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陽有色金屬加工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中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與泰康養老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保險糾紛一審民事調解書
案號:(2021)豫0305民初572號
判決日期:2021-04-07
法院:河南省洛陽市澗西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洛陽有色金屬加工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中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蘇州有色金屬研究院有限公司訴被告泰康養老保險股份有司、泰康養老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泰康人壽保險有限責任公司河南分公司、泰康人壽保險有限責任公司河南洛陽中心支公司為保險糾紛一案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被告自愿達成如下協議,請求本院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一、原、被雙方確認:截止到目前,被告泰康養老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應退還原告保險金合計柒佰玖拾萬壹仟伍佰陸拾叁元捌角捌分(小寫:¥7901563.88元),被告泰康養老保險股份有司、泰康養老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泰康人壽保險有限責任公司河南分公司、泰康人壽保險有限責任公司河南洛陽中心支公司不再承擔任何保險責任;
二、被告泰康養老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自收到民事調解書后,于2021年3月20日前向原告退還保險金7901563.88元。被告泰康養老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將上述款項匯至原告指定的銀行賬戶內(戶名:中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開戶行:工行澗西支行賬號:17×××89)。
三、上述款項被告如期足額給付后5日內,原告申請撤銷對被告銀行賬戶的保全凍結措施;
四、上述款項如被告未按期足額給付,原告方可申請法院執行上述款項,被告應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四倍向原告支付利息(利息從逾期支付之日起計算至本息支付完畢之日止),原告保留繼續追索訴訟中全部主張的權利;
五、雙方別無其他爭議。
本案訴訟費53911元、保全費5000元,由被告泰康養老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承擔;
雙方當事人一致同意本調解協議的內容自雙方在調解協議上簽名或捺印后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協議,不違反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確認
合議庭
審判員毛瑩瑩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書記員劉會麗
判決日期
2021-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