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電力自動化設備有限公司與趙書明等確認合同無效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京0105民初47896號
判決日期:2021-04-06
法院: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電力自動化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電力自動化公司)與被告趙書明、孟捷、韓漪確認合同無效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后,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權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區開展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由審判員于婷獨任審理,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任露露,被告趙書明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隋云鵬,被告孟捷、韓漪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于寒、朱延增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確認被告孟捷、趙書明于2017年7月10日簽訂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合同編號:CW391353)以及被告韓漪、孟捷與趙書明于2017年7月簽訂的《北京市房屋買賣合同》無效。事實和理由:被告孟捷及其韓漪實際經營和管理的北京中環利華節能環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環利華公司)曾承接濟寧市市政道路照明節能改造工程,電力自動化公司作為產品提供方,曾向其相關產品。后,孟捷利用虛假單位名義,欺詐電力自動化公司又騙取電力自動化公司巨額財產。合計中環利華欠電力自動化公司款項共計人民幣7353400元。被告孟捷承諾擔連帶保證責任,并屢屢虛假承諾還款但實際并不履行。電力自動化公司多年來一直在追索上述款項,就孟捷涉嫌合同詐騙罪一案已向公安機關報案,2017年7月中旬,孟捷被取保候審,2017年7月28日,孟捷為達到惡意躲債的非法目的,在被取保候審期間將其名下的位于北京市朝陽區六里屯北里華陽家園19號樓306房屋(以下簡稱306房屋)“出賣”給了被告趙書明,合同價款肆佰萬元,而涉案房產的市場價為九百萬元左右。我國合同法第52條規定了合同無效的情形,其中包括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及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情形。本案中,被告趙書明、孟捷惡意串通,損害電力自動化利益及國有資產,且存在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情形,即房屋實際價格在900萬以上,而趙書明與孟捷以460萬元成交,屬于以在房產交易所備案交易的合法形式掩蓋低價轉移房產逃避債務的非法目的,因此,趙書明與孟捷買賣房屋的行為應屬無效,其行為嚴重侵害了作為債權人的電力自動化公司之合法權益,故提起訴訟,請求核準事實,依法判決。
被告孟捷辯稱:1.電力自動化公司主張惡意串通沒有證據,也與事實不符。我是因為保證責任在2019年7月由西城法院判決確認相關債務,涉訴交易在2017年10月發生的,房屋買賣與電力自動化公司無關。我們雙方的交易也是真實意思表示且合法有效。2.電力自動化公司惡意濫用訴權。前后向公安機關報案,導致我被錯誤羈押300多天,最后檢察院法定不起訴。電力自動化公司曾提起債權人撤銷之訴,最終被一、二審駁回,事實與本案一致,屬于惡意重復起訴,請求法院依法駁回。
被告韓漪:同意孟捷的答辯意見。
被告趙書明辯稱:不同意電力自動化公司的訴訟請求。1.我與孟捷的房屋買賣合同是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相關規定,屬于合法有效。2.電力自動化公司僅是語焉不詳二被告存在惡意串通,但是沒有證據。電力自動化公司的事實理由模糊,合法形式與非法目的間的邏輯關系沒有清晰闡述。2019年7月才確認孟捷的債務,那么債權人撤銷與確認合同無效需在電力自動化公司取得債權人身份后才能主張,電力自動化公司不應起訴。3.電力自動化公司訴過債權人撤銷之訴與本案事實一致,應當一事不再理。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無爭議事實如下:
1.關于房屋交易過程。2017年3月31日,委托人孟捷、韓漪向受托人曹巖出具《委托書》,并經北京市方正公證處公證。該《委托書》載明:孟捷、韓漪系夫妻關系,因事務繁忙無法親自辦理,委托受托人曹巖辦理出售306房屋、代為簽署房屋買賣合同、代收房款、代為辦理房產過戶等權屬登記有關的一切事宜,代為簽署并領取所有相關文件及辦理所有相關手續等;委托期限自2017年7月6日起至2019年7月6日止,受托人可多次使用委托書;受托人有轉委托權等。
2017年7月,甲方(出售方)韓漪、孟捷與乙方(買受方)趙書明簽訂《北京市房屋買賣合同》,約定甲方向乙方出售306房屋,交易價格為700萬元;甲方已將房屋鑰匙交付給乙方,房屋內所有物品由甲方于2017年10月31日前搬出;房屋最終售價為700萬元,其中房款為460萬元,房內裝修家電設施為240萬元等。
2017年7月10日,出賣人孟捷(委托代理人曹巖)與買受人趙書明簽訂編號為CW391353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約定出賣人所售房屋為306房屋,建筑面積為118.6平方米,房屋規劃設計用途為住宅,房屋性質為商品房;抵押權人:張童,抵押日期2017年6月12日;雙方自行達成交易,均未委托經紀機構及其他人員居間、代理;房屋成交價格為460萬元,房屋附屬設備設施、裝飾裝修等有關價格另有約定的,具體約定見附件一(空白);具體付款方式及期限的約定見附件四(空白);買受人不申辦抵押貸款等。
2017年7月17日,趙書明交納306房屋印花稅、契稅共計138005元。2017年7月28日,趙書明、孟捷(代理人曹巖)向朝陽不動產中心申請將306房屋所有權人由孟捷變更為趙書明。
2017年8月,306房屋在房屋中介機構掛牌出售,后被撤回。
2017年10月16日、10月17日、10月19日,趙書明分別向曹巖轉賬450萬元、150萬元、100萬元,共計700萬元。上述轉賬銀行摘要均為“華陽家園購房款,孟捷”。
2.關于電力自動化公司主張的債權糾紛。
2017年3月8日,電力自動化公司在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西城法院)起訴北京中環利華節能環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環公司)、孟捷、濟寧市市政工程處,要求中環公司、孟捷、濟寧市市政工程處支付合同款7353400元及利息。后西城法院裁定將該案移送至任城法院審理。2018年3月3日,任城法院作出11569號民事裁定書,經審查認為電力自動化公司未能提供中環公司、孟捷準確的送達地址,該院經查證后仍不能確定兩被告送達地址,故裁定駁回電力自動化公司的起訴。
2017年9月1日,電力自動化公司在本院起訴孟捷、趙書明債權人撤銷權糾紛,要求:1.撤銷孟捷與趙書明就306房屋簽訂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2.孟捷、趙書明支付律師費2萬元、差旅費1000元及保全受理費5000元。本院通過人民法院報公告方式向孟捷、趙書明送達該案起訴狀副本及開庭傳票,公告時間為2018年4月8日。該案中,電力自動化公司提出財產保全申請,并支付保全受理費5000元。2017年11月20日,本院作出(2017)京0105民初64160號民事裁定書予以準許。2018年10月18日,趙書明、孟捷簽收本院送達的保全裁定書。2018年12月14日,本院作出(2017)京0105民初64160號民事判決書,判決駁回電力自動化公司的訴訟請求。后電力自動化公司不服該判決提起上訴,2019年3月28日,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8日作出(2019)京03民終4873號民事判決書,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該案中,一、二審法院均認定趙書明與孟捷的交易價格700萬元,不足以認定為“明顯不合理低價”,出售房屋的行為并不當然使孟捷的財產減少。
另,趙書明表示在該案中表示,趙書明想購房,其子與曹巖取得聯系,曹巖表示有權代理孟捷出售306房屋,后雙方協商了價格、交易方式、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不清楚曹巖收取房款后是否交付給孟捷;306房屋整體價格為《存量房屋買賣合同》所載房屋價格加上家具家電裝修價格,是正常交易模式;2017年10月下旬,孟捷向趙書明實際交付了306房屋;2017年,趙書明為了解房屋實際價值,將306房屋在中介處短暫掛牌出售,房屋中介反饋房屋售價約700萬元,趙書明發現購房價格較為合理,故于1個月后即撤回掛牌出售;現306房屋所有權登記在趙書明名下。
2019年1月9日,電力自動化公司在西城法院起訴中環公司、孟捷,要求中環公司支付合同款7175400元及利息,孟捷承擔連帶保證責任。2019年7月17日,西城法院作出(2019)京0102民初6984號民事判決書,認定如下事實:2015年1月30日,電力自動化公司和中環公司簽訂《合同貨款支付協議書》約定中環公司與電力自動化公司于2013年3月19日簽訂項目產品合同。因工程進展不太順利,造成中環公司未及時按合同約定支付電力自動化公司貨款。2015年1月30日,中環公司提出還款計劃如下:……目前尚欠款7853400元。預計2015年2月-4月項目驗收前,支付3000000元。其余貨款分兩筆預計在2015年8月還清。共計4853400元。
2015年9月8日,電力自動化公司(甲方)與中環公司(乙方)簽訂《協議書》,約定:……余款7853400元……現乙方……承諾于2015年12月31日前將欠款全部還清;孟捷自愿作為乙方的保證人向甲方承擔連帶保證,保證期限自2015年12月31日起兩年。
2016年5月10日,電力自動化公司(甲方)與中環公司(乙方)簽訂《還款協議書》,載明:……乙方應當于2016年7月31日前向甲方付款3000000元;二、乙方應當于2016年8月20日前向甲方支付尾款4353400元;三、孟捷愿意作為乙方的連帶責任保證人向甲方承諾連帶保證責任,連帶責任保證的范圍包括主債務及利息、甲方實現債權的費用等;四、如上述期限內,乙方或孟捷未能足額履行還款義務,則乙方及孟捷愿意以2016年8月21日前實際欠款金額為基數,按照年利率20%的標準支付自2013年9月1日起至款項全部還清之日的利息。
后,西城法院判決:一、中環利華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電力自動化公司7175400元及利息;二、孟捷對中環公司的還款責任承擔連帶保證責任。該判決于2019年8月10日生效。
庭審中,孟捷提交借據、銀行流水、借款合同及公證書(均為復印件),用以證明出售房屋后購房款的處置情況,即600萬元償還張童借款本金及利息,剩余100萬元交由孟捷姐姐孟明處置。電力自動化公司對該組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及證明目的均不認可。韓漪和趙書明對該組證據的真實性予以認可,趙書明表示房款如何處置與其無關,可以證明雙方沒有惡意串通。
孟捷、韓漪表示306房屋由孟捷和韓漪共同出售,因為孟捷系房屋產權證上登記的產權人,故網簽合同由孟捷與趙書明所簽,韓漪為孟捷配偶,所以韓漪簽字同意,實際由趙書明與孟捷訂立買賣合同關系。趙書明認可與孟捷成立買賣合同關系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北京電力自動化設備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60800元,由原告北京電力自動化設備有限公司負擔(已交納)。
保全費5000元,由原告北京電力自動化設備有限公司負擔(已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于婷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書記員劉冠男
判決日期
2021-0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