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朗瑞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匯智物業股份有限公司服務合同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津0116執3018號
判決日期:2021-04-13
法院:天津市濱海新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本院在執行天津朗瑞餐飲管理有限公司與天津匯智物業股份有限公司服務合同糾紛一案中,于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被執行人履行本院作出的(2020)津0116民初19744號民事判決書確定的義務,經查被執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凍結或劃撥被執行人天津匯智物業股份有限公司銀行存款5440139.08元及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或查封、扣押、凍結其等值財產;
對銀行存款的初始凍結日期為一年;動產的初始查封期限為二年;不動產和其他財產的初始查封期限為三年。
本裁定立即執行
合議庭
審判員楊楠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書記員李軼群
判決日期
2021-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