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俊蘭、銀座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大學路分公司勞動爭議二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魯14民終825號
判決日期:2021-04-07
法院:山東省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李俊蘭因與被上訴人銀座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大學路分公司、北京外企人力資源服務濟南有限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不服山東省德州市德城區人民法院(2020)魯1402民初6418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審理過程中,上訴人李俊蘭以雙方已達成和解為由,于2021年3月30日自愿向本院申請撤回上訴
判決結果
準許李俊蘭撤回上訴。一審裁定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吳東鋒
審判員鄭春筍
審判員郝帥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胡雪
書記員田宇
判決日期
2021-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