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原楷淇與被申請人山東泰銀建設有限公司、孫偉、李玉良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魯0683民初1947-1號
判決日期:2021-04-12
法院:山東省萊州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人原楷淇與被申請人山東泰銀建設有限公司、孫偉、李玉良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申請人原楷淇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申請財產(chǎn)保全,請求凍結被申請人山東泰銀建設有限公司、孫偉、李玉良的銀行賬戶存款65000元,擔保人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65000元訴訟財產(chǎn)保全責任保險為申請人原楷淇提供擔保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判決結果
凍結被申請人山東泰銀建設有限公司、孫偉、李玉良的銀行賬戶存款65000元,如存款不足此數(shù)額,只準存入,不準支取,待存足此數(shù)額后方可支取余額。
凍結期限為一年。
需要續(xù)行保全的,應當在保全期限屆滿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續(xù)行保全的書面申請;逾期申請或者不申請的,自行承擔不能續(xù)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履行義務后可以申請解除保全。
案件申請費670元,由申請人原楷淇暫交。
本裁定立即開始執(zhí)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zhí)行
合議庭
審判員王春剛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書記員李杪蓉
判決日期
2021-0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