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沂淮水泥有限公司、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嵐山裝卸分公司、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港口貨物保管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魯72民初1788號
判決日期:2021-04-07
法院:青島海事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江蘇沂淮水泥有限公司與被告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嵐山裝卸分公司、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港口作業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進行審理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沂淮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二被告賠償原告損失143978.11元及利息;2、本案訴訟費由二被告負擔。事實與理由:原告因生產經營需要,從國外購進水泥熟料一批,裝貨港為阿聯酋阿里山,卸貨港為中國嵐山,運輸工具為海州七號,原告與被告嵐山分公司簽訂合同號為LSGS201905069的《日照港貨物作業合同》,合同約定交接方式為按水尺數。該批貨物報檢數量為54999.920噸,貨物2019年6月6日開始發貨,至2019年7月,原告尚有407.87噸貨物未接收到。2019年5月31日,江蘇中聯檢驗有限公司出具重量證書,載明根據所查船舶水尺與船用物料重量,并依據船方提供的排水量表及所作必要修正,計算出貨物重量為55008公噸。兩被告系港口服務專業公司,在提供服務時,導致原告貨物缺失,二被告應承擔賠償責任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江蘇沂淮水泥有限公司的起訴。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張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李振偉
判決日期
2021-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