質人)簽訂了編號為DTRZ20180003-SFQZY-01的《應收賬款質押合同》。約定:質權人(作為出租人)與龍馬重科公司(作為承租人)于2017年7月5日簽署了編號為DTRZ20170010-L-01的《融資租賃合同》和2018年2月9日簽署了編號為DTRZ20180003-L-01《融資租賃合同》,于2017年10月30日簽署了其他五份《保理業務合同》,為確保上述主合同的履行,出質人同意以本合同項下應收賬款出質給質權人,為出質人應向質權人履行的全部義務提供擔保,質權人接受上述質押擔保。關于主債權,合同第一條第1款約定:本合同擔保的主債權為出質人在主合同項下應向質權人支付的全部款項和應當履行的全部義務,包括但不限于租前息/租金、手續費、損失賠償金、違約金、租賃物留購名義價款、滯納金及其他應付款項等,具體以主合同約定為準。關于質押財產,合同第二條第1款約定:本合同項下的質押財產為:(1)龍馬重科公司與金風科技公司(包含其控股子公司及全資子公司、分公司)(“應收賬款債務人”)之間于2016年12月28日簽署的編號為2000PMSDLM161228的《合同書》(簡稱“基礎商務合同一”包括其附件、附表以及其履行過程中由金風科技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和子公司與龍馬重科公司所簽署的訂單、發貨單或結算單)項下的應收賬款142553377.78元。(2)龍馬重科公司與金風科技公司(包含其控股子公司及全資子公司)(“應收賬款債務人”)之間擬于2018年3月26日簽署的編號為PMSDLM180326的《合同書》(簡稱“基礎商務合同二”,包括其附件、附表以及其履行過程中由金風科技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和子公司與龍馬重科公司所簽署的訂單、發貨單或結算單)項下的應收賬款,包括現有的和未來的債權請求權及其所對應的一切權利和權益。“基礎商務合同一”和“基礎商務合同二”合稱為“基礎商務合同”。關于質押擔保范圍,合同第四條第1款約定:除本合同另有約定外,質押擔保范圍為主合同約定的出質人應向質權人支付的全部款項或應當履行的全部義務,包括但不限于租前息/租金,手續費、滯納金、違約金、提前支付補償金、約定損失賠償金、租賃物留購名義價款、損害賠償金、實現主債權和擔保權利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處分質押財產的費用、訴訟費、仲裁費、執行費、財產保全費、公證費、鑒定費、律師費、租賃物取回時的運輸費、評估費、拍賣費、差旅費等)和所有其他出質人及出質人應向質權人支付的費用、履行的其他義務。如遇主合同項下約定的租賃利率變化的,還應包括因該變化而相應調整的款項。關于質押登記,合同第五條約定:1.在本合同簽署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出質人應與質權人簽署《應收賬款質押登記協議》(格式見附件1),并由質權人或質權人委托的其他人通過應收賬款質押登記公示系統辦理質押登記手續。……3.《應收賬款質押登記協議》簽署后10個工作日內,出質人應當完成向應收賬款債務人送達《應收賬款質押通知書》(格式見附件2),并取得應收賬款債務人出具的《應收賬款質押確認函》(如有)(格式見附件3)等質權人要求的手續。關于應收賬款的占管,合同第六條約定:1.出質人應將質押財產的相關權利憑證、基礎商務合同及其他文件的原件交付質權人。2.本合同項下登記文件和證明原件由質權人保管;如出質人代為辦理的,應在取得上述文件和證明后立即將原件交由質權人保管。3.出質人在中國農業銀行惠民縣支行開立資金賬戶(戶名:山東龍馬重科有限公司,賬號:×××22,開戶銀行:中國農業銀行惠民縣支行,下稱“共管賬戶”),由質權人、出質人按照編號為DTRZ20180003-ZHJG-01)的《賬戶監管協議》對共管賬戶進行共同管理。除前述以接受承兌匯票以外收取應收賬款的途徑外,共管賬戶是出質人收取應收賬款的唯一賬戶。關于陳述與保證,合同第八條約定:1.出質人的陳述與保證:……(3)出質人在質權設立時對質押財產擁有合法有效的、無爭議、無瑕疵、完全的所有權,質押財產不存在共有、擔保、被查封、被凍結、被限制流通、已設定質押等任何權利限制;(4)出質人已就作為質押財產的應收賬款與應收賬款債務人簽署了基礎商務合同并滿足應收賬款質押所需的其他前提條件;……(6)出質人承諾其為設置本合同項下的質押擔保而向質權人提供的有關質押財產的所有權證明文件及其他所有文件、資料、報表和憑證等均系準確、真實、完整和有效的;……(14)出質人保證,質權設立后,基礎商務合同有效存續且構成對其項下各方合法、有效、具有約束力、可強制執行的義務。出質人為應收賬款的唯一法定所有人且有完全的權利和權力轉讓應收賬款,并有權以應收賬款為質權人設立質押。基礎商務合同項下未發生違約且不存在將會導致違反基礎商務合同項下條款的情況。關于質權的實現,合同第十條約定:1.如果出質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主合同規定的義務或者發生主合同項下的其他違約事件,質權人有權要求處置質押財產,并以處置質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4.質權人在行使質押權時,有權采取以下方式:(1)從共管賬戶扣劃相當于出質人對質權人所負的全部債務余額的資金;如果共管賬戶中的資金不足以清償的、質權人有權將此后一段時間內共管賬戶新增的資金直接劃交質權人,直至質權人的債務全部得到清償為止;(2)將質押財產折價轉讓、變賣以償付質押擔保范圍內的全部債權;(3)依法將質押財產進行拍賣以取得價款優先受償;(4)依據強制執行公證書直接申請強制執行(如有);(5)直接要求應收賬款債務人將應收賬款支付至質權人指定的其他賬戶或者以向質權人出具承兌匯票的方式向質權人直接支付應收賬款;(6)采取法律允許的其它措施。……7.質權人依法處分質押財產后所得價款不足以清償本合同及主合同項下全部債務的,出質人就不足部分仍對質權人負有清償義務。”合同還約定了違約責任、權利保留、法律適用與爭議解決等內容。合同附件1為雙方于同日簽署的《應收賬款質押登記協議》;附件2為龍馬重科公司向金風科技公司及甘肅金風風電設備制造有限公司、北京金風科創風電設備有限公司、哈密金風風電設備有限公司、江蘇金風科技有限公司、吐魯番金風科技有限公司、新疆金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出具的《應收賬款質押通知書》;附件3為空白的應收賬款質押確認函。合同附表載明了應收賬款明細,包括甘肅金風風電設備制造有限公司應付金額6953108.61元、金風公司應付金額96820759.67元、北京金風科創風電設備有限公司應付金額7981373.15元、哈密金風風電設備有限公司應付金額7102399.90元、江蘇金風科技有限公司9260517.16元、吐魯番金風科技有限公司應付金額8018024.80元、新疆金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應付金額6417194.49元。
2018年2月9日,大唐租賃與龍馬重科公司簽訂《賬戶監管協議》。約定:為確保上述《應收賬款質押合同》項下應收賬款的回收,以龍馬重科公司的名義在中國農業銀行惠民縣支行開立賬號為×××22的資金賬戶,龍馬重科公司承諾其基礎商務合同項下所有收入除了《應收賬款質押合同》項下允許的以商業承兌匯票方式支付的相應比例應收賬款以外均應直接支付至該賬戶。協議還約定了監管事項、監管方式、違約責任等內容。
2018年2月9日,大唐租賃在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辦理了應收賬款質押普通貸款業務的初始登記;同日,大唐租賃對上述登記進行變更登記,在“質押財產信息附件”一項中上傳了案涉《應收賬款質押合同》照片;2019年7月30日,大唐租賃再次對上述登記進行變更登記,在“質押財產描述”一項中增加了案涉《應收賬款質押合同》項下的基礎商務合同二的相關內容。
本案一審期間,大唐租賃提交了其持有的案涉《應收賬款質押合同》項下的基礎商務合同兩份。其中,編號為2000PMSDLM161228號的《合同書》顯示:買方為金風科技公司(包含其控股子公司及全資子公司),賣方為龍馬重科公司,簽訂日期為2016年12月28日。合同約定了框架合同及訂單、技術規格、運輸及貨物交付、包裝要求、保險條款、付款條款、驗收/檢驗、質量保證、售后服務、知識產權條款/承諾與保障、環境及職業健康安全要求、違約責任、不可抗力及特殊約定、稅費、合同變更或終止、爭端的解決、適用法律等內容,合同附件一為采購標的信息,列明了物料代碼、產品名稱、規格型號、數量、單價及總價等。合同附件二為售后服務管理辦法。合同載明,本合同中具體的供貨批次、供貨范圍、供貨數量、交貨時間及地點等由金風科技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或其全資子公司通過訂單形式通知賣方,賣方接到訂單后,簽字蓋章確認并向金風科技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或其全資子公司回執訂單;雙方確認后的訂單是對本合同的細化,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構成買賣雙方交易的合同文件。本合同項下貨物的付款結算,由金風科技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或其全資子公司依據具體訂單分別與賣方結算。買方以銀行電匯、六個月銀行承兌匯票、商業承兌匯票、國內信用證、供應鏈融資模式(不超過十個月)或其他方式支付。大唐租賃持有的該份合同為復印件,龍馬重科公司在合同首頁及齊縫處加蓋了紅色印章。編號為PMSDLM180326的《供貨框架合同》顯示,買方為金風科技公司,賣方為國創風能公司,簽訂日期為2018年3月26日。合同包括通用條款和專用條款兩部分內容,其中物料清單中載明了產品名稱、物料代碼、圖號、數量、單價和總價,合同合計金額為1098055910元,并約定了付款條款。大唐租賃持有的該份合同亦為復印件。
另查,2019年8月7日,金風科技公司向大唐租賃出具《關于的回函》,函件載明,大唐租賃于2019年7月30日發來的《履行支付義務通知》及8月6日發來的編號為2000PMSDLM161228和PMSDLM180326的兩份《合同書》電子文本,金風科技公司均已收悉。現金風科技公司代表相應子公司及分公司(北京金風科創風電設備有限公司、甘肅金風風電設備制造有限公司、哈密金風風電設備有限公司、江蘇金風科技有限公司、吐魯番金風科技有限公司、新疆金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就函件所涉事宜回復如下:函件中提及的應收賬款質押事宜,金風科技公司從未知悉過,在收到函件這前,龍馬重科公司和大唐租賃都未通過任何渠道向金風科技公司問詢或告知過此事宜。同時,經金風科技公司查閱后確認,該公司并未簽署過函件中列出的編號為2000PMSDLM161228和PMSDLM180326的兩份《合同書》。另外,金風科技公司與龍馬重科公司已無任何業務往來,故也無任何應付賬款,無義務向函件中列明的監管賬戶支付任何款項。
2019年11月15日,一審法院工作人員至北京市亦莊經濟技術開發區××路××號向金風科技公司法務部工作人員鄭冰了解案涉應收賬款情況,并形成談話筆錄一份。鄭冰在談話筆錄中稱:金風科技公司與龍馬重科公司以前有業務往來,在2017年以后就沒有了。經金風公司查閱后確認,未并簽署過大唐租賃提供的編號為2000PMSDLM161228和PMSDLM180326的兩份合同書。目前金風科技公司與龍馬重科公司沒有應收賬款,也沒有其他任何債權債務關系,龍馬重科公司對金風科技公司不享有到期債權。
2019年9月2日,大唐租賃向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提出實現擔保物權的申請,請求:1.準許拍賣、變賣被申請人龍馬重科公司的1240609287.78元應收賬款,申請人對變價后所得價款在102120866.32元(暫計至2019年7月31日)范圍內優先受償。2.全部訴訟費由被申請人龍馬重科公司承擔。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2日作出(2019)滬0115民特518號民事裁定書,以被申請人龍馬重科公司下落不明,無法查明是否存在民事權益爭議,主債權及擔保物權應當另行通過訴訟解決為由,裁定駁回大唐租賃的申請。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中大唐租賃的相關訴訟請求系基于其與龍馬重科公司之間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的履行情況,依照公證機關出具的相關《執行證書》以及雙方簽訂的《應收賬款質押合同》所提出。涉案《應收賬款質押合同》系大唐租賃與龍馬重科公司真實簽訂,現各方當事人對于該合同項下應收賬款的真實性存在爭議。根據《應收賬款質押合同》約定,如果出質人龍馬重科公司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主合同規定的義務或者發生主合同項下的其他違約事件,質權人大唐租賃有權要求處置質押財產,并以處置質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該處的質押財產即為2016年12月28日簽署的編號為2000PMSDLM161228的《合同書》及2018年3月26日簽署的編號為PMSDLM180326的《供貨框架合同》項下產生的應收賬款。上述《合同書》《供貨框架合同》是否真實有效、相關應收賬款是否存在,直接關系到本案大唐租賃質押權利能夠得到滿足,其所提訴請能否得到支持。
關于上述問題,一審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以應收賬款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質權自信貸征信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大唐租賃雖與龍馬重科公司簽訂了《應收賬款質押合同》,并在中國人民銀行應收賬款質押登記公示系統上辦理了相關質押登記,符合應收賬款質權設立的形式要件,但應收賬款作為金錢債權,其應當是真實存在的特定的債權。從上述《合同書》《供貨框架合同》的內容來看,均為框架合同,大唐租賃僅能提供上述合同的復印件,不能提供原件,亦未提供其他證據予以佐證,且龍馬重科公司、國創風能公司以及金風科技公司對于上述基礎商務合同真實性均不認可,故大唐租賃對于涉案應收賬款的真實性并未盡到初步的舉證責任;一審法院在本案審理期間多次詢問大唐租賃是否申請對《合同書》《供貨框架合同》進行鑒定,大唐租賃未明確答復,亦未提交鑒定申請,且考慮到上述合同目前僅有復印件、缺乏原件的客觀情況,本案難以通過司法鑒定方式確定其真實與否。因此,對于《合同書》《供貨框架合同》的真實性無法認定。大唐租賃向龍馬重科公司、國創風能公司主張行使應收賬款質權并要求二公司承擔連帶責任,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一審法院不予支持。此外,關于大唐租賃所提龍馬重科公司與國創風能公司系相同實際控制人高度控制的家族式關聯企業,存在人格混同、業務混同、財務混同的情況等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一審法院不予認定。
綜上,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百二十三條第六項、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判決駁回原告大唐租賃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543815元,保全費5000元,均由原告大唐租賃負擔。
二審期間,大唐租賃提交證據如下:證據一、《土地、廠房及設備租賃合同》復印件;證據二、山東舜興會計師事務所(普通合伙企業)制作的《報告書》復印件;證據三、山東惠民天職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制作的《審計報告》復印件。前述證據欲證明國創風能公司與龍馬重科公司于2017年7月簽訂協議,國創風能公司租賃龍馬重科公司土地、房屋及設備,雙方約定了租賃期限和租金數額等,國創風能公司2018年和2019年的審計報告中均未體現租賃費已經實際支付,印證了國創風能公司在其股東國創控股的過度控制下已經不具備法人人格和財產的獨立性。龍馬重科公司的質證意見是:大唐租賃提交的三份證據均為復印件,真實性難以判斷。即使真實存在,對大唐租賃的證明目的也是不予認可的。三份證據可以證明國創風能公司和龍馬重科公司財務清晰,財產各自獨立,不存在人格混同情形。國創風能公司的質證意見是:大唐租賃提交的三份證據,均系國創風能公司在山東有關法院涉訴的另案中提交的證據,對真實性無異議。三份證據可以證明國創風能公司和龍馬重科公司財產各自獨立,不存在混同情形。另,龍馬重科公司提交了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日作出的(2020)魯民終3099、3109號民事判決書,欲證明生效判決已經確認國創風能公司和龍馬重科公司之間不構成人格混同。大唐租賃對真實性不持異議,但認為另案生效判決所涉事實與本案不具有關聯性。國創風能公司認可證據的真實性和證明目的。本院的認證意見是,對大唐租賃和龍馬重科公司二審提交的證據的真實性予以確認,但與本案均不具有關聯性。
本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一致。本院對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43815元,由上訴人大唐融資租賃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強兆彤
審判員王斌
審判員林世開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書記員魏海功
判決日期
2021-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