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賓潤匯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四川方勝人力資源服務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川15民終437號
判決日期:2021-04-07
法院:四川省宜賓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宜賓潤匯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潤匯房司)、四川方勝人力資源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方勝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劉勛勞動爭議一案,不服四川省宜賓市翠屏區人民法院(2020)川1502民初760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上訴人潤匯公司、方勝公司請求:1.撤銷四川省宜賓市翠屏區人民法院(2020)川1502民初7609號民事判決,駁回被上訴人劉勛的全部訴訟請求;2.訴訟費由被上訴人劉勛承擔。事實和理由:1.上訴人提供的證據能夠證明潤匯公司頒布的《員工績效考核獎金管理規定》經過職工代表大會討論,一審法院認定該規定制度程序存在瑕疵,規定中關于半年績效獎發放內容不合法,屬于事實認定錯誤;2.一審法院認定劉勛半年績效獎金數額與實際不符,應當扣除15%的客戶滿意度扣罰比例。
被上訴人劉勛答辯稱,1.二上訴人系勞務派遣關系,潤匯公司已經向員工公布員工績效考核獎金管理辦法,但管理制度適用于成都片區,與宜賓片區無關,劉勛也沒有參加該制度的學習。因此,潤匯公司的《員工績效考核獎金管理規定》制定程序不合法;2.潤匯公司制定的《員工績效考核獎金管理規定》內容不合法,與勞動法相關規定相沖突。上訴人在該規定中明確規定:“無論何時離職、一律不再發放半年績效”,是潤匯公司免除自己的責任,排除勞動者權益,該部分無效;3.潤匯公司在一審、仲裁階段均提供的計算方式是正確的,因此,潤匯公司的上訴理由不成立。方勝公司與潤匯公司是勞務派遣關系,因用人單位的過錯造成勞動者的損失,作為用人單位的方勝公司應當與用工單位潤匯公司就劉勛的損失承擔連帶責任。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應予以維持,上訴人方勝公司、潤匯公司上訴理由不成立,應予以駁回。
劉勛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潤匯公司支付劉勛2019年7月至12月的半年度績效獎金60583.84元,并以此為基礎,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執行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率支付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訴訟費由潤匯公司負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華潤置地(成都)發展有限公司(甲方,以下簡稱華潤置地)與方勝公司(乙方)簽訂《外包服務合同》,約定:乙方為甲方提供置業顧問、資料員、收銀員、司機、前臺等崗位服務,并支付服務費。外包服務范圍擴展至華潤置地關聯公司,潤匯房司系其關聯公司。
2019年3月13日,方勝公司(甲方)與劉勛(乙方)簽訂《勞動合同書》,約定:第一條勞動合同期限為2019年3月13日至2022年6月30日。第二條乙方工作地點為宜賓,甲方將乙方安排至潤匯公司工作,乙方的工作崗位為渠道主管,負責渠道推廣相關工作。乙方工作內容和定額標準由工作單位決定,工作單位有權根據需要對乙方的工作內容和勞動定額進行合理調整。第四條乙方在工作單位期間的勞動報酬為6000元。經乙方同意,勞動報酬由甲方支付或者由甲方委托工作單位支付,績效獎金及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由工作單位直接支付或者由工作單位委托支付。同日,劉勛簽字確認《員工入職聲明》《人力資源相關制度知曉書》,確認劉勛與方勝公司協商,劉勛進入華潤置地工作,建立外包用工關系;本人已基本了解華潤置地的有關規章制度,并愿不斷學習和遵守。本人承諾遵守華潤置地已經制定的和因業務發展、管理即將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這些制度包括但不限于《成都大區營銷系統非置業顧問員工績效考核及獎金管理規定》等內容及這些制度最新的修訂版本。
2019年3月,華潤置地對《HX-YXGLG-GD-2018-06華西大區營銷系統非置業顧問員工績效考核及獎金管理規定》進行了修訂,形成了《HX-YXGLG-GD-2019-03華西大區營銷系統非置業顧問員工績效考核及獎金管理規定》(以下簡稱《員工績效考核及獎金管理規定》)。該規定內容包括:第六條績效獎金由月度績效獎金和半年度績效獎金構成。第七條月度績效獎金根據月度績效考核結果,每月發放,占年度績效獎總額的70%。第八條半年度績效根據半年度績效考核結果,于半年度績效考核完成后發放,占年度績效獎金總額的30%。第十六條銷售主管個人半年度績效獎金=該員工半年度內每月月度績效獎金預留的30%部分之和×(部門半年度績效考核系數×30%+個人半年度績效考核系數×70%)×總額調平系數。第十八條半年績效考核相關指標于半年度績效考核之時,由大區營銷管理部匯總統計,提供給對應城市公司人事行政部復核,用于計算半年績效獎金。半年度績效獎金發放時間根據公司安排,在半年度績效考核結果最終確定后予以發放。第二十二條離職人員離職當月按當月在職系數合法當月月度績效獎金,次月起一律不再計發月度績效,且無論何時離職,一律不再發放任何半年績效獎金。該《員工績效考核及獎金管理規定》時征求了各片區意見。
劉勛入職后按照方勝公司安排到潤匯房司擔任渠道主管,負責渠道推廣相關工作,潤匯房司按月支付了劉勛基礎工資和70%的月度績效獎金。2020年3月9日,劉勛從方勝公司離職,在劉勛離職前,潤匯房司按照《員工績效考核及獎金管理規定》完成了對劉勛2019年7月至12月的半年績效獎金考核。潤匯房司以發放半年績效獎金時劉勛已經離職為由,未將該筆績效獎金發放給劉勛。
劉勛以潤匯房司未發放2019年7月至12月的半年度績效獎金為由,向宜賓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該委于2020年6月16日作出宜勞人仲案(2020)42號仲裁裁決,裁決:駁回劉勛的所有仲裁請求。劉勛不服該仲裁,訴至法院,請求判如所請。
庭審時,雙方均認可劉勛2019年3月至12月份完成產值為175279.52元(稅前),已發放月度績效獎金122695.67元(稅前,劉勛實際領到114695.68元),剩余未發放的半年績效獎金的基數是52583.86元。潤匯公司認可劉勛2019年7月至12月的半年度績效獎金43495.89元,其中個人績效考核系數1.29、總額調平比例是75%、滿意度扣罰15%,劉勛對滿意度扣罰提出異議。
一審法院認為,用人單位有權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依法自主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但工資發放應符合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約定,且不違法法律強制性規定。劉勛根據與方勝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于2019年3月到潤匯公司從事渠道主管工作,于2020年3月從方勝公司離職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依法予以確認。
根據當事人的訴辯意見,歸納本案爭議焦點為:《員工績效考核及獎金管理規定》,以及其中“無論何時離職,一律不再發放任何半年績效獎金”規定是否有效。
第一,該制度的制定程序是否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員工績效考核及獎金管理規定》與員工切身利益相關,必須經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這是法定程序。在本案中,該制度在修訂時雖然征求了其他片區意見,但潤匯公司和方勝公司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經過宜賓片區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故該制度在制定程序上存在一定的瑕疵。
第二,該制度的內容是否合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及《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四條“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一)計時工資;(二)計件工資;(三)獎金;(四)津貼和補貼;(五)加班加點工資;(六)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的規定,獎金屬于工資總額組成部分的,屬于勞動報酬。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規定無效,《員工績效考核及獎金管理規定》中“無論何時離職,一律不再發放任何半年績效獎金”的規定,系潤匯公司免除自己法定責任、限制勞動權利的規定,應屬無效約定條款。潤匯公司和方勝公司以此為由拒絕向劉勛發放已考核的2019年7月至12月的績效獎金無法律和事實依據。
關于劉勛主張的半年績效獎金數額,雙方對半年績效基數52583.86元均無異議。潤匯公司在庭審時提出劉勛半年績效考核系數1.29、總額調平比例是75%、滿意度扣罰15%,劉勛只對滿意度扣罰提出異議,故認定劉勛半年績效考核系數1.29、總額調平比例是75%。因潤匯公司并未提供任何證據證明滿意度扣罰15%,對滿意度扣罰意見不予采納。根據《員工績效考核及獎金管理規定》“銷售主管個人半年度績效獎金=該員工半年度內每月月度績效獎金預留的30%部分之和×(部門半年度績效考核系數×30%+個人半年度績效考核系數×70%)×總額調平系數”的規定,酌情支持劉勛半年績效獎金50874.88元(52583.86元×1.29×0.75=50874.88元)。
根據劉勛與方勝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書》中“績效獎金及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由工作單位直接支付或者由工作單位委托支付”的約定,潤匯公司應向劉勛支付半年績效獎金50874.88元,方勝公司對上述費用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第二款、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第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一、潤匯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劉勛支付2019年7月-12月的半年績效獎金50874.88元;二、方勝公司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案件受理費10元,減半收取計5元,由被告潤匯公司、方勝公司共同負擔。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經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一致,本院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0元,由宜賓潤匯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和四川方勝人力資源服務有限公司各自負擔10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唐福均
審判員李紅彬
審判員張雪萍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書記員黃莉
書記員黎靜雯
判決日期
2021-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