盤州市昌盛建筑材料制造有限責任公司與貴州盤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貴州盤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山腳樹礦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黔0222民初5168號
判決日期:2021-04-06
法院:貴州省盤州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盤州市昌盛建筑材料制造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昌盛公司)與被告貴州盤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精煤公司)、被告貴州盤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山腳樹煤礦(以下簡稱山腳樹礦)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9月1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昌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胡小粉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敖顯能、沈幸福,被告精煤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車兆鵬,被告山腳樹礦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楊輝、李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盤州市昌盛建筑材料制造有限責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決二被告共同賠償原告的修復費用及經營損失13103570元,資金占用利息1834499元,合計14938069元;2.本案訴訟費由二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原告昌盛公司于2007年3月獲得批準后進行建設施工,2008年1月投產,市場非常好。從2013年1月起,原告發現磚廠爐窯多處開裂、窯頂垮塌、循環周期緩慢等情況。因被告山腳樹礦在原告的附近采煤,情況出現后,深圳市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曾于2015年1月在原告附近進行技術鑒定。技術鑒定綜合圖顯示,被告山腳樹礦采區位于原告公司磚廠西北面,緊鄰磚廠北面山體頂部有一條東北至西南走向的地裂縫,后原被告就賠償事宜多次協商未果。2017年3月13日,原被告共同委托云南雙雁司法鑒定中心對原告的磚廠建筑物和2013年1月至評估基準日的經營損失進行評估。2017年5月26日,鑒定中心作出司法鑒定意見書,評定原告的磚廠修復費用為3446070.42元,經營損失為9657500元。鑒定意見作出后,被告又以沒有鑒定因果關系的結論為由拒絕賠償。后因原告的建筑物存在嚴重的安全隱患,隨時給群眾帶來危險,為避免安全事故的發生,原告將建筑物全部拆除。2017年8月28日,原被告協商共同委托云南省煤礦司法鑒定中心對原告的建筑物受損與被告山腳書礦的資源開采是否存在因果關系進行鑒定。2017年9月26日,該鑒定機構作出鑒定意見。該鑒定意見中載明,原告昌盛公司的建筑物位于被告山腳樹礦開采形成的141822采空區影響范圍內,其地面建筑物受損與山腳樹礦141822采空區資源開采存在因果關系。云南雙雁司法鑒定中心和云南省煤礦司法鑒定中心是原被告共同委托的第三方鑒定機構,委托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原告的建筑物受損系山腳樹礦的開采造成,并且損害造成的經濟損失已經進行了評估,被告拒絕賠償于法無據。故請求判決二被告共同賠償原告修復費用和經營損失共計13103570.42元。
精煤公司辯稱,1.原告建設的磚廠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不應受到保護。原告的磚廠無施工許可、開工報告、竣工驗收等工程建設合法審批手續,不具有合法性。原告未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向省級煤炭主管部門進行審批,也未與被告精煤公司下屬的山腳樹煤礦簽訂同意其在采礦區范圍內進行工程建設的協議,其擅自在山腳樹礦采礦區保護范圍內進行工程項目建設,其行為不具有法律正義的屬性,不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2.原告的磚廠違反了國家和省市縣的產業政策,屬于淘汰、關閉的落后產能,已經依法依規予以取締,其繼續存續已不具有合法合理性。根據原盤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盤縣開展取締粘土磚生產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的要求,在2014年7月31日之前,取締全縣范圍內的粘土磚生產。原告的磚廠為20門輪窯,屬于已淘汰的生產工藝,其要求賠償損失無政策依據,不應當得到支持;3.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原告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在庭前準備階段,被告精煤公司要求原告提供財務會計報表、納稅申報表等資料證實其成本、利潤的真實性,但原告并未提供。另外,原告也未提供磚廠的設計圖紙、設計預算、建設施工合同、工程竣工結算清單、產品銷售合同等資料。原告又自行拆除了雙方對賠償存在爭議的建筑物,其存在毀損爭議標的物的故意。原告缺乏有效證據證明其財產受到損害的事實、價值狀況、經營狀況,其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4.原告試圖通過合法手段實現其私利目的,不應得到法律支撐。原告為了給二被告施壓,達到其私利目的,其法定代表人胡小粉多次向省委、省長信箱以及當地政府上訪,盤江鎮人民政府、精煤公司也多次向省信訪辦、省國資委等部門就此事作出匯報。被告精煤公司認為,原告試圖通過合法手段實現其私利目的的行為不能得到支持,否則將造成國有財產損失。
山腳樹礦辯稱,1.原告在本案中應就磚廠建筑物及生產經營場地建設在被告山腳樹礦的采礦權礦界范圍內是否依法辦理相關批準和建設手續、磚窯是否符合行業標準以及是否進行竣工驗收、生產經營的收益支出等涉及案件的主要事實進行必要的舉證證明;2.對于原告提交的兩份鑒定意見書,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使用,人民法院在進行嚴格的審查后對精煤公司的鑒定申請予以準許,并啟動了鑒定程序;3.原告所主張的損失不是被告山腳樹礦所致,原告在山腳樹礦的采礦區范圍內建設磚廠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也違反了國家和省市縣政策的產業規定,其用益物權本身就存在違法性、違規性。且從2010年開始,原告建設的磚廠依照相關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就屬于淘汰取締的經營主體,不存在經營損失,原告的建筑物拆除是基于國家產業政策調整所致,并非是被告山腳樹礦、精煤公司的行為所致,且在磚窯和建筑物拆除時,按工業企業財務制度的規定,原告的固定資產進行資產折舊后基本為零。綜上,被告山腳樹礦不應對原告所主張的損失承擔責任,被告精煤公司作為被告山腳樹礦的上級公司,在被告山腳樹礦不應承擔責任時,其更不應對原告承擔賠償責任。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以下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1.昌盛公司的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精煤公司的企業工商登記查詢信息;2.不予受理告知書。對有爭議的證據,本院認定如下:1.新建鄉鎮企業項目審批表、《盤縣國土資源局關于盤縣昌盛建筑材料制造有限責任公司用地的預審意見》、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二被告對于原告提交的該組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可以作為認定原告建設磚廠時辦理了相關審批手續的依據;2.司法鑒定委托書、盤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涉及工農關系工作項目備案審查表、昌盛公司與山腳樹礦簽訂的《協議書》。被告精煤公司雖然以王文邦未取得公司授權,其行為不能代表公司為由,否認當時山腳樹礦與原告共同委托鑒定機構對原告的損失進行鑒定這一事實,但原告提供的該組證據中除了有代表人王文邦的簽名外,還加蓋有山腳樹礦的印章,在涉及工農關系工作項目備案審查表中,還加蓋有被告精煤公司工農協調辦公室的印章。據此,本院有理由相信委托云南雙雁司法鑒定中心和云南省煤礦司法鑒定中心對相關事項進行鑒定是原被告的真實意思表示,該組證據可以作為認定原被告曾委托鑒定機構對相關事項進行過鑒定的依據;3.王文邦的證人證言,由于王文邦并未作為證人出庭接受詢問,該證據的真實性無法核實,且從內容上看,與上述第2組證據存在矛盾,故該證據在本案中不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4.云南雙雁司法鑒定[2017]云雙鑒字第3607號司法鑒定意見書,該鑒定意見書中的委托鑒定事項為,(1)磚廠建(構)筑物受損程度、受損修復方案及受損修復費用進行鑒定;(2)對磚廠受損損失進行評估鑒定。鑒定機構對原告的輪窯、辦公樓等受損程度給出了相應的鑒定意見,認為輪窯需要拆除重建,辦公樓需要進行相應的修復。對于具體費用,鑒定意見書中記載,由于委托方未提供相關工程建設圖紙和資料,鑒定機構是按照市場法計算重建一個與原告同等規模的磚廠需要的投資金額。而根據雙方的陳述,該磚廠在鑒定時已使用了多年,鑒定機構并未考慮相關生產設備在受損時的折舊率及剩余價值問題,鑒定機構計算出的投資金額顯然不能直接作為認定損失的依據。對于經營損失而言,應當是根據原告的現實經營情況和生產能力作出相應的認定,而鑒定意見書中記載,因委托方未提供磚廠經營財務資料,鑒定機構是根據原告的設計年產量來進行的計算,設計年產量與實際產量不是同一概念,以設計產量計算經營損失缺乏相應的事實依據,故鑒定機構計算出的經營損失亦不能直接作為認定損失的依據;5.云煤司鑒[2017]災害鑒字第(07)號司法鑒定意見書,該鑒定意見書中的委托鑒定事項為,對盤縣昌盛建筑材料制造有限責任公司建筑物發生損害與貴州盤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山腳樹礦采煤活動是否存在因果關系進行司法鑒定。鑒定機構給出的意見為“盤縣昌盛建筑材料制造有限責任公司(昌盛磚廠)建(構)筑物位于盤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山腳樹礦資源開采形成的141822采空區影響范圍內;其地面建(構)筑物受損與山腳樹礦141822采空區資源開采存在因果關系。”。該鑒定意見書中第二部分(煤礦井下采掘作業對地面建(構)筑物影響分析計算)記載,鑒定機構是按照《建筑物、水體、鐵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設與壓煤開采規程》(煤行管字[2000]第81號)中的相關規定和數據,經過計算分析后作出了上述鑒定意見。經查,《建筑物、水體、鐵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設與壓煤開采規程》(煤行管字[2000]第81號)在2017年5月17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國家能源局、國家鐵路局關于印發《建筑物、水體、鐵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設與壓煤開采規范》的通知中已明確廢止。上述鑒定事項的委托日期和鑒定意見的作出日期均在2017年5月17日之后,鑒定機構依據廢止的文件進行鑒定作出的鑒定意見書鑒定依據明顯不足,該鑒定意見書顯然不能作為認定本案事實的證據使用;6.《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關于印發煤炭工業發展十二五規劃的通知》(發改能源(2012)640號)、老屋基礦采礦許可證、老屋基礦礦界與昌盛公司磚廠范圍重疊圖、關于頒發《建筑物、水體、鐵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設與壓煤開采規程》的通知(煤行管字(2000)第81號)、《機械冶金建材行業淘汰落后生產工藝裝備和產品指導目錄(2010年本)》(工產業(2010)第122號)、《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3年修正版)》、關于印發《貴州省墻體材料行業規范條件》的通知(黔經信原材料(2014)19號)、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盤縣開展取締黏土磚生產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盤府辦發(2014)107號)、財政部關于頒發《工業企業財務制度》的通知、磚瓦焙燒窯爐標準(JC982-2005)、關于呈報《盤縣昌盛建筑材料制造有限責任公司可行性研究報告》備案的報告(盤鄉企發(2006)42號)、貴州盤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老屋基礦拐點坐標轉換成果、《關于對貴州盤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主體企業兼并重組實施方案的批復》(黔煤兼并重組辦[2015]1號)、盤江煤電(集團)公司山腳樹礦運輸下山改造巷推進作業流程,二被告提供該組證據擬以昌盛公司建設的磚廠在山腳樹礦采礦權范圍內,其建設時未與山腳樹礦進行協商,也未進行相應的報批手續,且屬于淘汰產能為由,證明山腳樹礦不應對昌盛公司進行賠償,但根據原告提供的證據看,昌盛公司當時建設磚廠有相應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項目審批表等資料,可以認定昌盛公司建設磚廠進行了相應的審批手續。對于二被告辯解昌盛公司建設磚廠未與山腳樹礦進行協商的問題,昌盛公司的磚廠于2007年建成到2017年拆除時長達十年之久,二被告并未提供有效證據證實其曾對昌盛公司建設磚廠的行為提出過異議。相反,在原被告因損害賠償產生爭議后,山腳樹礦還與昌盛公司共同委托鑒定機構對因果關系及損失進行過鑒定。據此,本院有理由相信山腳樹礦當時同意昌盛公司建設磚廠,至少其對昌盛公司建設磚廠的行為不持異議。對于二被告辯解昌盛公司建設磚廠時未向省級煤炭行政主管部門報批的問題,是否報批屬于行政管理的范疇,不能據此來認定昌盛公司建設的磚廠以及昌盛公司的財產是否合法。同理,昌盛公司的磚廠是否屬于淘汰產能,與其財產受損是否應得到賠償之間也不能劃等號。基于上述分析,該組證據與山腳樹礦是否應對昌盛公司進行賠償之間并無直接的關系,故該組證據在本案中均不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7.六盤水宏遠房地產服務有限公司作出的《測量報告》、江西煤礦司法鑒定中心作出的江煤贛司字[2020]第1號司法鑒定報告、江西煤礦司法鑒定中心對盤州市人民法院《關于江煤贛司字[2020]第1號司法鑒定報告的函》的回函、皓天評估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作出的《咨詢回復函》、貴州瑞華亞太房地產土地評估有限公司作出的《工作聯系函》、貴州海通達資產評估事務有限公司作出的《回復函》,該組證據系訴訟過程中被告精煤公司申請對本案的相關事項進行評估鑒定后,本院準許并委托相應的鑒定評估機構所作出。經審查,出具報告和函件的機構具有相應的鑒定評估資質,鑒定評估程序也不存在違反法律法規的情形,在本案中應作為認定相關案件事實的依據;8.國家稅務總局盤州市稅務局出具的信息查詢情況說明以及昌盛公司向稅務部門報送的2015年9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期間的財務報表資料,因無昌盛公司在實際經營過程中形成的原始財務資料相互印證,僅憑上述資料對昌盛公司的經營情況進行認定缺乏客觀性和真實性,故該組證據在本案中不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通過對上述證據的分析與認定,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昌盛公司成立于2007年1月12日,性質為有限責任公司,經營范圍包括矸石磚加工和銷售。該公司經層層報批后,于2006年11月27日辦理完成新建鄉鎮企業項目審批的手續。2007年,原盤縣國土資源局對昌盛公司報送的建設項目用地申請進行審查后,原則同意昌盛公司的用地預審申請。2007年3月13日,昌盛公司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昌盛公司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現其建設的磚廠出現損害情況后與山腳樹礦為損害賠償事宜產生糾紛。2017年3月13日,昌盛公司與山腳樹礦共同委托云南雙雁司法鑒定中心對昌盛公司的建筑物受損的修復費用及經營損失進行評估。2017年5月26日,該鑒定中心作出云南雙雁司法鑒定[2017]云雙鑒字第3607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昌盛公司的建筑物受損修復費用為3446070.42元、經營損失為9657500元。2017年8月28日,昌盛公司與山腳樹礦又共同委托云南省煤礦司法鑒定中心對昌盛公司的建筑物受損與山腳樹礦的采煤活動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進行司法鑒定。2017年9月26日,該鑒定中心作出云煤司鑒[2017]災害鑒字第(07)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盤縣昌盛建筑材料制造有限責任公司(昌盛磚廠)建(構)筑物位于盤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山腳樹礦資源開采形成的141822采空區影響范圍內;其地面建(構)筑物受損與山腳樹礦141822采空區資源開采存在因果關系。”。上述鑒定意見書作出后,昌盛公司與山腳樹礦對于賠償事宜仍未協商一致,昌盛公司遂基于上述鑒定意見提起訴訟。另外,昌盛公司已于2017年自行對其建設的磚廠進行了拆除。審理過程中,精煤公司認為上述鑒定意見不能作為認定本案事實的依據,故申請對以下事項進行鑒定:1.盤州市昌盛建筑材料制造有限責任公司主張受損的位于盤州市小尖山的地面建(構)筑物是否在貴州盤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山腳樹礦的采礦權礦界范圍內;2.盤州市昌盛建筑材料制造有限責任公司主張受損的位于盤州市小尖山的地面建(構)筑物是否與貴州盤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山腳樹礦的采掘活動存在因果關系。若存在因果關系,貴州盤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山腳樹礦的采掘活動占因果關系中的比例系數是多少;3.在存在因果關系的情況下,盤州市昌盛建筑材料制造有限責任公司的損失是多少。其申請鑒定的理由為,云南省煤礦司法鑒定中心進行鑒定時其未參與,程序上不具有合法性,且鑒定依據采用的是已失效的規定,鑒定意見中因果關系的比例系數為多少也不明確。云南雙雁司法鑒定中心鑒定過程中采用的鑒材不具有客觀真實性,鑒定不符合法律法規及行業規范的規定。本院審查后予以準許,啟動了鑒定程序。2019年10月24日,本院委托六盤水宏遠房地產服務有限公司對盤州市昌盛建筑材料制造有限責任公司主張受損的位于盤州市小尖山的地面建(構)筑物是否在貴州盤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山腳樹礦的采礦權礦界范圍內進行鑒定,該公司作出的測量報告中載明盤州市昌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用地7.061畝在貴州盤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山腳樹礦的采礦權礦界范圍內。2019年12月13日,本院委托江西煤礦司法鑒定中心對以下兩項事項進行鑒定:1.盤州市昌盛建筑材料制造有限責任公司主張受損的位于盤州市小尖山的地面建(構)筑物是否與貴州盤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山腳樹礦的采掘活動存在因果關系。若存在因果關系,貴州盤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山腳樹礦的采掘活動占因果關系中的比例系數是多少;2.在存在因果關系的情況下,盤州市昌盛建筑材料制造有限責任公司的損失是多少。2020年6月8日,江西煤礦司法鑒定中心作出江煤贛司字[2020]第1號司法鑒定報告,鑒定意見為:1.盤州市昌盛建筑材料制造有限責任公司磚廠用地范圍在貴州盤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山腳樹礦地下開采的影響范圍內,其地下開采活動引起的地表變形會造成磚廠用地范圍內自西向東66m范圍內部分生產設施受損,位于東部的磚廠辦公樓不在開采影響范圍內。2.根據定性、定量分析,開采12#煤層影響范圍距磚廠用地范圍內西部建(構)筑物邊界31m,對磚廠生產設施不產生影響。磚廠用地范圍內部分生產設施受損主要是開采14#煤層造成的,開采18#煤層時有重復開采影響。3.受開采影響造成的建(構)筑物受損等級:最西側的磚混結構建筑物損壞等級為III級,屬中度破壞;鋼棚結構建筑物損壞等級為II級,屬輕度破壞;磚窯損壞等級為III級,屬中度破壞;辦公樓不受采動影響;煙囪不受采動影響。4.建筑物損壞等級為II級,屬輕度破壞,須進行小修處理;損壞等級為III級,屬中度破壞,須進行中修處理。庭審過程中,本院通知鑒定人員出庭就該鑒定報告接受質詢。鑒定人員在接受質詢時陳述,其作出的鑒定報告分為四個層次,第一層次是昌盛公司的磚廠是否在山腳樹礦的采礦范圍內,第二層次是昌盛公司的磚廠受損是因山腳樹礦開采哪個煤層所致,第三個層次是受山腳樹礦開采而影響的建筑物有哪些以及損害程度,第四個層次是針對建筑物的受損程度給出相應的處理意見。同時,鑒定人員也明確表示,從鑒定的情況看,昌盛公司的磚廠受損與山腳樹礦的采煤活動之間確實存在因果關系,只是對于具體的損失金額,因該鑒定機構不具備相應的損失評估資質,且就目前的現狀也不具備鑒定評估的條件,所以該鑒定機構未對損失金額進行評估鑒定。為了查清案件事實,本院又分別向皓天評估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貴州瑞華亞太房地產土地評估有限公司、貴州海通達資產評估事務有限公司咨詢本案的情況能否對損失金額進行評估,以上三家機構均回復鑒于本案的情況不具備損失評估的條件,無法實施評估工作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盤州市昌盛建筑材料制造有限責任公司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11428元,由原告盤州市昌盛建筑材料制造有限責任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貴州省六盤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余華
人民陪審員胡梅
人民陪審員王蓉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包彥齡
判決日期
2021-0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