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新鄉新興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新鄉市冰山倉儲有限公司、新鄉市琴勝化工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8)豫0702民初782號
判決日期:2021-04-02
法院:河南省新鄉市紅旗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河南新鄉新興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興村鎮銀行)訴被告新鄉市冰山倉儲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冰山公司)、新鄉市琴勝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琴勝公司)、裴獻合、許君華、裴夢晨、王琴、李躍水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新興村鎮銀行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徐嘉、宋云鵬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冰山公司、琴勝公司、裴獻合、許君華、裴夢晨、王琴、李躍水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應訴,本院依法進行缺席審理,現本案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新興村鎮銀行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冰山公司償付貸款5000000元及利息1049981.00元、罰息304083.33元(其中:利息日期2015.9.21-2017.8.28;罰息日2016.7.15-2017.8.28,之后利息、罰息按合同約定計算至清償完畢時止);2、判令被吿琴勝公司、裴獻合、許君華、裴夢晨、王琴、李躍水對被告冰山公司償還貸款5000000元及利息、罰息承擔連帶保證清償責任;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及理由:被告冰山公司于2015年7月17日向原告借款5000000元,期限12個月,利率月8.9‰,該筆貸款由被告琴勝公司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被告裴獻合、許君華、裴夢晨、王琴、李躍水分別以個人名義為上述貸款提供了連帶責任保證擔保。原告按合同約定向被告冰山公司發放了貸款5000000元人民幣,履行了借款義務。貸款到期后,被告冰山公司至今拒不償還,各被告作為連帶保證人也均未履行連帶保證清償責任,經多次催討未果,故訴至法院。
被告冰山公司、琴勝公司、裴獻合、許君華、裴夢晨、王琴、李躍水未向本院遞交書面答辯狀。
原告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當庭對證據審查后,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5年7月17日,冰山公司(借款人、甲方)與新興村鎮銀行(貸款人、乙方)簽訂《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編號為XD201507170002,主要約定:金額為5000000元,借款期限為12個月,自2015年7月17日起至2016年7月15日止,本合同記載的借款金額、發放日期、到期日期與借款憑證記載不相一致時,以借款憑證記載為準;借款種類為保證,借款用途為借新還舊,借款利率月息為8.9‰,計息方式為自實際發放貸款之日起計算,每月結息一次,結息日為每月的二十日,借款到期,利隨本清;還款方式為一次還款;甲方未按本合同約定期限歸還借款本金的,乙方對逾期借款從逾期之日起按13.35‰計收罰息,直至本息清償為止,對應付未付利息,乙方依據中國人民銀行規定計收復利,應付未付利息包括正常期限內產生的利息、逾期產生的罰息和違約罰息等。2015年7月17日,琴勝公司(保證人,甲方)與新興村鎮銀行(債權人,乙方)簽訂了《保證合同》一份,約定為確保冰山公司與本合同乙方簽訂的借款合同(編號為XD201507170002)項下義務得到切實履行,甲方愿意提供連帶責任保證;保證范圍包括主合同項下的債權本金、利息、罰息、復利、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以及訴訟(仲裁)費、拍賣費、律師費等乙方實現債權的一切費用;保證期間為自主合同生效日起至主合同約定的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兩年,本合同保證方式為連帶保證責任;任一主合同項下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乙方未受足額清償,乙方有權利要求甲方履行保證責任。同日,裴獻合、許君華、裴夢晨、王琴、李躍水向新興村鎮銀行遞交連帶責任保證書,載明:冰山公司于2015年7月17日在你行辦理貸款5000000元,我自愿以我私人所擁有的全部資產對該筆貸款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保證期間為自貸款到期之日起兩年,如該筆貸款到期不能償還,你行可依法執行我個人的全部私有財產用于償還貸款。上述合同簽訂后,新興村鎮銀行于2015年7月17日按約發放了貸款,并遞交了貸款借據,載明:借款用途為借新還舊,貸款利率為8.9‰,約定償還日期為2016年7月15日。冰山公司收款后未按約償還借款本息,截至2018年8月7日,冰山公司尚欠借款本金5000000元,利息、罰息2119464.35元未償還,各保證人也未承擔保證責任
判決結果
新鄉市冰山倉儲有限公司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償還河南新鄉新興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0元,利息、罰息2119464.35元(2018年8月7日之后的利息、罰息,按合同約定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
二、新鄉市琴勝化工有限公司、裴獻合、許君華、裴夢晨、王琴、李躍水對本判決第一項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新鄉市琴勝化工有限公司、裴獻合、許君華、裴夢晨、王琴、李躍水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后,有權向新鄉市冰山倉儲有限公司追償。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6278元,由新鄉市冰山倉儲有限公司、新鄉市琴勝化工有限公司、裴獻合、許君華、裴夢晨、王琴、李躍水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林鐸
審判員閆雪
代理審判員呂菲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五日
書記員齊翠翠
判決日期
2021-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