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守鎮、山東交運通達客運有限公司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魯民申1392號
判決日期:2021-04-07
法院: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再審申請人姜守鎮因與被申請人山東交運通達客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通達客運公司)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魯01民終948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姜守鎮申請再審稱,(一)原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山東省財政廳魯財建[2016]103號、濟南市財政局濟財建指[2017]6號文件明確規定,中央財政逐級下達撥付的358.54萬元,系對平陰縣2016年度農村客運實際消耗燃油的補貼,該燃油補貼隨四級財政指標文件逐級下達,于2017年到達企業,但到賬時間并不能改變財政補貼的性質、用途和補貼年度,而且代理人已向財政部、交通運輸部核實,涉案款項確系2016年度的燃油補貼,申請人有權主張該補貼。二審判決認定系2017年度消耗燃油的補貼,嚴重錯誤。(二)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為進一步查明燃油補貼年度等基本案件事實,申請人在原一審、二審中均申請人民法院向平陰縣財政局、交通局調取證據,但原審未予調取,被申請人當庭提交證據,申請人庭后補充提交反駁證據,原一審未組織質證,二審法院亦未予糾正,審理程序嚴重錯誤。(三)原判決適用法律確有錯誤。《解除客運經營合同協議書》《融資經營客車回購協議》和《車輛價格回購明細表》均系被申請人單方打印制作,并針對上百人重復使用,顯然系格式條款。原審判決未依法審查,認定其有效,適用法律錯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五、六項的規定申請再審。
通達客運公司提交書面意見稱,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申請人的申請再審理由不能成立,請依法駁回其再審申請
判決結果
駁回姜守鎮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王永起
審判員張光榮
審判員程林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柴華
書記員王亞男
判決日期
2021-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