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鐵二局集團有限公司、成都新車現代有軌電車建設有限公司申請保全案件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川01執保55號
判決日期:2021-04-13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本院審理申請人中鐵二局集團有限公司與成都新車現代有軌電車建設有限公司、成都市新筑路橋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新津縣交通建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申請人中鐵二局集團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訴訟保全申請,請求對被申請人成都新車現代有軌電車建設有限公司、成都市新筑路橋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新津縣交通建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的財產在20500萬元范圍內采取保全措施。中國平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出具《保全保單保函》,為本次訴訟保全提供擔保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根據本院(2021)川01民初651號之一民事裁定
判決結果
一、凍結被申請人新津縣交通建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在華夏銀行錦江支行帳戶(1136××××9447)。凍結期限一年。
二、凍結被申請人新津縣交通建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在工行四川省成都新津支行帳戶(4402××××4326)。凍結期限一年。
三、凍結被申請人成都市新筑路橋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在華夏銀行新津支行帳戶(1136××××4328)。凍結期限一年。
四、凍結成都新車現代有軌電車建設有限公司在華夏銀行錦江支行帳戶(1136××××4408)。凍結期限一年。
對以上被申請人財產的查封、凍結,以變現后金額20500萬元為限。
如需續凍結,申請人須在本次查封期限屆滿前7日向本院提出書面申請,逾期申請造成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擔
合議庭
審判員何開元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書記員王鳳
判決日期
2021-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