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泉華鑫采礦運輸設備有限公司、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行政管理(專利)二審行政判決書
案號:(2020)最高法知行終355號
判決日期:2021-04-12
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陽泉華鑫采礦運輸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鑫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國家知識產權局、山東歐瑞安電氣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歐瑞安公司)、張兆宇實用新型專利權無效行政糾紛一案,不服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于2020年3月30日作出的(2018)京73行初8570號行政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并于2020年10月21日對本案進行了詢問。上訴人華鑫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銀英,被上訴人國家知識產權局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祁軼軍、萬琦,被上訴人歐瑞安公司、張兆宇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楊彪、曲洋到庭參加詢問。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華鑫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原審判決;2.撤銷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的第35764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以下簡稱被訴決定),并責令其重新作出無效決定;3.本案全部訴訟費用由國家知識產權局承擔。事實和理由:(一)專利號為200820078276.1、名稱為“膠帶輸送機”的實用新型專利(以下簡稱本專利)與證據1不屬于相同技術領域,不屬于相同類型的設備。本專利的膠帶輸送機主要應用于煤礦生產,證據1中的帶式輸送機主要用于起重運輸領域,涉及膠帶輸送機驅動功率、調速范圍不在一個數量級,并且起重機領域設備所處的空間通常較大,對輸送機占用的體積要求不高,證據1不需要解決本專利要解決的技術問題。(二)本專利的膠帶輸送機和證據1中的帶式輸送機在使用過程中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不同,本專利的膠帶輸送機主要針對啟動過程中采用變頻調速實現從零到額定運行速度的調速,并且啟動時必須平穩。由于所處的運行環境惡劣而復雜且負載復雜,要求膠帶輸送機在提供非常大的驅動功率的前提下應保持盡可能小的體積。本專利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是在提供較大的驅動功率的前提下,解決啟動不平穩、啟動過程中各承載部件的動負荷較大等啟動過程中設備穩定性,同時又必須要保證設備體積小的技術問題。而證據1中的帶式輸送機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是“速度單一,難以滿足不同運量的需要,因而適用范圍很窄,效率較低”,其改進的目標是速度可調運量可變。(三)本領域技術人員根據證據1不容易想到本專利的技術方案,原審判決和被訴決定沒有具體說明本專利相對于證據1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導致得出錯誤結論。證據1給出了本專利相反的技術啟示,證據1中的交流無極調速電機或交流有極調速電機屬于本專利背景技術中提到的電動機,難以適用于煤礦這種空間受限的作業場景,無法解決本專利的技術問題。本專利和證據2的負載特性完全不同,在證據1沒有給出相應的技術啟示的情況下,本領域技術人員也沒有動機將證據2的變頻調速永磁電動機與證據1結合獲得本專利的技術方案。(四)由于煤礦領域的產品和設備都必須取得國家的安全認證,所以專利產品在上市前向國家申請過認證并于2010年7月14日取得了國家的安全認證,可以在安標國家礦用產品安全標志中心的網站上(網址http://aqbz.org/Home/Index.aspx)查到。這些證據既可以證明本專利對應的產品專用于煤礦領域,也可以證明專利產品當時是首創的,具備創造性。
國家知識產權局辯稱:本專利權利要求1并未將其應用領域局限于煤礦生產,不能認為本專利權利要求保護的膠帶輸送機僅局限應用于煤礦生產。本專利要求保護的膠帶輸送機與證據1所公開的帶式輸送機均用于物料的運輸,屬于相同類型的輸送設備,二者屬于相同的技術領域。原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審理程序合法,請求駁回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歐瑞安公司、張兆宇辯稱:原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請求駁回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華鑫公司向原審法院提起訴訟,原審法院于2018年8月20日立案受理。華鑫公司起訴請求:撤銷被訴決定。
國家知識產權局原審辯稱:本專利權利要求1并未將其應用領域局限于華鑫公司所聲稱的“煤礦生產”,因此不能將本專利要求保護的膠帶輸送機僅局限應用于該領域。根據本專利說明書在技術領域部分的明確記載“本實用新型涉及一種運輸機械,特別涉及該運輸機械的驅動機構,具體為一種膠帶輸送機”、本專利說明書發明內容部分記載“該膠帶輸送機可用于煤礦,也可用于其他輸送場合”,可以確定本專利要求保護的膠帶輸送機的應用場合并非僅限于煤礦。本專利要求保護的“膠帶輸送機”與證據1公開的“帶式輸送機”屬于相同類型的輸送設備,而且均用于物料的運輸,二者技術領域相同。華鑫公司的訴訟理由不能成立,請求駁回華鑫公司的訴訟請求。
歐瑞安公司、張兆宇原審述稱:本專利的膠帶輸送機可用于任何輸送物料的場合,與證據1應用場合不存在差別。本專利與證據1唯一不同的是本專利選擇的電機是“變頻永磁同步電機”,該電機是一種常規產品且證據2也予以公開,本領域技術人員根據需要選擇哪種電機是不需要付出創造性勞動的。綜上,同意被訴決定的認定意見,請求法院依法駁回華鑫公司的訴訟請求。
原審法院認定事實:
本專利是國家知識產權局于2009年7月29日授權公告的名稱為“膠帶輸送機”的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日為2008年8月8日,專利號為200820078276.1,專利權人為華鑫公司。
本專利授權公告的權利要求書如下:
“1.一種膠帶輸送機,包括傳動滾筒(4)、輸送帶(5)和用于驅動傳動滾筒(4)的電機(2);其特征為:電機(2)為變頻永磁同步電機,該變頻永磁同步電機通過聯軸器(3)與傳動滾筒(4)聯接。”
2017年10月30日,歐瑞安公司、張兆宇分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無效宣告請求。上述二請求人均提交了以下證據:
證據1:授權公告日為1993年04月21日、公告號為CN2130164Y的中國實用新型專利說明書的復印件。證據1公開了一種帶式輸送機,并具體公開了如下技術內容:
目前公知的帶式輸送機,大多以普通交流電機通過減速器、制動裝置帶動滾筒旋轉,由于速度單一,難以滿足不同運量的需要,因而適用范圍很窄,效率較低。為滿足實際生產中對不同速度和不同運量的變化要求,以往技術通常是:(1)在電機和滾筒之間加裝電磁離合器,實現改變滾筒轉速的目的,當運量減少,滾筒轉速降低時,電機輸出轉速不變,其輸出功率也保持不變,造成大量電能空耗,并且電磁離合器只適用于低壓小容量電機,效率隨轉速下調而降低,盡管結構比較簡單,可無級調速,但應用受到限制,消耗能源。(2)在電機和滾筒之間加裝上液力偶合器,該裝置除可適用于高低壓大、中容量電機以外,同樣存在上述電磁離合器的缺陷。(3)用變極電機通過減速器和制動裝置帶動滾筒,雖然其具有結構簡單的優點,但不能無級調速(一般只有兩個速度),不能頻繁變速,難以滿足現實生產中對多種不同速度和運量的要求,因而并不十分理想。(4)用直流電機驅動滾筒,它啟動平穩,速度可調,運量可變,然而直流電機需要龐大的整流和變壓裝置將交流電變為直流電,結構十分復雜,維護困難,消耗電能,效率較低,并且由于其成本高昂,難以廣泛應用。本實用新型的目的就是提供一種帶式輸送機,它結構簡單,速度可調,運量可變,效率高,節省電能。
本實用新型的目的是這樣實現的:一種帶式輸送機由電機控制器、電機、聯軸器和帶式輸送機本體組成,將電機固定在輸送機底架上,電機軸與滾筒用聯軸器直接聯接,通過電機控制器旋鈕調節電機的轉速,進而控制滾筒的轉速,實現改變帶式輸送機的速度和運量的目的。
這種帶式輸送機上的驅動電機可以是交流無級(或有級)調速電機,由于交流無級調速電機具有優越性能,利用交流無級調速電機從“0”到額定轉速連續可調及可制動性,該裝置的電機與滾筒直接聯接,根據實際生產需要可選擇不同的速度,以滿足生產中對不同運量的要求。當運量減少時,電機轉速降低,輸出功率減小,耗電量隨之下降,生產成本也得以減少。這種帶式輸送機與以往的帶式輸送機相比,結構更為簡單,維護十分方便,工作效率高,適用范圍廣,節省電能,經濟效益顯著提高,尤其適合于遠距離集中自動控制。
一種帶式輸送機由交流無級調速電機控制器,交流無級調速電機、聯軸器和帶式輸送機本體組成,將交流無級調速電機(2)固定在輸送機(7)的底架(6)上;交流無級調速電機控制器(1)與交流無級調速電機用導線聯接,交流無級調速電機輸出軸(3)用聯軸器(4)與滾筒(5)直接聯接。
通過交流無級調速電機控制器旋鈕調節交流無級調速電機的轉速,來控制滾筒的轉速,實現改變帶式輸送機的速度和運量的目的。
本實用新型中的交流無級調速電機用每級之間可連續平滑調節的交流有級調速電機替代,同樣可達到以上的效果(參見證據1的說明書及附圖)。
證據2:公開日為2005年12月28日、公開號為CN1713491A的中國發明專利申請公開說明書的復印件。證據2公開了一種變頻調速永磁同步電動機,并具體公開了如下技術內容:
現有的用于風機、泵類負載的永磁同步電動機,當用于驅動感應電動機的通用VVVF變頻器開環運行時,有時會出現永磁轉子溫升比定子溫升還要高的異常現象,易造成釹鐵硼永磁體退磁,電機效率下降;有時甚至還會出現失步現象,電機突然停止轉動。電機運行時將產生各種損耗,這些損耗轉變成熱量,使電機各部件發熱、溫度升高,同時電機溫度的升高還將導致效率以及其他一些效能指標降低。且永磁電動機采用變頻器調速,很可能使電機處于低速狀態下,這樣就使原有電動機的通風散熱比較困難。為了解決上述存在的問題,本發明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種變頻調速永磁同步電動機,它是在永磁同步電動機的基礎上改進了轉子結構、通風裝置,增加了變頻調速的功能,使之適于風機、泵類負載使用的要求。
本發明變頻調速永磁同步電動機,包括機座、定子、轉子、轉軸、端蓋及通風裝置,其通風裝置是在機座兩側的下方通風孔內安裝風扇,所加風扇的數量與電機的功率及低速轉動的速度有關;其內風路包括在各段轉子鐵心之間設置的若干徑向通風道和在轉子鐵心內部沿軸向設置的若干軸向通風孔。本實用新型為降低制造成本,考慮變頻調速電機和工頻直接啟動電機通用一套轉子。轉子置于定子內部,轉子鐵心沿軸向分段設置,各段間的間隙為徑向通風道,在每段轉子鐵心上沿轉軸切向均勻設置徑向永磁體14,沿轉軸徑向均勻設置切向永磁體10,切向永磁體10的一端靠近轉子槽,另一端置于兩個徑向永磁體14之間,形成U型結構;切向永磁體10與徑向永磁體14之間形成隔磁磁橋,在轉子鐵心上的切向永磁體10與徑向永磁體14之間開有軸向通風孔,軸向通風孔軸線與電機轉軸軸線的徑向距離范圍為:102mm~180mm,優選距離為140mm~150mm;轉子鐵心周圍均勻設有轉子槽,轉子槽的截面形狀為矩形、凸形或梯形。為使嵌裝在轉子鐵心中的永磁體不阻塞徑向通風道的風路,永磁體間的軸向定位采用如圖2所示結構:永磁體軸向長度與分段的轉子鐵心相對應,永磁體間采用非導磁材料制成的圓柱形或其他形狀的柱狀支撐件。變頻器是在通用變頻器上增加直流電抗器和交流電抗器,直接與電機相連。用來控制電機的變頻與調速功能。
本發明的優點是通風良好,在低速運轉時,使轉子溫升達到穩定標準狀態,提高了電機效率和功率因數,且具有變頻調速的功能,使之適于風機、泵類負載使用的要求(參見證據2的說明書和附圖)。
經形式審查合格,國家知識產權局于2017年10月30日受理了上述無效宣告請求并將無效宣告請求書及證據副本轉給了專利權人華鑫公司。
2017年12月14日,華鑫公司對上述無效宣告請求提交了意見陳述書。歐瑞安公司提交了無效宣告請求的補充意見,并提交了相關證據,其中:
證據3:公開日為2007年02月14日、公開號為CN1911084A的中國發明專利申請公布說明書的復印件;
證據4:由機械工業出版社出版的《中小微型電機使用與維修手冊》的封面、版權頁及第244頁的復印件。
國家知識產權局于2018年3月8日對本案進行口頭審理,并于2018年4月27日作出被訴決定。
鑒于華鑫公司對被訴決定認定的本專利權利要求1與證據1存在的區別特征不持異議,原審法院予以確認。
原審法院認為:
本專利權利要求1保護的“膠帶輸送機”與證據1公開的“帶式輸送機”屬于相同類型的輸送設備,而且均用于物料的運輸,二者技術領域相同。證據1說明書記載帶式輸送機可以采用交流無極調速電機作為滾筒的驅動電機,根據實際生產需要選擇不同的速度,當運量減少時,電機轉速降低,輸出功率減小,耗電量隨之下降。采用無極調速電機作為驅動電機具備結構更加簡單,維護方便、適用范圍廣、節省電能等效果。本領域技術人員基于證據1公開的上述內容可以顯而易見地選擇變頻調速方式來實現電機的調速并選取常用的變頻永磁電機作為滾筒的驅動電機,是不需要付出創造性勞動的。
此外,證據2公開了一種用于風機、泵類負載的變頻永磁同步電機,本領域技術人員根據證據1、2公開的技術內容,有動機將證據2公開的變頻調速永磁電機應用于證據1公開的帶式輸送機上,上述結合方式同樣是不需要付出創造性勞動的。
綜上,本專利權利要求1不具備實質性特點和顯著進步,故不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以下簡稱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的創造性。被訴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符合法定程序,應予支持。華鑫公司的訴訟請求不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應當予以駁回。
原審法院判決:駁回華鑫公司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00元,由華鑫公司負擔。
二審中,華鑫公司為證明其主張成立,向本院提交了2份證據:1.《電機學第2版》,用于證明使用電動機負載運轉的時候,要結合負載和電機兩者進行考慮,本領域技術人員不會將不同性質的負載進行結合,本案中不存在將現有技術結合的技術啟示。2.安全認證證書,用于證明本專利應用于煤礦領域。
國家知識產權局質證意見為:華鑫公司提交的2份證據在無效程序中未提交,也不是被訴決定依據的證據,不應在本案中予以認定,證明目的不成立。此外,安全認證證書與本案無關聯。
歐瑞安公司、張兆宇質證意見為:該2份證據與本專利創造性判斷無關。
本院認證意見為:華鑫公司二審程序提交的2份證據,既不屬于用于證明其已在無效宣告請求審查程序中所主張過的公知常識的補充證據,又不屬于對無效宣告請求審查程序中已采信證據的補強性證據,更不屬于反駁性證據,故本院對此不予審查。
原審查明的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0元,由陽泉華鑫采礦運輸設備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張曉陽
審判員傅蕾
審判員何雋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趙云
書記員張華
判決日期
2021-0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