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第三建設集團公司與劉東海追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甘0722民初1276號
判決日期:2021-04-12
法院:民樂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甘肅第三建設集團公司訴被告劉東海追償權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審判員郭惠民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甘肅第三建設集團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安曉蓉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劉東海經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甘肅第三建設集團公司訴稱,2013年6月,被告承攬了甘肅省張掖市民樂縣自來水廠城區供水擴建工程項目的勞務工作。在勞務工作期間,被告于武威大地建設設備租賃站簽訂《鋼管、扣件、頂托租賃合同》,租賃了武威大地建設設備租賃站鋼管、扣件、頂托等物資用于其勞務工作,但在該合同中,被告卻私自加蓋了“甘肅第三建設集團工程承包公司民樂縣城區供水擴建工程項目部”名稱的印章,后因被告未向武威大地建筑設備租賃站歸還租賃物資及未付清租金和違約金,武威大地建筑設備租賃站將被告及原告起訴至重慶市璧山區人民法院,該院做出(2018)渝0120民初5943號民事判決書判令:“原告和被告共同向武威大地建筑設備租賃站支付截止2015年6月30日租金297090.86元,退還鋼管56537米,扣件26160濤、頂托3410套;逾期未退,則按鋼管18元/米、扣件7元/套、頂托18元/套的標準賠償武威大地=建筑設備租賃站的而損失;并從2015年7月1日期至本判決生效之日止,按合同約定的租金計算標準鋼管0.017元/天、扣件0.01元/天、頂托0.04元/套/天,計算為退還租賃物資鋼管56537米、扣件26160套、頂托3410套產生的后續租金(使用費);給付違約金45000元”。原告因不服該判決并上訴至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該院做出(2019)渝01民終3232號民事判決書:“駁回上訴、維持原判。”2019年8月1日重慶市璧山區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了原告賬戶中的現金3613875元。原告認為,被告是因承攬甘肅省張掖市民樂縣自來水城區供水擴建工程項目的勞務工作需要,與武威大地建筑設備租賃站租賃鋼管、扣件、頂托等物資進行勞務工作,所以返還租賃物資及支付租金、違約金和損失的責任應由被告全部承擔,與原告無任何關系,原告無義務承擔上述付款責任,故被告應向原告返還原告代其支付的3613875元,并賠償給原告造成的損失。為此,原告提起訴訟請求:1、請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還付款人民幣3613875元,賠償利息損失175273元(合計:3789148元),并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利率計算支付執付清代付款間的利息;2、本案全部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劉東海辯稱,原告在起訴時訴訟主體錯誤。被告從未與原告簽訂任何勞務合同。而是被告與甘肅遠大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簽訂的勞務承包合同,那么原告起訴時,理應將原告甘肅遠大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列為本案的訴訟主體。原告起訴時訴訟主體錯誤,被告不是本案適格的訴訟主體,懇請人民法院審查后,駁回原告的起訴。
經審理查明,2013年7月18日,原被告雙方簽訂了建設工程聯營協議書,約定甘肅三建將民樂縣自來水擴建項目中的人工及周轉材料含輔料分包給被告劉東海,分包方式為實體項目為包工不包料方式,措施費項目為包工包料。后被告向武威大地建筑設備租賃站租賃鋼管56537米、扣件26160套、頂托3410套。租賃合同到期后,被告劉東海未按時支付租金,也未向武威大地建筑設備租賃站返還鋼管、扣件、頂托。武威大地建筑設備租賃站將劉東海、甘肅第三建設集團公司起訴至重慶市璧山區人民法院,重慶市璧山區人民法院判決甘肅第三建設集團、劉東海給付武威大地建筑設備租賃站截止2015年6月30日的租金等共計297090.86元;甘肅第三建設集團公司、劉東海在判決生效后十五日被,退還武威大地建筑設備租賃站鋼管56537米、扣件26160套、頂托3410套;如逾期未退,則按鋼管18元/米、扣件7元/套、頂托18/套的標磚賠償武威大地建筑設備租賃站的損失;并從2015年7月1日起至判決生效之日止,按合同約定的租金計算標準0.017元/米/天、扣件0.01元/套/天、頂托0.04元/套/天,計算未退還租賃物資鋼管56537米、26160套、頂托3410套產生的后續租金;甘肅第三建設集團公司、劉東海在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給付武威大地建筑設備租賃站違約金45000元。甘肅第三建設集團公司不服,上訴至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9年6月14日,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9)渝01民終3232號民事判決書,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2019年8月1日重慶重慶市璧山區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了原告銀行賬戶中的現金3613875元。
上述事實由原告提交的1、建設工程聯營協議書復印件一份。2、承諾書復印件一份。3、甘肅遠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證明原件一份。4、重慶市璧山區人民法院(2018)渝0120民初5943號民事判決書原件一份。5、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渝01民終3232號民事判決書原件一份。6、重慶市璧山區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0作出的(2019)渝0120執2436號之一執行裁定書原件一份,2019年8月26日作出的(2019)渝0120執2436號結案通知書原件一份、重慶市行政事業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復印件一份。7、甘肅省張掖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支隊于2019年2月26日、8月27日對劉東海的詢問筆錄復印件兩份。以及原告代理人的當庭陳述予以證實
判決結果
一、被告劉東海償付原告甘肅第三建設集團公司代付款3613875元;
二、被告劉東海支付原告甘肅第三建設集團公司利息損失107006.38元(暫計算至2020年3月10日);
以上一、二項合計3720881.38元,限于判決生效后一月內付清。
案件受理費37113元,減半收取18556.5元,由被告劉東海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甘肅省張掖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郭惠民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魏軍偉
判決日期
2021-0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