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臨工工程機械有限公司、合肥飛馳工程機械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魯13執476號之一
判決日期:2021-04-13
法院: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關于申請執行人山東臨工工程機械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合肥飛馳汽車(集團)有限公司、合肥飛馳工程機械有限公司、合肥市華林商貿有限公司、陸武冰、鄭德云、沈思旭、何翠章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臨商初字第224號民事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因被執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申請執行人山東臨工工程機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執行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在執行過程中,已為申請執行人實現債權113895.14元,尚余8686104.86元未執行,申請執行人向本院申請撤回執行。本院認為,申請執行人的申請符合法律規定,應當準許
判決結果
終結本院(2020)魯13執476號案件的執行。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合議庭
審判長李國棟
審判員曹鳳成
審判員劉華東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書記員王煥良
判決日期
2021-04-13