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常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淮北文宇置業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皖0602執144號之一
判決日期:2021-04-06
法院:淮北市杜集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本院在執行安徽常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與淮北文宇置業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中,淮北市杜集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皖0602民初2312號民事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責令被執行人淮北文宇置業有限責任公司自收到通知書之日起向申請執行人安徽常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719295元及實現債權的費用2748元;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加倍債務利息(加倍部分債務利息2021年1月1日起按日萬分之一點七五利率標準計算至付清款之日止)和負擔本案執行費9620元。但被執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3日向被執行人發出了執行通知書、財產報告令。因被執行人未依法如實向本院報告財產狀況,本院依法向其發出限制高消費令,將其納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庫”,統一向全社會公布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本次執行中,本院依法凍結了被執行人淮北文宇置業有限責任公司名下的銀行賬戶;查封了被執行人名下位于杜集區××岳路東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不動產權證書號:淮土國用(2015)字第089號);輪候查封了其名下位于淮北市××地質花園××、××、××、××、××、××室,3幢26××、26××、26××、27××08室,××幢××室,××幢××、××室,××幢××室、××室,××幢××、××、××室房產。除此之外,本院已窮盡財產調查和執行措施,均未發現被執行人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遂將上述執行情況告知申請執行人,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執行人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申請執行人未對本院的執行情況提出異議,也未能提供被執行人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并據此同意終結本案的本次執行程序。
上述事實,有各協助執行單位出具的財產查詢回執、協助執行通知書等附卷佐證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時,可以再次申請執行。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霍園園
審判員胡建立
審判員王曉菲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薛中衛
書記員吳夢秋
判決日期
2021-0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