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強與長春市城建維護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侵權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吉0106民初2105號
判決日期:2021-04-12
法院:吉林省長春市綠園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王強與被告長春市城建維護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侵權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強、被告長春市城建維護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黃鶴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王強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修車費11800元,拖車費300元,吊車費1700元,合計13800元;2、請求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2020年6月11日晚11點30分左右,原告為吉X的本田牌轎車代駕,自西安大路從西向東過青浦路300米處,因長春市城建維護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在此路段修路施工在路面切割了一條長6米左右寬3米左右深40厘米的深坑,并未在兩端設置明顯路障及警示牌,導致原告代駕的車輛掉進坑內,原告當時報警并報保險公司,當晚找到被告長春市城建維護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的施工隊長,隊長讓原告第二天找他修車,6月12日原告及車主還有被告長春市維護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派來的人一起到修配廠拆解,維修費用定在11800元,被告派來的人讓原告修完車拿發票找被告報銷,6月13日被告長春市城建維護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的施工隊長來到修配廠后反悔只同意賠付原告2000元,在車主的堅持下無奈原告只能為其墊付11800元修車款,現多次與被告協商此事,被告均以各種理由借口拒絕賠償,綜上所述,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只能訴至貴院,望判如所請。
被告長春市城建維護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辯稱,一、原告主體不適格,本案為侵權糾紛,原告并非事故車輛所有人,原告的墊付行為屬職務行為,應向其代駕公司主張權利;二、訴狀中事實描述錯誤,溝的深度最深處8厘米,這么淺的坑,給原告造成13800元的損失與事實不符;三、事故車輛至今已十年多,按照侵權行為法,被告只賠償侵權行為發生時車輛的市場價值;四、未明確保險公司理賠情況。
經審理查明:2020年6月11日晚11點30分左右,原告為吉X的本田牌轎車代駕,自西安大路從西向東過青浦路300米處,因長春市城建維護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在此路段修路施工,在路面切割了一長條形坑,未在兩端設置明顯路障及警示牌,原告代駕的吉X號車輛開進坑內,造成車輛損壞。該車維修花10000.00元,另發生拖車費2000.00元。原告賠償吉X車輛所有人后,要求被告承擔賠償責任。
以上事實有原告提交的照片、發票,被告提交的照片等證據及當事人陳述在案佐證
判決結果
一、被告長春市城建維護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王強損失8400.00元;
二、駁回原告王強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73元(原告已預交),由被告長春市城建維護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負擔,與前款一并執行。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劉忠亮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張波
判決日期
2021-0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