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鵬宇電子設備有限公司與江西威力固智能設備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民事一審裁定書
案號:(2021)粵1972民初3583號
判決日期:2021-04-13
法院: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本院于2021年2月1日受理原告東莞市鵬宇電子設備有限公司(下簡稱“鵬宇公司”)與被告江西威力固智能設備有限公司(下簡稱“威力固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被告威力固公司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對本案的管轄權提出異議,認為原告與被告雙方簽訂了《交易基本合同》,且被告依據《交易基本合同》約定向原告采購相應產品,采購單屬于《交易基本合同》的附件,其交易受《交易基本合同》的約束;其中,《交易基本合同》第11.3條款明確約定,“雙方爭議若協商解決不成,提交甲方(即被告威力固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訴訟解決”;因被告威力固公司的實際辦公地址位于江西省贛州市龍南縣人民法院,故本案應當由江西省贛州市龍南縣人民法院管轄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針對被告提出的管轄權異議申請答辯稱,一、案涉《交易基本合同》未成立,該合同中的約定管轄條款不對雙方產生約束力,原告于2019年6月3日在《交易基本合同》上蓋章簽字,并通過微信發送給被告,但被告未將其簽章后的《交易基本合同》通過電子或實物傳輸給原告。二、即使法院認定《交易基本合同》已經成立生效,該合同中第11.3條明確約定“若通過友好協商不能解決的,雙方可將爭議交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訴訟解決”,雙方可將爭議交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訴訟解決,那么也可將爭議交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訴訟解決。雙方的約定并不排除將爭議交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以外有管轄區的法院管轄。原告并未對該合同的真實性予以否定,故本院對《交易基本合同》真實性予以采納
判決結果
本案移送至江西省贛州市龍南縣人民法院處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陳茂華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書記員麥葵芳
判決日期
2021-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