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廈建設有限公司、六安市方剛貿易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皖15民終3295號
判決日期:2021-04-13
法院:安徽省六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淮廈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淮廈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六安市方剛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方剛公司)及原審被告安徽中航鑫源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航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六安市裕安區(qū)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2日作出的(2020)皖1503民初279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原審中方剛公司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淮廈公司立即支付所欠鋼材款1630027元及利息621592.9元(暫計算至2020年3月31日后期至償清止),被告中航公司對此承擔連帶清償責任;2、本案訴訟費、保全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原告為經(jīng)營建筑用鋼材經(jīng)營者,2018年1月1日被告因建設六安市裕安區(qū)康橋小鎮(zhèn)項目工程與原告簽訂鋼材買賣合同。雙方對價格,型號,各自的權利義務以及違約責任均有約定。截止2018年10月15日被告淮廈公司累計欠原告鋼材價款為1630027元。但是時至今日被告都沒有按照合同約定向原告支付鋼材款。原告也多次催促被告淮廈公司付款,但是被告每次都以種種借口拖延。為維護合法權益原告現(xiàn)依據(jù)《合同法》、《民訴法》相關規(guī)定具狀貴院望查明事實后判如所請。本案在審理過程中,中航公司自愿承擔清償貨款的責任,故追加其為共同被告并要求其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原審中淮廈公司辯稱:請求駁回方剛公司對答辯人的訴訟請求。1、原告在起訴書中所述不屬實,被告淮廈公司并沒有與原告簽訂過鋼材買賣合同,原告所述的鋼材買賣合同系他人冒充淮廈公司,使用偽造的公章簽訂的鋼材買賣合同,合同中合同有效期也進行涂改,鋼材買賣合同中第十四條中的第八項“生效:本合同經(jīng)雙方授權代表簽字或蓋章生效。”原告未提供我方授權的相關材料,淮廈公司作為受害者已經(jīng)向公司注冊地公安機關報警,并被公安機關受理立案。目前公安機關對于涉案公章的鑒定結果已經(jīng)出來,涉案合同中所蓋的編號為:3406031111887淮廈公司公章系他人私刻的假章,因此雙方買賣合同關系不成立,淮廈對此不承擔任何責任。2、原告在訴狀中所述截止到2018年10月15日提供鋼材價款為1630027元,屬于單方核算應是無效的,依據(jù)原告提供的鋼材購買合同,原告沒有提供任何有效的經(jīng)雙方確認蓋章的“生效訂單”,也沒有提供相應的當日“我的鋼鐵網(wǎng)上合肥市當日信息價下浮450元/噸合同結算價格”。原告的計算沒有任何依據(jù),3、按照合同約定的甲方授權人為朱長杰,原告所提供的送貨清單也沒有朱長杰的簽字認可,部分清單還出現(xiàn)中航的字樣,同時部分供貨清單也沒有簽收時間,日期涂改等綜合起來我們認為原告所提供的供貨清單不能作為結算的依據(jù),均屬于無效清單。所謂的訴訟請求的利息計算更無依據(jù)。4、從本案合同簽訂及履行看,本案不具備適用表見代理的法定情形。結合原告提供的鋼材單據(jù)、向被告中航公司工作人員張健了解的付款情況,這些鋼材款已經(jīng)超額支付。綜上所述,我們認為原告的訴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請法庭查明事實,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原審中中航公司辯稱:1、鋼材款尚未結算,且我方通過公司人員張健支付的鋼材款價款已經(jīng)超額支付。2、原告方結算時,將原告供貨給中航公司的單據(jù)誤將其結算成淮廈的單據(jù),結算有誤。
原審審理查明:淮廈公司原名為安徽淮廈建設項目管理有限公司。2017年7月26日,安徽省康城美橋產(chǎn)業(yè)園發(fā)展有限公司作為發(fā)包人、被告淮廈公司作為承包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六安康橋小鎮(zhèn)1#、39#樓工程),約定被告淮廈公司承建六安康橋小鎮(zhèn)1#、39#樓土建、安裝、消防等全部工程;此后,安徽省康城美橋產(chǎn)業(yè)園發(fā)展有限公司作為發(fā)包人、被告淮廈公司作為承包人再次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六安康橋小鎮(zhèn)3#、5#、11#、13#、15#、17#、19#、21#、23#、40#、41#、43#、44#、45#、46#、47#、48#、49#、50#、51#、52#、53#、54#、55#、56#、57#、58#、59#、60#、61#、62#、63#、64#、65#、66#、77#、78#、79#、80#、81#、82#、83#、84#、85#、86#、87#、88#、89#、90#樓工程),約定被告淮廈公司承建六安康橋小鎮(zhèn)3#、5#、11#、13#、15#、17#、19#、21#、23#、40#、41#、43#、44#、45#、46#、47#、48#、49#、50#、51#、52#、53#、54#、55#、56#、57#、58#、59#、60#、61#、62#、63#、64#、65#、66#、77#、78#、79#、80#、81#、82#、83#、84#、85#、86#、87#、88#、89#、90#樓工程的土建、安裝、市政配套等施工圖紙所設計(消防、自來水除外)的全部工程。上述兩份《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簽訂后,被告淮廈公司與被告龔義柱分別簽訂了兩份《工程承包經(jīng)濟責任書》,被告淮廈公司將其承建的上述全部工程轉包給被告龔義柱施工。被告龔義柱承接上述工程后,組建了施工班組,進行施工。因項目施工需要,2018年1月1日作為供方的方剛公司與作為需方的龔義柱簽訂《鋼材買賣合同》,由方剛公司為項目供應鋼材,合同有效期為1年,并對價格,型號,各自的權利、義務以及違約責任進行約定。方剛公司供應的鋼材送至施工現(xiàn)場由龔義柱的材料員及會計張健簽收。作為會計的張健亦向原告付款,2018年2月6日方剛公司向淮廈公司開具兩張價稅合計均為115110元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2018年2月14日淮廈公司向方剛公司支付材料款100000元。原告供貨至2018年10月15日,因貨款未支付完畢,以致成訟。
審理過程中,中航公司于2020年5月22日與方剛公司簽訂《擔保協(xié)議》,協(xié)議明確中航公司認可本次訴訟的全部事實與標的并承擔連帶擔保責任。該協(xié)議簽訂后,方剛公司與中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自稱淮廈公司委托代理人的龔義柱共同至法院要求調解,因龔義柱所持授權委托書為項目部印章,故本院未予調解。后《擔保協(xié)議》未履行,方剛公司申請追加其為共同被告。
另,淮廈公司在康橋小鎮(zhèn)工程驗收記錄上的印章與其備案公章不一致。案涉合同上的淮廈公司印章與上述兩枚印章亦不相同。淮廈公司報案后,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立案后,向本院調取了相關證據(jù)。
再查明,2018年10月,安徽省康城美橋產(chǎn)業(yè)園發(fā)展有限公司作為發(fā)包人、被告中航公司作為承包人簽訂《工程總承包合同》,將康橋小鎮(zhèn)除淮廈公司承包的其余樓宇工程承包給中航公司施工。
原審認為,本案爭議焦點:一、案涉合同印章,若為龔義柱私刻,該合同對淮廈公司有無拘束力;二、張健代表龔義柱向方剛公司支付的172萬元貨款,是支付淮廈公司的涉案貨款還是支付中航公司的貨款。
關于焦點一。張健在談話筆錄中陳述,該合同簽訂于2018年1月1日,有效期為1年,龔義柱為實際施工人,印章系龔義柱授意其私自刻制。如其所述均真實,則加蓋淮廈公司該印章的合同對淮廈公司無約束力。然龔義柱在該合同履行過程中,要求方剛公司向淮廈公司開具增值稅發(fā)票,故在方剛公司出具發(fā)票后,淮廈公司向方剛公司付款。該增值稅發(fā)票淮廈公司已經(jīng)用于抵扣。綜上,淮廈公司對龔義柱與方剛公司的合同知情、認可且參與實際履行,其以實際行為表明追認該合同。
關于焦點二。其一,方剛公司于2018年10月15日便履行完與淮廈簽訂的合同,之后再沒有向淮廈公司供貨,至此,淮廈公司欠付貨款金額已經(jīng)確定,張健沒有理由超額付款。其二,中航公司在擔保協(xié)議中已經(jīng)明確承認原告此次訴訟的全部事實及請求并愿意承擔連帶擔保責任。其三,方剛公司與中航公司履行合同基本符合現(xiàn)款現(xiàn)貨交易,這與方剛公司的下列陳述相一致:因淮廈公司欠款未付,在龔義柱再次要求向中航公司供貨時其并不愿意供貨,故中航公司才在合同履行中及時付款。至于中航公司辯稱,淮廈欠款在前且有利息,故優(yōu)先償還淮廈公司的欠款,看似合理,但方剛公司與中航公司簽訂的合同亦約定有利息,故其抗辯不予采信。原告起訴要求支付的為2018年6月19日以后的貨款,自合同簽訂至2018年6月18日期間,因被告有付款記錄,而原告未提交之前的送貨清單,故雙方之間應當已經(jīng)結算。原告向淮廈公司分包給龔義柱施工的工地送貨,送貨清單共計16張,金額為1930027元,其中編號為0004980(金額462260元)、0001213(金額190940元)兩張送貨清單系送往中航公司而非淮廈公司,故該653200元非本案處理范圍。另外編號為0003799的送貨清單日期為2018年8月23日,送貨時未填寫收貨單位,后期補填“淮廈”,因彼時,中航公司尚未在康橋小鎮(zhèn)施工,故該182845元應予以認定。比除張健已經(jīng)支付的300000元,淮廈公司尚應支付976827元,中航公司對此承擔連帶擔保責任。至于逾期付款利息被告淮廈公司認為沒有依據(jù),但在其追認的鋼材買賣合同中對此有約定,然約定過高,本院調整為年利率18%。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百六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一、被告淮廈建設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六安市方剛貿易有限公司鋼材款976827元及利息(以送貨清單簽收日期起算以載明的金額為基數(shù)按照年利率18%計算至清償之日止);二、被告安徽中航鑫源建設有限公司對上述第一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三、駁回原告六安市方剛貿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4810元,減半收取為12405元、保全費5000元,由原告六安市方剛貿易有限公司負擔4405元,被告淮廈建設有限公司、安徽中航鑫源建設有限公司負擔8000元及保全費5000元。
淮廈公司上訴稱,一審判決上訴人對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區(qū)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皖1503民初2790號民事判決書中的第一項“被告淮廈建設有限公司于限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六安市方剛貿易有公司鋼材款976827元及利息(以送貨清單簽收日期起算以載明的金額為基數(shù)按照年利率18%計算至清償之日止)“的判決以及一審的案件受理費源8000元,保全費5000元,由淮廈建設有限公司、安徽中航鑫建設有限公司負擔均是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的,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1、一審法院把中航鑫源建設有限公司追加為告是錯誤的,中航公司與方剛公司之間的擔保協(xié)議一式兩份,中航手里的有擔保協(xié)議有涉方剛公司簽字的作廢,所以協(xié)議已經(jīng)作廢。本案案合同是龔義柱私刻公章,在淮廈不知情的情況,事后也未認可的情況下簽訂的合同,一審原告方剛公司應把龔義柱追加為被告,而非中航公司。2、“被告淮廈建設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六安市方剛貿易有限公司鋼材款976827元及利息(以送貨清單簽收日期起算以載明的金額為基數(shù)按照年利率18%計算至清償之日止)。訴的判決、一審法院關于本案涉案合同印章對上人有無約束力以及上訴人是否應支付貨款,對案件的基本事實認定錯誤,判令上訴人支付貨款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一審已經(jīng)查明的事實是,上訴人已把從業(yè)院主方收到的工程款全部支付給了龔義柱。一審法對此絲毫沒有提及。一審法院認為龔義柱雇傭的人員張健在談話筆錄中陳述,該合同簽訂于2018年1月1日,有效期為1年,龔義柱為實際施工人,印章系龔義柱授意其私自刻制。如其所述均屬實,則加蓋淮廈公司該印章一的合同對淮廈公司無約束力。“首先該份筆錄審法院沒有要求上訴人進行質證,其次這里一審法院認定的基本事實誤點在于涉案合同簽訂的時間并不是2018年1月1日,張健的陳述是合同簽訂的日期不記得了,且方剛公司提供的合同與中航提供的合同是有區(qū)別的,中航的合同沒有簽訂時間,方剛公司的合同時間系剛自行按照有利于自己的時間自己補寫的,一審法院沒有理清基本的事實。庭審中,方剛公司的回答2018年1月至6月一直在供應鋼材,庭審中回答相互任矛盾,一會說結算了,一會說沒有,但庭后未提供何2018年1月至6月份的供貨單據(jù),我們認為這是極其不正常,但一審法院卻主觀前的認為“因被告有付款記錄,而原告未提交之前的送貨清單,故雙方之間應當已經(jīng)結算。“完全不顧一審中中航代理人龔義柱的陳述雙方實之間未結算的陳述。自行推論應當已結算了。據(jù)我們核實的是2017年11月26日方剛最后向康橋小鎮(zhèn)供了一筆價格為313796元,另一筆價格為112680元的鋼材后,就停止向康橋小鎮(zhèn)供應鋼材。龔義柱又找了一家公司供應鋼材,2018年6月份雙方簽訂了合同開始供應鋼材。因此龔義柱分別在2017年12月18日支付方剛10萬元,2018年2月14日龔義柱個人轉賬給淮廈法人劉忠明,劉明轉給淮廈,通過淮廈賬戶支付一筆10萬元及龔義柱在2018年5月16日轉賬給方剛20萬,這三筆是支付方剛公司在2017年11月26日供應的兩筆鋼材款426476元,并非是涉案合同中任何一筆鋼材款,這也就是為什么方剛公司沒有提供2018年1月至6月19日之前的供貨單,因為方剛公司在這一段時間內就沒有供應鋼材,方剛公司進行虛假的陳述。一審法院認為”然龔義柱在該合同履行過程中,要求方剛公司向淮向廈公司開具增值稅發(fā)票,故方剛公司出具發(fā)票后,準廈公司向方剛公司付款。該增值稅發(fā)票準廈公司已經(jīng)用于抵扣。綜上,淮廈公司對龔義柱與方剛公司合同知情、認可且參與實際履行,其以實際行為表明追認該合同”。顯然是脫離了基本事實的錯誤推論,實際是淮廈公司對此合同是不知情,也沒有參與實際的履行,并未以實際行為追認過該合同。因此該涉案合同對準廈公司無約束力。龔義柱也當庭承認涉案公章是其私刻的,并且公安機關已經(jīng)立案,在這種基本事實認定錯誤的情況,一審法院的判決,顯然是錯誤。二、方剛公司在一審法院審理案件中,方剛公司存在立案時交給法院的“2018年8月23日,編號為000379,價格為182845元的清單無收貨單位名稱,而庭審時方剛公司出示的“2018年8月23日,編號為000379,價格為182845元”的清單中卻出現(xiàn)了“淮廈”收貨單位名稱;方剛公司提供的“2018年10月10日,編號為0004980標注有淮廈以及有加重痕跡中航字樣”的送貨清單與其當庭提交的原件不掉一致,原件的左上角關于“中航”二字進行撕掉;方剛公司提供的2018年10月15日,編號為000213價格為190940元“復印件清單“中收貨單位的名稱是“中航”,又在空白處書寫淮廈”而這與方剛公司當庭提交的原件又不一致,有明顯的使用涂改液進行涂改后又進行“淮廈”二字的書寫。這里特別提請二審注意的方剛公司這些私自添加、修改原件的行為,已經(jīng)涉嫌偽造證據(jù),嚴重干擾的司法審判,方剛公司的代理人在我們多次提醒我們的詢問是由方仁剛來回答時,多了次干擾方仁剛的回答,不聽從法庭指揮,嚴重影響案件的正常審理,我們強烈要求法庭依法追究原告涉嫌偽造證據(jù)、方剛公司的代理人嚴重干擾法庭秩序的行為。一審法院卻對此未進行追究也是錯誤的。二、關于焦點二張健向方剛公司支付的172萬款,是支付中航公司還是淮廈公司的涉案貨款。一審法院沒有采付款方龔義柱和張健的陳述,是支付淮廈公司涉案的貨款。一審法院認為方剛公司與中航公司履行合同基本符合現(xiàn)款現(xiàn)貨交易“我們沒有看到一審法院對此進行的說明,從方剛提供的供貨單據(jù)2018年10份送貨單據(jù)編號0001215價格53589元、編號0001216價格107835元、編號0001217價格為45523元、編號為0001218價格17799合計是224746元,這與張健2018年10月19日付45萬和2018年10月30日付20萬合計付65萬,完全對應不上,我們不知道一審法院所謂的“方剛公司與中航公司履行合同基本符合現(xiàn)款現(xiàn)貨交易”結論從何而來。本案的真正的事實是,方剛公司在2018年10月日與中航簽鋼訂合同后,張健在結了部分淮廈公司項目拖欠的材款后,方剛公司開始向中航項目供貨,這種結算方式既減少此前淮廈項目拖欠的貨款的利息,又能繼續(xù)供中航的鋼材,我們認為這種方式更符合常理,一審法院的推論無事實依據(jù),無相關說明是錯誤的。請求二審法院查清案件事實,依法撤銷原判第一項,改判駁回一審原告對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二審期間,淮廈公司提供證據(jù)一、方鋼公司鋼材供貨單據(jù)兩張及付款憑證四張。證明龔義柱分別在2017年12月18日支付方剛10萬元,2018年2月14日龔義柱個人轉賬給淮廈法人劉忠明,劉忠明轉給淮廈,通過淮廈賬戶支付一筆10萬元及龔義柱在2018年5月16日轉賬給方剛20萬,這三筆是支付方剛公司在2017年11月26日供應的兩筆鋼材款426476元,并非是涉案合同中任何一筆鋼材款,因此上訴人2018年2月14日通過上訴人賬戶付給方鋼公司的10萬與本案無關,不能作為一審法院認為上訴人對本案涉案合同是知情、認可且參與實際履行,以實際行為表明追認該合同,應該是上訴人對本案涉案合同是不知情的,也沒有參與履行,也沒有追認,涉案合同與上訴人無關,上訴人不承擔任何責任的基本事實。證據(jù)二、問話筆錄一份。證明本案的涉案合同的簽訂時間并非2018年的1月1日,同時結合涉案合同2019改為2018,后又進行其它更改,以及被上訴人方鋼公司未能提供2018年1月到6月19日前的供貨單據(jù),可以認定的合同實際簽訂時間是2018年6月份,同時也能解釋張健所付鋼材款是先淮廈項目,超額部分是中航公司的基本事實;證據(jù)三、情況說明及轉賬記錄一份。證明2018年6月11日,龔義柱通過安徽六洲生態(tài)農(nóng)業(yè)科技有限公司通過電子轉賬付給方仁剛219000元(貳拾壹萬九千元)鋼材款,系付龔義柱承包的淮廈建設有限公司康橋小鎮(zhèn)項目工地的鋼材款,應予扣除的基本事實。證據(jù)四、銀行轉賬記錄一份。證明2018年12月3日的龔義柱轉給方仁剛的這筆10萬,在方鋼起訴中航并沒有提起,也是龔義柱支付淮廈項目的鋼材款,也應予以扣除的基本事實。證據(jù)五、情況說明一份、7張發(fā)票以及兩張銀行轉賬流水。證明淮廈公司2018年2月14日轉給方剛公司的10萬是實際施工人龔義柱用于抵扣稅款,淮廈公司扣除墊付的了部分稅款后又把剩余稅款支付給了龔義柱,表明淮廈公司對涉案合同并不知情、未參與實際履行,更不存在事后追認。
方剛公司質證意見:證據(jù)一三性無異議,證據(jù)目的有異議,按照合同約定就是雙方進行結算是送貨后一個月以內。第二筆錢就是2018年2月14日的被上訴人支付給方剛的10萬元的貨應該是1月份送的,至于之前的貨款應該已經(jīng)進行結算。淮廈公司賬戶對方鋼公司進行支付,可以推定淮廈公司對這個合同肯定是知情的,也是認可合同履行的。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一直有貨物、資金往來,基本都是送貨后付款,2018年6.18日以前的貨款都基本結清,被上訴人一審訴請主要是2018年6.18日以后的未付款。證據(jù)二三性無異議,證明目的有異議,結合上訴方和被上訴方手里的兩份合同,我們可以確定合同的有效期是至2018年1月1日。只是被上訴人上的合同為本合同是款清息止。上訴人方提供的合同是18年12月31號,但是至少能確定一點,合同是2018年1月1日開始履行的.張健在談話過程中所稱所附鋼材款先進淮廈項目超額的是中航的,與基本事實不符。從其支付記錄中可以看出,他在2018年的10月19日之前,只支付了30萬,后期支付的金額是在中航工地開工以后。因為被上訴人和上訴人之間的合同有約定,貨物送到以后一個月內要付款,因為上訴人方遲遲未付款,所以被上訴人向上訴人工地上面的貨就沒有供了轉給中航,因為在2018年的10月9日另外簽訂的有合同,約定的有付款方式。張建所陳述的付款與基本事實不符。證據(jù)三三性無異議,證明目的有異議。按照合同約定,2018.6.11支付的鋼材款,應該是5月份左右送的貨,這與被上訴人在一審沒有關系,應該是已經(jīng)結算過的,不能用于后期鋼材款的抵扣。證據(jù)四三性無異議,證明目的有異議。該筆錢是龔義柱支付中航公司的材料款,不適用于支付淮廈項目,也與本起案件不具備關聯(lián)性。證據(jù)五情況說明三性有異議,銀行轉賬及發(fā)票三性無異議,證明目的有異議。情況說明是上訴人單方出具,方剛公司是因上訴人的要求出具的增值稅發(fā)票,用于他方抵扣,至于上訴人后期和龔義柱如何進行結算,我們不知曉,也和本案無關聯(lián)性。
方剛公司提供送貨單一份,證明方剛公司一直與上訴人在六月份存在供貨往來。庭后補正銀行流水。
淮廈公司質證意見:三性有異議,該送貨單沒有張健等人員簽字。此單據(jù)不能證明方剛公司在2018年1月到6月還向上訴人公司進行過供應鋼材,且只要是2018年的這一份單據(jù),與方鋼公司所提供的6月份單據(jù)均不相符,我們認為這是一個虛假的證據(jù)材料。結合方鋼公司在一審的時候進行證據(jù)資料的修改涂改等行為,我們要求二審法院也要追究其偽造證據(jù)的相關責任。
本院認證意見:
二審查明的案件事實與原審基本一致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3570元,由淮廈建設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顧德明
審判員盧文樂
審判員丁志歡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鮑芳
書記員蘆婕
判決日期
2021-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