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桂云與北京市昌平區醫院醫療損害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京0114民初9366號
判決日期:2021-04-07
法院: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王桂云與被告北京市昌平區醫院(以下簡稱昌平區醫院)醫療損害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桂云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家博、景成坤,被告昌平區醫院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旭、劉凱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王桂云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昌平區醫院賠償原告醫療費153118.89元、誤工費47546元、護理費11340元、交通費38000元、住宿費4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4200元、必要營養費10000元、病歷復印費43.2元,上述費用請求按照35%的比例賠償,合計93886.83元;2.判令昌平區醫院賠償原告腎源費用536000元;3.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原告于2016年5月15日在被告昌平區醫院就醫時造成人身損害。2017年7月份,原告和被告因醫療損害責任糾紛訴至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2017年11月24日,北京市博大司法鑒定所作出京博司【2017】臨鑒字第0893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被告醫院在對原告的診療行為存在醫療過失,其過失與王桂云的損害后果之間存在一定因果關系,醫方的責任程度為次要責任。2018年7月13日,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做出(2017)京0114民初3400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被告按照35%的比例負擔原告已發生的醫療費、移植腎源費用、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殘疾賠償金、復印費等各項損失。原告當時病情尚未穩定,需要繼續治療。現要求被告賠償原告繼續治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誤工費、營養費、交通費等損失。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向法院提起訴訟,望判如所請。
昌平區醫院辯稱,第一,對于患者目前的狀況,我們醫院在此表示很遺憾。第二,對于對方的第一項訴訟請求,我們的意見是愿意依據法律和事實承擔我們應當承擔的責任,對于對方所提出的第二項訴訟請求,無法律和事實依據,我院不同意給予賠償。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6年5月15日,王桂云主訴“停經15+1周,陰道出血伴下腹痛1天”入住昌平區醫院,診斷為G4Pl宮內孕15+1周,妊娠合并甲狀腺功能減退,瘢痕子宮,難免流產。在昌平區醫院行保胎治療13天后,陰道出血癥狀間斷出現,診斷難免流產。2016年5月28日,王桂云中途結賬,再次入昌平區醫院后行中期引產。2016年5月30日,王桂云胎兒娩出后胎盤一直未排出,行清宮術后大量出血,當日行全子宮切除術+瘢痕剔除術+腹腔引流術,術后轉入ICU治療,因腎功能持續惡化,間斷給予床旁血濾治療。2016年6月9日,王桂云從昌平區醫院出院,當天轉入北京大學人民醫院繼續住院治療。2016年6月23日,王桂云在北京大學人民醫院行開腹探查術+血腫清除術+腸粘連松解術。2016年7月28日王桂云出院,出院診斷:1.慢性腎小球腎炎1)IgA腎病(局灶增生性),2.急性腎損傷1)血栓性微血管病(腎損傷)2)腎小管間質腎病3)腎性高血壓,3.子宮全切術后,4.出血性休克,5.DIC,6.孕16周(宮內孕16周,妊4產1引產后),7.胃食管返流病,8.產后即時出血,9.胎盤粘連伴出血,10.胎盤植入伴出血,11.妊娠合并甲狀腺功能減退,12.瘢痕子宮,13.剖宮產瘢痕妊娠,14.腎功能不全1)氮質血癥,15.心肌損害(急性),16.代謝性酸中毒。出院醫囑為繼續藥物治療、定期復查等。
2017年7月,王桂云以醫療損害責任糾紛為由將昌平區醫院訴至本院。在該案審理過程中,王桂云申請對昌平區醫院的診療行為是否存在過錯,如存在過錯,與王桂云的損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關系,如有因果關系參與度如何進行鑒定,以及對王桂云的傷情進行傷殘等級、誤工期、護理期、護理依賴程度、營養期、后續醫療依賴程度、醫療項目及費用參考進行鑒定。經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搖號,本院依法委托北京博大司法鑒定所進行鑒定,2017年11月24日,北京博大司法鑒定所出具京博司鑒所[2017]臨鑒字第0893號《司法鑒定意見書》。該《司法鑒定意見書》載明如下內容:“五、分析說明(一)關于王桂云的損傷后果情況。……目前王桂云遺留的子宮切除、腎功能不全及相關并發癥為其損害后果。(二)關于醫方對王桂云的診療行為的評價。……綜上所述,醫方診療過程中上述的缺陷與不足已構成醫療過失,其過失與王桂云的損害后果存在一定因果關系。(三)關于醫方醫療過失與被鑒定人王桂云損害后果之間的責任程度分析。……考慮到本病的發生發展特點,也考慮到醫方的技術條件(不具備動脈栓塞等介入技術條件),結合王桂云的自身情況和醫方上述醫療過失情況,綜合分析認為,醫方的責任程度建議為次要責任。(四)關于傷殘等級鑒定。被鑒定人王桂云腎功能不全,2016年6月9日-2016年7月28日住院期間肌酐:390-263umol/L,2017年10月8日肌酐為201umol/L,腎小球濾過率為25.56ml/min·l.73㎡,依據《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附錄B.28,CKD腎功能損害分期為4期,腎功能重度下降,依據兩院三部《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5.4.4.4之規定,構成X級殘疾。被鑒定人王桂云子宮全切術后,依據兩院三部《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5.7.5.4之規定,構成X級殘疾。(五)關于誤工期、護理期、營養期鑒定。被鑒定人王桂云的損傷,依據GA/T1193-2014《人身損害誤工期、護理期、營養期評定規范》8.8及附錄A.6、A.8之規定,建議其誤工期、營養期24個月,護理期為6個月。(六)關于護理依賴。被鑒定人王桂云其日常生活活動能力項目評分總分值在61分~100分之間,依據GB/T31147-2014《人身損害護理依賴程度評定》4.2.1.2之規定,其護理依賴程度屬于無護理依賴。(七)關于后續醫療依賴程度、醫療項目及費用。被鑒定人王桂云目前遺留腎功能重度下降等情況,需要定期檢查和治療,因其后期病情的發展、預后存在不確定因素,其具體的后續醫療依賴程度、醫療項目及費用目前無法明確評估,建議以臨床實際發生的合理性治療及費用為準。六、鑒定意見1.北京市昌平區醫院在對王桂云的診療行為存在醫療過失,其過失與王桂云的損害后果之間存在一定因果關系,醫方的責任程度建議為次要責任。2.王桂云的傷殘等級為人體損傷致殘程度一個X級殘疾和一個X級殘疾。3.王桂云的誤工期為24個月,營養期為24個月,護理期為6個月。4.王桂云目前無護理依賴。5.王桂云的后續醫療依賴程度、醫療項目及費用詳見分析說明(七)。”
2018年7月13日,本院作出(2017)京0114民初3400號民事判決書,認定昌平區醫院對王桂云合理范圍內的損失承擔35%的賠償責任。王桂云稱判決后其又進行了后續治療,故再次起訴至本院,訴訟請求如上。
經本院核實,王桂云分別在北京市昌平區中醫醫院、北京昌平普德中醫藥研究所西環里中醫門診部、中國中醫科學院西苑醫院、北京大學第一醫院、北京昌平同康中醫門診部、昌平區醫院、首都醫科大學附屬北京友誼醫院、北京市昌平區南口醫院、北京大學人民醫院、北京聯科中醫腎病醫院、北京市昌平區南口鐵路醫院等醫療機構進行了后續康復治療及門診復查,其在各個醫療機構支出的扣除醫保報銷后自費部分的醫療費用如下:1.在北京市昌平區中醫醫院支出費用168.37元;2.在北京昌平普德中醫藥研究所西環里中醫門診部支出費用288.51元;3.在中國中醫科學院西苑醫院支出費用993.31元;4.在北京大學第一醫院支出費用60元;5.在北京昌平同康中醫門診部支出費用177.31元;6.在昌平區醫院支出費用151.74元;7.在首都醫科大學附屬北京友誼醫院支出費用25812.87元,復印病歷支出復印費43.2元;8.在北京市昌平區南口醫院支出費用13427.66元;9.在北京大學人民醫院支出費用17299.68元;10.在北京市昌平區南口鐵路醫院支出費用20373.92元。
2019年3月5日至3月30日,王桂云在北京聯科中醫腎病醫院住院25天,住院治療期間共計支出住院費用36112.17元,均為個人自費支付。2019年9月13日至30日,王桂云在首都醫科大學附屬北京友誼醫院住院17天,在該院住院期間進行了腎移植手術,共計支出住院費用88279.34元,其中個人自費部分金額為28793.37元,出院醫囑載明:1.全休肆周,合理飲食,不適隨診;2.出院后壹周門診隨診、復查;3.監測移植腎功能及血藥濃度,注意保護移植腎功能。王桂云稱在接受腎移植手術時還支付了腎源費用536000元,主張昌平區醫院賠償該筆費用,關于腎源費用的支出王桂云并未提交相關的醫療費用票據予以證明。腎移植手術后,王桂云在北京博富瑞基因診斷技術有限公司進行病毒檢測支出了檢測費用400元,在北京友誼仁博大藥房有限責任公司購藥支出了藥費8050元。
王桂云稱其原在駕校上班,自2016年開始因身體狀況無法正常工作,現已失業,主張按照2019年度北京市農林牧漁業職工年平均工資95092元計算支付其6個月的誤工損失47546元。
王桂云住院期間其丈夫紀勝勇與家政服務公司簽訂了《生活服務協議》雇傭護理人員對其進行護理,支出了護理費2340元。王桂云稱其出院后另雇保姆進行護理支出了6000元費用,親屬也對其進行了護理另行主張了3000元護理費用。關于雇傭保姆和親屬對其進行護理支出的費用,王桂云并未提交相關證據予以證明。
經本院詢問,王桂云稱其主張的住宿費為住院期間家屬為陪護而在附近旅館住宿的費用,交通費為門診治療及住院期間往返的費用,關于該兩項費用王桂云亦未提交相關證據予以證明。
王桂云主張住院伙食補助費按每天100元的標準進行計算,兩次住院共計42天,主張該部分費用為4200元,營養費為自己估算的數額,最終由法院進行酌定。
上述事實,有(2017)京0114民初3400號民事判決書、醫療門診收費票據、病歷復印費票據、北京聯科中醫腎病醫院住院病歷、首都醫科大學附屬北京友誼醫院住院病歷、住院收費票據、病毒檢測費發票、藥費發票、《生活服務協議》及雙方當事人的當庭陳述等證據在案佐證
判決結果
一、北京市昌平區醫院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賠償王桂云各項費用共計61492.24元;
二、駁回王桂云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099元,由王桂云負擔9113元(已交納);由北京市昌平區醫院負擔986元(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張傳京
人民陪審員潘素梅
人民陪審員王萬玲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楊蕊
判決日期
2021-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