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陽混凝土有限公司與長江航道局岳陽工程處、長江航道局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鄂0102民初349號
判決日期:2021-03-23
法院:湖北省武漢市江岸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岳陽混凝土有限公司與被告長江航道局岳陽工程處、長江航道局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后,依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權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區開展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本案適用普通程序,由審判員肖珍榮獨任審理。原告岳陽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準許原告岳陽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訴。
案件受理費72586元減半收取36293元,由原告岳陽混凝土有限公司負擔
合議庭
審判員肖珍榮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書記員習靜
判決日期
2021-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