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花鄉花木集團有限公司與國家知識產權局其他一審行政判決書
案號:(2020)京73行初13396號
判決日期:2021-04-06
法院:北京知識產權法院
當事人信息
案由:商標申請駁回復審行政糾紛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訴稱:一、訴爭商標與第16914147號“花卉世界網”商標(簡稱引證商標)在整體外觀、構成要素、呼叫等方面區別明顯,不構成近似商標。二、引證商標狀態不穩定,將不再是訴爭商標的注冊障礙。因此,請求法院撤銷被訴決定并責令被告重新作出決定。
被告辯稱:被訴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請求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本院經審理查明:
一、訴爭商標
1.申請人:原告。
2.申請日期:2019年8月9日。
3.標識:
4.指定使用商品(第31類、類似群3101-3109):樹木;谷(谷類);植物等。
二、引證商標
1.申請人:佛山市陳村花卉世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2.申請日期2015年5月11日。
3.專用期限至2026年7月6日。
4.標識:
5.核定使用商品(第31類、類似群3101-3109):樹木;小麥;植物。
三、其他事實
原告在庭審過程中明確表示對被訴決定作出的程序和關于商品類似方面的認定均不持異議。
上述事實,有訴爭商標和引證商標檔案行政階段相關材料及當事人陳述等證據在案佐證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北京花鄉花木集團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一百元,由原告北京花鄉花木集團有限公司有限公司負擔(已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各方當事人可于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同時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一百元,上訴于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司品華
人民陪審員凌衛
人民陪審員袁松宏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陳少麗
判決日期
2021-0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