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學英與北京電子科技職業學院勞動爭議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京0105民初31990號
判決日期:2021-04-06
法院: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于學英(以下簡稱原告)與被告北京電子科技職業學院(以下簡稱被告)人事爭議一案,本院立案后,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權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區開展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由審判員獨任審理,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被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佟柱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撤銷被告于2013年10月10日作出的《關于于學英同志自動離職的處理決定》。事實和理由:本人原為被告教師,于1998年7月15日開始在被告處工作,于2012年3月1日提出辭職,檔案未轉出。后曾聯系被告人事處工作人員,被告知檔案丟失。本人于2018年6月7日辦理檔案轉出手續時才被口頭告知,被告于2013年10月10日對本人作出自動離職處理決定。本人對此決定存在異議。該決定導致本人干部身份被取消,在被告工作工齡將被清零,對本人造成很大影響。
被告辯稱,原告所述決定是經被告校長辦公會決定的,被告自身無權撤銷。
原告就本案勞動爭議向北京市朝陽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該仲裁委員會作出京朝勞人仲不字(2019)第X號不予受理通知書,對于原告的請求不予受理。原告不服,訴至本院。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
被告于2013年10月10日作出《關于于學英同志自動離職的處理決定》,載明:“于學英……于1998年7月入校工作……2012年3月,因個人原因提出辭職至今未到校上班,經濟管理學院領導及學校人事處多次催其辦理離職手續,于學英口頭答應但至今仍未辦理離職及檔案轉移等手續……為嚴明勞動紀律,經2013年度第十一次校長辦公會研究,決定對于學英同志作出自動離職處理決定并解除其勞動人事關系……”
判決結果
撤銷被告北京電子科技職業學院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作出的《關于于學英同志自動離職的處理決定》。
案件受理費10元,由被告北京電子科技職業學院負擔(于本判決生效后7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吳克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姜真
判決日期
2021-0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