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新建業廣告裝飾有限公司與東風本田汽車有限公司等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7)京0108民初27326號
判決日期:2021-04-07
法院: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武漢新建業廣告裝飾有限公司(下稱新建業公司)與被告北京國機隆盛汽車有限公司(下稱國機公司)、被告北京德成置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下稱德成公司)、被告東風本田汽車有限公司(下稱本田公司)侵害著作權糾紛一案,本院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新建業公司法定代表人鄭開春、委托訴訟代理人張玉瑞,被告國機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李琦、李昀鍇,被告本田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郭秀生、杜巍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德成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進行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新建業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國機公司立即停止被訴侵害著作權行為;2.三被告共同向新建業公司賠償經濟損失15萬元。事實和理由:新建業公司受本田公司委托設計本田汽車4S店的建筑效果圖和代理設計CAD圖。新建業公司后將CAD圖的設計轉包給武鋼設計院并約定其享有CAD圖的著作權。本田公司在未取得本田汽車4S店建筑作品著作權的情況下,授權包括國機公司在內的各地經銷店使用前述圖紙建設4S店,德成公司和國機公司則實際建設4S店(下稱涉案4S店),三被告的行為共同侵害了新建業公司對本田汽車4S店這一建筑作品享有的著作權。
國機公司辯稱,不同意新建業公司全部訴訟請求,主要理由為:1.在本田公司委托新建業公司設計本田汽車4S店之前,國內已出現較多該4S店中的建筑特征,故本田汽車4S店的CAD圖、效果圖均不具有獨創性。2.即便本田汽車4S店的CAD圖或效果圖構成建筑作品,新建業公司也不享有著作權。3.涉案4S店的設計圖系本田公司向國機公司提供。
德成公司未向本院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本田公司辯稱,不同意新建業公司全部訴訟請求,主要理由為:1.新建業公司主張的CAD圖是圖形作品而非建筑作品,且未證明效果圖系其創作。2.即使CAD圖可以作為建筑作品的表現形式之一,涉案CAD圖也不具有獨創性,不構成作品。3.本田公司與新建業公司未明確約定CAD圖的著作權歸屬,但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一致同意著作權歸屬本田公司。4.本田公司未向國機公司提供過新建業公司設計的CAD圖。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結合舉證質證情況、當事人陳述,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一、關于新建業公司主張的作品
(一)新建業公司主張的作品類型及對應載體
新建業公司明確在本案中主張的作品包括本田汽車4S店的CAD圖和效果圖兩部分,認為根據我國著作權法及國際公約,建筑作品產生過程中的任何載體呈現的作品均為建筑作品,即建筑物設計圖、模型和建筑構筑物均為建筑作品,故涉案CAD圖紙和效果圖紙均為建筑作品。
關于效果圖,新建業公司提交其與本田公司于2004年簽訂的《東風本田汽車(武漢)有限公司4S店設計合同書》(下稱《設計合同書》)復印件,以及本田公司《特約銷售服務店建設文件》(下稱《建設文件》,附件二中含本田汽車4S店效果圖),并明確該圖即其在本案中主張的效果圖。
關于CAD圖,新建業公司提交:1.其和武漢鋼鐵設計研究院(乙方)(下稱武鋼設計院)于2004年7月18日簽訂的《關于“東風本田汽車(武漢)有限公司特約銷售服務店”建筑結構設計的合同》(下稱《建筑結構設計合同》)復印件。2.《建設文件》(附件二中含4S店正立面圖、正側面圖等建筑結構設計圖)。3.其向湖北省版權局申請著作權登記時提交的備案光盤,其中含本田汽車4S店的CAD圖。新建業公司明確其主張的CAD圖包含《建設文件》附件二中的4S店正立面圖、正側面圖等建筑結構設計圖,該CAD圖與武鋼設計院根據《建筑結構設計合同》設計并向其交付的圖冊中的人工手繪圖,其備案的CAD圖均一致。
國機公司、本田公司均不認可本田汽車4S店的CAD圖和效果圖構成建筑作品;國機公司認為,根據著作權法實施條例規定,建筑設計圖、建筑模型和建筑物分別對應不同的作品類型,建筑作品僅限于建筑物構筑物本身,而新建業公司并未實際建設建筑物,故不能主張建筑作品著作權。本田公司則指出,建筑作品僅指建筑物,即便CAD圖和效果圖構成作品,其作品類型應分別對應圖形作品、美術作品。
(二)新建業公司認為其主張的建筑作品的獨創性體現
新建業公司認為,本田汽車4S店是結合本田公司的企業特色,使用大跨度鋼構和大面積玻璃材料設計元素,形成的一座結構獨特、現代簡潔,滿足了本田公司要求而又與眾不同的汽車銷售店的建筑作品。故以CAD圖和效果圖為載體的建筑作品獨創性主要體現在:第一,根據建筑物模數遞減形成四種不同規格,均包括了單跨門鋼架、雙跨門鋼架等結構,含汽車展廳空間(下稱展廳)和汽車維修空間兩大部分,這些核心設計要素使得該建筑作品在功能劃分、內外結構、空間尺寸、裝飾元素、構件色彩上均具有唯一特色。第二,展廳正面是一個三面立體方盒結構的建筑物,其結構形式為圓柱與玻璃交替組合的透明空間;正面其中一側為維修通道;離地5米上端的銀灰色部件貫穿整個展廳上部,設置統一的文字內容“東風HONDA+東風本田汽車特約銷售服務店+”,保證了正面視覺特征的唯一性。第三,展廳側面軸的立面結構特點是非對稱結構的建筑物,前后端的不同設計體現出了獨特的視覺特征。第四,展廳正面的圓柱外側伸長出的鋼架裝飾構件造型,二者互為補充和變化;圓柱正立面設計平行斜拉和垂直直拉的裝飾構件上下兩組,形成上下錯落,前后穿插,左右平行的造型結構,凸顯出建筑物獨特的裝飾元素;在圓柱正立面的裝飾鋼架結構離地不同尺寸處,設計上下連接的四條圓鋼管,左右連接在裝飾斜支撐上,使得兩組平行圓鋼管成為一個整體用于負重外掛的廣告標識牌。第五,展廳正面頂部向外的水平挑梁構件亦使得建筑物上部變得豐富現代,不同于一般的建筑物檐口設計。第六,建筑物外立面廣告牌設計為三個立面不同文案表現,其結構、材質、安裝位置等均保證了本田公司視覺形象的一致性和完整性。
國機公司、本田公司均認為CAD圖和效果圖不具有獨創性;國機公司認為,新建業公司主張的空間造型、平行結構、斜拉造型等建筑特征,均屬于建筑施工方案,體現的是其實用價值,且屬于常見的建筑要素,未體現出獨創性。本田公司則認為,新建業公司主張的建筑物特征屬于公共領域內容,不具有獨創性,不構成作品,具體意見如下:展廳前后相連的兩個立方體結構是最常見的建筑物空間造型;挑懸、三角斜拉結構均為鋼桁架結構,且前者是最常見的鋼結構力學造型之一,并有專門的國家標準;多組平行結構系橫向、豎向鋼管相連形成經緯交織的欄桿狀結構,以及檐口要素,均為最常見的房屋結構或造型;本田廣告標識牌為常見矩形結構,亦無任何獨創性;而新建業公司所稱建筑物尺寸、功能區域劃分、特定建筑材料,多組平行結構的功能,以及廣告牌懸掛高度、安裝位置、材質等,均非著作權法保護的對象。國機公司、本田公司未就其所稱本田汽車4S店建筑特征系常見的房屋結構或造型,且有相應的國家標準等提交證據。
二、與涉案CAD圖和效果圖著作權歸屬相關的事實
為證明其對CAD圖和效果圖享有著作權,新建業公司提交如下證據:
1.《設計合同書》復印件,約定:乙方受甲方委托,代理設計本田公司的銷售、備件、售后和信息反饋于一體的(4S店)形象設計和建筑結構設計項目;乙方負責設計、修改和印前工作包括1)4S店的形象設計包括大型網點,中型網點和小型網點規劃共三大系統,12個單項150個子項(見附件),2)4S店的建筑結構設計包括兩大系統,共5個單項18個子項(見附件);所有設計、修改、審定工作必須在2004年7月22日前完成。《設計合同書》上有本田公司委托代表蔣玉濱、梶誠之簽字,新建業公司合同專用章簽章。
《設計合同書》附件一、四分別為4S店形象設施設計目錄、建筑結構設計目錄,均提及“此部分全部為東風本田4S店建筑物的建筑結構接點系數材質要求等系統的設計,供建設方在具體建設中的參考方案,并結合當地的地質取樣規劃用地和市政規劃等需要進行適當的調整……”,內容包括展廳、維修車間等部分的系統和結構。附件二B1部分為4S店建筑物設計規范,包括4S店建筑物平面圖、4S店建筑物展示廳平面圖、4S店總建筑物鳥瞰圖、4S店建筑物效果圖(白天/晚上)、4S店正立面圖、4S店正側面圖、4S店展廳效果(白天/晚上)。附件五為涉及設計費用表,其中第二部分為形象設計費284500元,第三部分為結構設計費95000元,第四部分為代理費42450元。
2.《建設文件》,其中有“遍布全國的東風本田特約銷售服務店……”“各地特約銷售服務店按當地設計要求而完成的設計圖紙,以郵件及A3圖紙方式報本田公司審核”等表述,重要說明處載明“本文件所提供的結構、建設圖紙和電子文件均為東風本田汽車特約銷售服務店的受控文件,是東風本田汽車特約銷售服務店的基礎性文件。各地經銷商所委托的設計院必須依據各地當地地質條件及自然條件重新復核結構構件,以確保特約銷售服務店的安全性和統一性。”建設說明處附豎式、橫式店面效果圖,豎式店面鳥瞰圖,豎式、橫式店面平面圖、立面圖等。《建設文件》封底載明“本書版權為東風本田汽車(武漢)公司所有”;所附光盤中有新建業公司主張的本田汽車4S店的CAD圖和效果圖;《建設文件》所附圖冊原件為人工手繪圖紙,其上有武鋼設計院署名、設計階段、設計日期等內容。
新建業公司稱《建設文件》及所附光盤中的建筑物平面圖、立面圖等建筑結構設計圖即CAD圖的輸出件,其中的建筑面積、建筑結構、特點和工藝標準與圖冊中的人工手繪圖紙的內容均一致,存在一些細節上的差異系因部分細節的設計因建筑后期落地需進行修改所致;另外,封底的版權標識是應本田公司要求添加印刷的,表明本田公司保留對《建設文件》的復制權,但并非對建筑作品著作權的約定。
3.本田公司(甲方)和新建業公司(乙方)于2004年6月簽訂的《東風本田汽車(武漢)有限公司特約銷售服務店鋼結構設計合同書》(下稱《鋼結構設計合同書》)復印件,約定:乙方受甲方委托,代理設計本田公司的銷售、備件、售后和信息反饋于一體的(4S店)建筑物結構設計項目;乙方負責設計、修改的工作包括4S店的結構設計兩大系統,共5個單項18個子項;所有設計、修改、審定工作必須在2004年7月20日前完成;合同總金額為95000元。《鋼結構設計合同書》上有本田公司委托代表蔣玉濱、梶誠之簽字,新建業公司合同專用章簽章。
為證明蔣玉濱、梶誠之系本田公司員工,簽字系真實,新建業公司另提交(2018)京國信內經證字第1202號公證書,顯示其通過百度網搜索本田公司官網并進入后,其中一篇報道中提及梶誠之、蔣玉濱分別是本田公司銷售部部長、副部長。
4.《建筑結構設計合同》復印件,約定:乙方受甲方委托,設計本田公司特約銷售服務店建筑結構及施工的CAD圖;甲方應在合同簽訂日確定設計圖紙的建筑外觀的形象方案,乙方應根據甲方的推進計劃,準時、全部地完成設計工作;乙方只負責設計工作,各地服務店的施工圖紙必須在當地建筑設計院二次設計,并由設計院簽字、蓋章,且由本田公司確定;合同總金額為20萬元;甲方在支付完合同總額后,乙方為建筑物設計的CAD圖的所有權和修改權由甲方擁有。《建筑結構設計合同》上有新建業公司和武鋼設計院簽章。新建業公司稱因其無設計建筑鋼結構的資質,故委托武鋼設計院設計CAD圖。
5.本田公司(甲方)與新建業公司(乙方)簽訂于2004年10月27日的《東風本田汽車(武漢)有限公司特約銷售服務店圖紙咨詢合同書》(下稱《圖紙咨詢合同》),約定:乙方負責特約銷售服務站已完成的CAD圖的咨詢和培訓工作;乙方只負責咨詢工作,各地服務店的施工圖紙必須在當地建筑設計院二次設計,并由設計院簽字、蓋章,且由本田公司確認;合同總金額為339860元,合同價格包括本田公司的模型制作費。《圖紙咨詢合同》有本田公司委托代表蔣玉濱、梶誠之簽名和新建業公司簽章。
6.湖北省版權局頒發的著作權登記證書,作品名稱:東風本田汽車4S店結構圖【結施-1】至【結施-11】、【建施-1】至【建施-7】;作品類型均為“工程設計作品”,作者和著作權人均為“新建業公司”,作品完成日期均為2004年7月,作品登記日期均為2008年2月1日。
7.湖北省版權局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田公司發出的《關于妥善解決著作權糾紛的函》(下稱投訴函)記載:新建業公司向湖北省版權局投訴,稱其對其創作的4S店工程設計圖享有著作權,本田公司未經許可,在建設4S店過程中,授權各地特約經銷商按新建業公司提供的4S店工程設計圖及相關文件施工建設4S店,建成400余家本田汽車4S店,侵害了新建業公司著作權。為證明投訴函的真實性,新建業公司同時提交湖北省版權局于2017年9月25日出具的《關于處理武漢新建業廣告裝飾有限公司投訴有關情況的說明》(下稱《說明》),該《說明》就新建業公司于2013年8月向湖北省版權局投訴本田公司侵害其著作權以及湖北省版權局就此發出投訴函的過程進行了陳述,并確認投訴函復印件的真實性。
8.《特約銷售服務店建設標準》(下稱《建設標準》),封底載明:“本書版權為本田公司所有”“新建業廣告設計制作”字樣,其中有本田汽車4S店建筑物的平面圖、立面圖、效果圖、鳥瞰圖等;《建設標準》有蔣玉濱、劉德振、李志廷簽字,落款時間2004年11月9日。
9.本田公司于2004年7月向新建業公司支付設計費的發票、付款憑證等,金額總計為9.5萬元。
10.武漢友芝友漢口汽車服務有限公司(下稱友芝友公司)在(2014)鄂江岸知民初字第33號案件中提交的證據清單,該案由新建業公司提起訴訟,新建業公司認為,友芝友公司提交的《特約銷售服務合同》說明所有本田汽車4S店均遵守本田公司設計標準。新建業公司稱其已撤回該案訴訟,但表示其并非因權屬問題而撤訴。
11.證人湖北省版權局版權保護中心工作人員鄧軍的出庭證言。鄧軍稱其并未經辦前述圖紙的著作權登記工作,并說明了該中心辦理著作權登記需要提交的材料和辦理程序。在法庭詢問該中心辦理著作權登記時如何審查著作權歸屬時,鄧軍表示主要會進行形式審查,對委托作品會審查合同原件和復印件是否一致,并對合同原件中的合同名稱、當事人、著作權歸屬的約定等進行審查;就前述著作權登記,則僅審查了《建筑結構設計合同》的原件,未審查其他合同。鄧軍一并提交新建業公司進行著作權登記時提交的包括由新建業公司制作的光盤(含CAD圖)在內的申請材料。
12.本田汽車4S店設計的定版圖紙,其上有劉德振、李志廷等人的簽字,落款時間為9月11日。新建業公司稱該圖紙系其通過傳真,與本田公司日本總部就本田汽車4S店設計進行溝通的體現,日方雖提供意見供其修改,但圖紙系其獨立創作。對于定版圖紙的簽收時間為何晚于本田公司向其支付設計費的時間,新建業公司解釋其已于2004年7月完成并如期交付了CAD圖,定版圖紙系根據本田公司意見并經其同意后進行的后期修改,但修改僅涉及對內部空間的調整,不涉及對CAD圖的實質修改。
13.《關于支付“特約銷售服務店”建筑結構版權使用費的函》《請求解決著作權糾紛的說明》,兩份材料均系新建業公司單方向本田公司有關人員發出,聲明其對本田汽車4S店享有建筑作品的著作權。
經詢,新建業公司稱建筑設計一般包括外觀設計、工程結構設計和落地設計三個步驟;因其沒有進行結構設計的資質,故本田汽車4S店系由其進行外觀設計形成效果圖,再委托武鋼設計院根據該外觀設計對地下、地面、空間結構、材料、尺寸、工藝標準、頂部處理等進行設計形成CAD圖。CAD圖僅是基礎圖紙,因各地抗震、地質、抗風、消防等條件均不同,故本田汽車4S店如要進行實地建設時需在CAD圖的基礎上,根據當地的地質地貌進行結構、抗震等落地設計,但落地設計只是將CAD圖進行細化或微調,并非著作權意義上的創作。為此,新建業公司提交《建設標準及設計圖紙改善提案》,其中提及汕頭等地本田汽車4S店的改善,稱據此可說明全國各地其他地區的本田汽車4S店建設過程中存在改善CAD圖的情形。
新建業公司另明確其無法提交《設計合同書》《鋼結構設計合同書》《建筑結構設計合同》三份合同原件,但《建筑結構設計合同》存在原件這一事實可以通過鄧軍的證人證言印證;并指出,這些合同雖無法直接證明其對涉案CAD圖和效果圖享有著作權,但《建筑結構設計合同》中“CAD圖紙的所有權”應理解為包括CAD圖的著作權,且從本田公司僅向新建業公司支付9.5萬設計費,而新建業公司向武鋼設計院支付20萬設計費為也可看出該20萬包括了購買CAD圖的版權費用。因此,新建業公司對本田汽車4S店的CAD圖、效果圖以及根據圖紙建成的建筑物享有全部著作權。對于武鋼設計院是否能就《建筑結構設計合同》中“CAD圖紙的所有權”進行解釋,新建業公司稱該院經過改制已經不存在,且其承繼主體無法出具相關證明,故無法進行解釋。
國機公司否認《設計合同書》對本田汽車4S店的著作權歸屬進行約定,另對新建業公司提交的上述證據發表如下主要意見:第一,新建業公司未提交前述三份合同原件,故不認可其真實性。第二,著作權登記并未經實質性審查,不能作為確定作品權屬之證據。第三,湖北省版權局未對本田公司是否侵權作出確認。第四,《建設標準》的原件和復印件不符,且無法確定形成時間,不確定在其上簽字的三人是否為本田公司負責人。第五,《建設文件》的原件和復印件不符,復印件的CAD圖中的汽車入口、空壓機室等設計未在原件中出現,原件中的無機房提升機等設計則在CAD圖中未出現;《建設文件》中的效果圖與新建業公司主張的效果圖存在顯著差異;所附本田汽車4S店圖冊的原件上署名為武鋼設計院,并非新建業公司。第六,友芝友公司提交的證據清單中含有境外建店文件,可說明新建業公司并非著作權人。第七,鄧軍的證人證言與其提交的材料存在矛盾。第八,定版圖紙中的簽收時間晚于新建業公司應交付日期和本田公司支付設計費的時間,不符常理。
本田公司對前述證據發表如下主要意見:第一,本田公司僅與新建業公司簽訂《鋼結構設計合同書》《圖紙咨詢合同》,但不能由此證明新建業公司對本田汽車4S店享有著作權。第二,《建設文件》的署名和版權聲明,以及本田公司員工在定版圖紙上的簽字,均說明本田汽車4S店的相關著作權歸屬本田公司。第三,著作權登記僅進行形式審查,故登記證書不能證明新建業公司享有建設施工圖和結構圖的圖形作品著作權,即便其享有著作權,也僅及于建設施工圖和結構圖。第四,本田公司收到湖北省版權局相關的函件后向其進行了相關說明,但沒有和新建業公司聯系過。
為證明其享有本田汽車4S店的相關著作權,本田公司提交形成于2003年的臺灣地區本田汽車4S店圖片冊復印件,稱由此可見中國地區本田汽車4S店的主要特征是由其參考臺灣地區4S店自行設計的;同時明確其無法證明所提交的圖片冊系從臺灣地區獲得以及如何獲得。新建業公司認為該證據無原件且系日文,故不認可真實性和證明目的;國機公司則均予以認可。
三、與新建業公司主張的三被告侵害著作權相關的事實
新建業公司主張涉案4S店侵害其就本田汽車4S店CAD圖和效果圖享有的從平面到立體的復制權。
(一)新建業公司對涉案4S店進行的相關公證
1.(2017)京國信內經證字第2005號公證書(于2017年4月5日制作,下稱第2005號公證書)記載:該公證處公證員和公證人員與新建業公司委托代理人于當日至位于北京市海淀區西北旺鎮百旺綠谷汽車園“東風本田汽車國機隆盛特約銷售服務店”,并對涉案4S店建筑外觀進行拍攝。涉案4S店為長方形鋼架玻璃結構建筑,建筑外部偏上方有東風本田圖文標識。
2.(2017)京精誠內經證字第2387號公證書(于2017年7月14日制作,下稱第2387號公證書)對新建業公司委托代理人瀏覽相關網站的過程進行保全,顯示在酷6網、愛奇藝網中分別搜索與國機隆盛思鉑睿交車儀式相關的視頻并點擊播放,視頻中顯示國機隆盛4S店建筑物外觀和內部結構,建筑物外觀同第2005號公證書中的圖片。
3.(2017)京精誠內經證字第2388號公證書(于2017年7月14日制作,下稱第2388號公證書)對新建業公司委托代理人瀏覽相關網站的過程進行保全,顯示在百度網中搜索“國機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點擊進入國機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官網,查看新聞中心主題下的文章,發布于2016年9月14日的“中國汽車流通協會PDI工作調研組走進國機汽車4S店”一文提及該活動發生于2016年9月2日,文章配圖顯示涉案4S店部分建筑外觀。后搜索“國機隆盛”,點擊進入汽車之家網,頁面上方出現“國機隆盛”字樣以及涉案4S店建筑物圖片,查看公司介紹部分,顯示有涉案4S店外景、休息區、新車展示、維修間等圖片。后在百度網圖片中搜索“國機隆盛”,出現多張涉案4S店建筑物外觀的圖片。太平洋汽車網、搜狐汽車網等網站中與國機隆盛相關的文章配圖中亦有涉案4S店建筑物外觀的圖片。
新建業公司稱,從前述公證書看,涉案4S店建筑物外觀顯示其作品空間、挑懸、倒三角形斜拉造型,多組的平行結果和獨特的檐口要素均與CAD圖、效果圖中的對應部分一致。
國機公司認可前述公證書中的涉案4S店為其建造和經營,但認為涉案4S店的外觀與新建業公司主張的作品不構成相同或實質性相似;認為第2387號、第388號公證書中的視頻、圖片均非其上傳,也未完整展示建筑物外觀,且視頻和圖片中的4S店外觀與涉案4S店現在的外觀存在明顯差別。
新建業公司另根據其提交的本田公司官網顯示的《東風本田特約銷售服務店申請指引》關于本田汽車4S店的投資、建店規模分類的規定,以及《東風本田特約銷售服務店申請表》與本田汽車4S店資產證明相關的內容,認為涉案4S店系國機公司100%出資建設且建店規模為A類,如該店非其自有,也是其租用后使用。國機公司對此認為,本田公司官網中的申請指引是2017年的內容,無法與建設于2005年的涉案4S店建立聯系。
(二)新建業公司就CAD圖、涉案4S店設計圖以及涉案4S店的建筑特征進行的比對
本案訴訟中,經法庭釋明,國機公司明確其不向法院提交涉案4S店的設計圖;后經新建業公司申請,本院依法向北京市規劃委員會海淀分局(下稱海淀規劃委)調取涉案4S店的設計圖。該圖紙記載涉案4S店規劃許可證的建設單位為德成公司,新建業公司稱建設單位即建筑物的建設者和原始所有權人;其中內容為涉案4S店的平面圖、立面圖等建筑結構設計圖。新建業公司據此對其主張的CAD圖、涉案4S店設計圖和涉案4S店建筑特征進行比對,認為三者在平面與空間的基本關系、展廳正面關系、側面關系、結構關系、挑檐處均相同。
國機公司和本田公司均不認可上述比對結果;經本院釋明,德成公司在其提交的書面說明中明確其不再對訴爭作品進行比對。
(三)與三被告關系相關的事實
關于本田汽車4S店的建設流程,國機公司稱一般要經過本田公司給予建設標準,建設者履行報批等手續,本田公司給予建設指導,建設者進行實地調整建設等環節;并稱涉案4S店的設計方案是由本田公司提供。本田公司確認包括涉案4S店在內的全國各地本田汽車4S店的外觀均根據其提供的方案設計,包括功能分區、層高等在內的內部結構則系其以《建設標準》的電子文件形式向各地4S店提供的,但具體的內部結構工程設計是國機公司委托案外單位設計的。
國機公司認可涉案4S店的建設單位和所有權人均為德成公司,其系以德成公司的名義報建,并在建成后從德成公司處承租并實際運營涉案4S店。
新建業公司認為,德成公司系涉案4S店的產權人,雖該店的建設和經營均由國機公司進行,但二者仍構成共同侵權,而本田公司向國機公司提供涉案4S店的設計圖,故三被告應當共同就被訴侵害著作權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四)國機公司、本田公司提出的其他抗辯
國機公司認為,《設計合同書》已經明確記載了本田汽車4S店的設計將在各地店鋪中使用,《建設文件》也已經載明各地銷售服務上應當依據當地情況再行設計,故新建業公司在合同簽訂和履行時應知曉該設計將用于全國的本田汽車4S店建設。因此,即便新建業公司主張的CAD圖和效果圖構成作品且享有著作權,其與本田公司已經約定了作品的使用范圍,本田公司和其各地經銷商使用該作品不構成侵權。本田公司亦認為新建業公司在與其簽訂合同時明知本田汽車4S店的設計將用在全國各地的4S店,故其不構成侵權。
新建業公司對此不予認可,認為雖本田公司委托其進行本田汽車4S店的設計,但不符合可在委托范圍內免費使用的情形,全國各地的本田汽車4S店如再使用其設計應當經新建業公司許可并另行付費。經詢,新建業公司認可其一直知曉本田公司全國各地4S店使用本田汽車4S店的設計圖,且一直向本田公司主張付費使用,但未就此提交相應證據。
四、其他
關于經濟損失數額的計算,新建業公司指出其依據發改委和建設部聯合發布的《2002年工程設計收費標準》中關于工程設計收費的標準、工程設計收費基價表等進行計算。國機公司和本田公司對此均不予認可。
以上事實,有新建業公司提交的合同、建設文件、建設標準、著作權登記證書、網頁打印件、公證書、發票、證據清單復印件、改善提案、證人證言、圖紙、《說明》《申請》《版權使用費的函》,本田公司提交的圖片冊,本院依法向海淀規劃委調取的涉案4S店設計圖等證據材料,以及本院證據交換筆錄、開庭筆錄在案佐證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武漢新建業廣告裝飾有限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3300元,由原告武漢新建業廣告裝飾有限公司負擔(已交納),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按照不服一審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數額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如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未交納上訴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合議庭
審判長楊德嘉
審判員張璇
審判員李莉莎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十日
書記員李思頔
判決日期
2021-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